能與被拘留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嗎,員工被刑事拘留 公司可否解除勞動合同

時間 2022-01-09 19:29:23

1樓:匿名使用者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被刑事拘留 公司可否解除勞動合同

2樓:薛丁格就是怪貓

《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六項規定: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對於被刑事拘留的員工,公司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乙個人因涉嫌犯罪,並不代表其必然最後會被判定有罪,完全有可能經過司法機關審查,最後確定其不構成犯罪。被刑事拘留並不屬於「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在員工是否構成犯罪懸而未決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能據此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那麼如果員工長期被刑事拘留,勞動關係的狀態如何呢?用人單位需要繼續發工資、買社保嗎?根據原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28條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

暫時停止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的損失,可由其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

因此,正確的做法,應該是暫停與被拘留員工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發放工資,不予繳納社保,待最後是否被追究刑事責任確定後,再作進一步的處理。

3樓:戚廣利

被刑事拘留,當事人已涉嫌犯罪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只有判刑以後才能解雇該員工。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樓:

一、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報酬。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二、當用人單位存在嚴重違法行為時,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有權拒絕並撤離作業場所,並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因用人單位的上述行為引發重大**事故時,用人單位和相關責任人應依法被追究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拘留只是強制措施,涉嫌犯罪,也只是處在偵查階段,是否構成犯罪要等到法院的最終判決。按勞動合同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要等到生效的判決出來才能認定被追究了刑事責任。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能解除勞動合同,但可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

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

能與被拘留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嗎?

6樓:華律網

拘留分為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兩種。如果是行政拘留,只是行政處罰。應加強對該職工的批評教育,可以不對該職工進行紀律處分;如果是刑事拘留,該職工有可能涉嫌犯罪,待法院判決後再作處理。

如果是無罪判決,不做任何處理。如果是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包括管制、拘役,可以給該職工降級降職使用。如果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予以開除。

單位以員工被行政拘留為由,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是不可取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員工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然而,根據有關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法院判處刑罰的,包括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緩刑、無期徒刑、死刑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被刑事拘留,可以解雇嗎

7樓:華律網

拘留分為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兩種。如果是行政拘留,只是行政處罰。應加強對該職工的批評教育,可以不對該職工進行紀律處分;如果是刑事拘留,該職工有可能涉嫌犯罪,待法院判決後再作處理。

如果是無罪判決,不做任何處理。如果是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包括管制、拘役,可以給該職工降級降職使用。如果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予以開除。

單位以員工被行政拘留為由,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是不可取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員工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然而,根據有關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法院判處刑罰的,包括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緩刑、無期徒刑、死刑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樓:你我不是對的人

勞動者違法顯然是影響勞動合同履行的,根據違法情況的嚴重程度,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者違法後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9樓:暮靄之名惋惜

刑事拘留期間被辭退的應當拿到賠償金,即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雙倍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刑事拘留只是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手段,只有公訴機關提起公訴,法院判決為追究刑事責任,才能認定為被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0樓:戚廣利

被刑事拘留,當事人已涉嫌犯罪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只有判刑以後才能解雇該員工。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職工被拘留能否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11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不能以職工被拘留為由解除合同。

職工被拘留並不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六)款規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按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29條規定,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處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並不包括「被拘留」。因此,用人單位不得以職工「被拘留」為由解除合同。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28條規定,職工被拘留,用人單位可以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的損失,可由其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

12樓:橘子愛橙子

案情:一天,某公司員工錢某來到當地乙個大型集郵交易市場選購郵票,並看中了某攤位上一本精美的集郵冊。錢某正準備向攤主詢價,卻發現攤主因有事暫時沒在,於是他偷偷地將那本精美的集郵冊揣進懷中匆匆離去。

攤主回來後立即向交易市場報了案。此時正要跨出交易市場大門的錢某被市場保安當場抓獲,並被扭送當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錢某實施了拘留。

幾天後,錢某被拘留的訊息傳到了其所在工作單位,單位領導認為:錢某既然已經被拘留了,就說明他是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於是單位根據 《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6項關於 「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作出了解除錢某勞動合同的決定。

兩周後,因錢某盜竊的郵票面值數額較少,公安機關依據 《治安管理條例》對錢某實施行政處罰後,就釋放了他。錢某從看守所回來後,對單位作出的與自己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不服,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單位撤銷解除其勞動合同的決定。

那麼,仲裁委員會應否支援錢某提出的仲裁請求?分析:職工被拘留,不應當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仲裁委員會應該支援錢某提出的仲裁請求。

《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6項規定的 「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原勞動部 《關於貫徹執行 〈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條第2款,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但在勞動者被公安機關、司法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者逮捕的時候,不應立即解除該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因為,勞動者被公安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的,並不意味著該勞動者就一定是罪犯,有可能只是涉嫌犯罪的人員,經審查可能不構成犯罪。經審查不構成犯罪的,那麼司法機關應當無罪釋放。而這時若勞動者回到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已被解除,就意味著用人單位沒有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此時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無效,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錢某正是屬於這種情況。

用人單位在處理涉嫌犯罪職工的勞動關係時,一定要等司法機關的判決結果出來後再做處理,不然會因處理不當而引發爭議。

行政拘留解除勞動合同嗎,員工被行政拘留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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