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經費按什麼標準繳納,工會經費怎麼上繳,比例是多少

時間 2021-12-29 06:16:50

1樓:東莞誠全

工會經費出最新政策了,快來了解下!

2樓:城南明月羿當年

《中華人民全國總工會關於基層工會組織籌建期間撥繳工會經費(籌備金)事項的通知》(總工辦發[2004]29號):上級工會幫助和指導尚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它組織的職工建立工會組織,自籌建工作開始的下個月起,由有關單位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上級工會全額撥繳工會經費(籌備金)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最新所得稅法,工會經費不得超出工資總額的2%部分允許稅前扣除。

4樓:匿名使用者

工會經費不得超出工資總額的2%部分允許稅前扣除

5樓:匿名使用者

1、沒有工會也要計提工會經費,由地稅全額收繳。如果你成立了工會,地稅就不收了,因為它是代地方工會收繳,成立了工會就由上級工會收繳了,一般是計提總額的60%。

2、在帳務處理上確實可以像三樓說的先不提,因為你先提了,稅務就按你先提的收走了,如果不提,稅務也會按全年總額一並提走。主要是看你想方便,還是你想讓稅務方便。

3、如果計提是按計稅總額計提,不是實發。

6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設立就不用計提了,計提了也不讓你稅前扣除。只有實際發生的才允許稅前抵扣。即要取得《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的才可以稅前扣除。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業所得稅法》對工資、薪金支出實行據實扣除制度,同時與《工會法》的有關規定銜接,本條明確了職工工會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

只要是合理的,就可以計入工資總額。

(2170+3000+1900)*2%=7070*2%=141.4你要繳納的工會經費是141.4

工會經費怎麼上繳,比例是多少?

7樓:金果

工會經費是單位交的,按工資總額的2%,個人不需要交,但如果單位成立工會,作為會員,是要並交會費的 加入工會的會員有繳納會費的義務,標準為本人工資的0.5%每月,不是會員不用交。

1、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工會會員繳納會費是會員應盡的義務,同時也是會員在工會組織內部享受權利的物質基礎。會員繳納工會會費,體現了會員的組織觀念,密切了會員與工會組織的聯絡,同時也有利於職工之間的互助互濟和團結友愛的精神的增強。

會費交納的標準,是根據不同時期會員的收入情況和工會工作情況,由全國總工會統一制定的。現行標準,根據全國總工會1978年工發101號通知規定,工會會員每月應向工會組織繳納本人每月基本收入千分之五的會費。

工資尾數不足十元的不計交會費。只要企業發給的是「工資」,而不是發的獎金、津貼或補貼,就應按本人所得的工資收入計算交納會費。會員繳納的會費,全部留在基層,用於工會開展活動,勿需上交。

2、行政方面撥交的經費

行政方面根據工會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撥交的經費。根據《工會法》的規定,凡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應按上月份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當月份的工會經費,並由工會按有關規定逐級上解。

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有權對行政區域內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行政方面撥交工會經費情況進行檢查。對逾期未交或者少交工會經費的單位,經屢次催交無效時,可以正式檔案通知繳款單位的開戶銀行,由銀行存款中扣交,並從當月的第16日起,每日扣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修改後的《工會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依法申請支付令,直至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上繳的收入。

工會可以利用自己籌集的各種資金,舉辦職工旅遊,職工消費合作社等為職工服務的經濟事業。

4、人民**的補助。

在工會經費不足的情況下,人民**給同級工會的補貼,是工會經費的補充**。它具有一次性和專用性的特點。

5、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主要指:上級工會的補貼,個人、社會團體及海外僑胞、友人的捐助,工會變賣財產收入,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等等。

擴充套件資料:

主要的工會支出

企業如果有工會就要計提工會經費(須是經過當地的工會批准或備案的)。當然你的工會經費也必須上交部分給出當地的工會。一般私營企業是沒有工會的,所以不用提工會經費,但如果你單位有工會,或當地要求必須設立工會,那就應該提工會經費。

工會組織的活動經費通常包括三部分:

1、由企業向工會組織提供的辦公設施。包括工會日常活動所必需的房屋裝置,以及有關水電、辦公用品等設施,通常由企業提供,其維修費用通常也由企業承擔。

2、企業按規定計提的工會經費。根據我國工會法的規定,企業每月應按全部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2%向本企業工會撥交工會經費,在管理費中列支。但必須收到專用收據才可以所得稅稅前扣除。

3、工會會員交納的會費。根據我國工會法的規定,工會會員每月按基本工資的千分之五交納會費。

截留挪用應上繳的工會經費屬於違紀行為

各級工會組織必須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體制,以及全國總工會制定的經費分成和上繳比例的規定,按時、足額上繳工會經費,不得截留、挪用。截留、挪用應上繳的工會經費屬於違紀行為:

下列情形均屬於截留、挪用應上繳工會經費行為:

(1)收到本單位行政撥交的或下級工會上繳的工會經費後,未按規定的分成比例和期限上繳工會經費的。

(2)擅自改變全國總工會或省級工會的規定,降低上繳工會經費比例,減少上繳經費的。

(3)收到本單位行政撥交的或下級工會上繳的工會經費後,採取不入賬,少入賬或另設一套賬等手段,弄虛作假,隱瞞實際收入,減少上繳工會經費的。

(4)擅自將應上繳的工會經費挪用於本級工會或補助下級工會的基本建設,或挪用於所辦企事業的投資或其他用途,少上繳、不及時上繳工會經費的。

(5)同意所屬工會少上繳或不上繳工會經費,影響上級工會經費分成收入的。

(6)以其他手段或藉口少上繳或不上繳工會經費的。

8樓:匿名使用者

成立工會組織

的:按工會經費按40%上繳上級工會組織。

未成立工會組織的:

工會經費按全額上繳上級工會組織,一般工會經費返回企業基層工會的比例為60%。

應在規定的限額內據實列支。

如果年底沒有列支完,要返回本年利潤;如果你在此方面的支出超過提取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要進行納稅調整,就是將超出的部分,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9樓:吧逗

目前工會經費由地稅部門代徵.各企業、事業單位應按工資總額的2%比例提取工會經費,並將其中的40%部分上繳上級工會。

,地稅部門徵繳數額為繳費單位應上繳的工會經費部分,即指按徵繳基數的2%提取工會經費總額的40%部分。

擴充套件資料

工會經費用於對員工的宣傳活動支出、文藝活動支出、體育活動支出、工會幹部訓練費,是指培訓工會專職人員的費用、工會行政費有關支出、補助支出(包括工會會員的困難補助和職工集體福利事業的補助費用)

1、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2、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

3、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4、人民**的補助;

5、其它收入.

10樓:匿名使用者

工會經費按工資總額的2%計提,成立工會組織的,按工會經費按40%上繳上級工會組織。未成立工會組織的,工會經費按全額上繳上級工會組織,一般工會經費返回企業基層工會的比例為60%。

工會經費用於對員工的宣傳活動支出、文藝活動支出、體育活動支出、工會幹部訓練費,是指培訓工會專職人員的費用、工會行政費有關支出、補助支出(包括工會會員的困難補助和職工集體福利事業的補助費用)

11樓:香草天空

現行標準,根據全國總工會1978年工發101號通知規定,工會會員每月應向工會組織繳納本人每月基本收入0.5%的會費。工資尾數不足十元的不計交會費。

只要企業發給的是「工資」,而不是發的獎金、津貼或補貼,就應按本人所得的工資收入計算交納會費。會員繳納的會費,全部留在基層,用於工會開展活動,勿需上交。

《工會法》規定:企業、事業、機關行政方面應按全部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按月撥交給工會組織。根據國家統計局1985年規定的「全部職工」和「工資總額組成」兩個概念所包括的範圍概述如下:

1.「全部職工」。全民所有制單位職工,指的是在國家機關、黨派團體及其所屬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並由其支付工資的各種人員。其範圍包括以下三部分。

(1)固定職工。經國家勞動部門或組織部門正式分配、安排和批准招收為固定職工的人員。包括出勤的,因故未出勤的;編制內的,編制外的;在國外工作的;試用期間的以及臨時借調到其他單位,但仍由原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

(2)合同制職工。在國家勞動計畫內,通過簽訂勞動合同,考核錄用的職工。包括礦山,交通鐵路部門使用的農民輪換工和建築業使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

(3)其他職工。

①臨時工。根據國家勞動計畫,經各級勞動部門批准臨時使用的到期可以辭退的人員。包括從事季節性、臨時性生產和服務工作的人員。

②計畫外用工。在國家勞動計畫以外,通過各種形式吸收到全民所有制單位,由各單位直接組織安排生產或工作,並支付工資的人員。

這部分人員,不論其工資的經費**和支付形式,不論是否享受勞保福利待遇,不論是否吃商品糧,都應包括。

如:鄉一級以上國家機關從農村聘用的幹部;縣級主管部門使用並支付工資的各種業務人員;全民所有制單位招收的職工家屬,以及街道組織或勞動服務公司介紹來參加生產或工作的人員;

以集體所有制勞動指標招收,而實際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單位頂崗的人員;由集體所製單位抽調、借用、併入和委託代培的人員,名義上是發包工,實際上由全民所有制單位安排生產或工作的人員;其他招收的職工。

在全民所有制中,下列人員不包括在「全部職工」中

(1)領取國家補貼的農村和城鎮民辦教師;

(2)實行個人承包離店經營不再由國家支付工資的人員;

(3)從企業領取原材料,在自己家庭中進行生產的家庭工;

(4)發包給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半製品加工、裝配、包裝等工作所使用的人員(但以發包為名,實際由全民所有制單位直接組織安排生產或工作的人員,則應包括在「全部職工」中);

(5)發包給集體所有制單位拆洗縫補、房屋修繕、裝卸、搬運、運輸等工作所使用的人員:

(6)從農村動員參加鐵路、公路、輸油氣管線、水利等大型土石方工程工作,工作結束後立即辭退,只發給生活補貼的半義務性建勤民工〈其他以「民工」名義,從農村招收參加一般建設的人員,應列入「全部職工」);

(7)參加企業生產勞動的軍工和勤工儉學的在校學生;

(8)離休幹部、留用的退職退休人員、停薪留職人員、以國家救濟為主的人員、代辦鄉郵員等。

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全部職工」,是在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及其管理部門中工作,並支付其工資的各種人員,包括固定職工、臨時職工、季節工、輪換工等。不包括參加集體所有制單位生產和勞動的軍工和學生,以及集體所有制單位聘用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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