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小吉娃
1.法院應支援。乙可以基於代位權向丙公司行使債權。
2.費用由被告,也就是丙公司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2樓:有法必答
1,不支援。要先進行代位訴訟,才可執行;
2.由次債務人承擔,即丙公司。
補充:大家都看清楚,他的問題是銀行要直接執行丙公司的財產,而不是說已經進行過訴訟再執行財產。所以,沒經過訴訟直接申請執行的請求,法院是不會支援的!
3樓:網友
廣東胡律師:
1、要先進行代位訴訟才行,否則乙商業銀行的請求很難得到法院支援;
2、勝訴的話,可以申請由丙公司來承擔。
民法的問題
4樓:沐雪煙
1、利害關係人都有資格申請。
申請人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但必須按此順序申請,順序在先的申請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順序的排除在後順序,同順序的權力平等。
2、可以還返的返還,不能返還的做適當的補償。《民法通則》第二十五條 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 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
3、有效。《民法通則》第24條 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4、沒有義務。保護第三人利益的考慮。
5樓:網友
(1)丙為第一順位,丙可以決定是否要申請宣告死亡。
(2)丙應將取得財產返還甲。
乙應按所取得財產的價值補償甲。
(3)有效,甲不因被宣告死亡而影響其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4)無義務,乙取得財產是合法的,贈與乙女友也同樣合法。
6樓:匿名使用者
1丙 因為丙是直系親屬且為第一順序。
2一併應歸還給甲,再加上財產的利息活用財產取得的收入3有效,甲雖然被宣告死亡但他實際活著所以並不影響其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4無。乙的贈與行為合法。
民法的問題。
7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閣下的問題太麻煩了,都可以做論述題了,又沒給分,我只回答要點。具體的江平老師(中國政法大學版本,應該知道吧)的民法學教科書上有,可以自己找。p數字那是頁數。
後面兩個問題江老師的書沒有,自己發揮吧。
1、民法調整物件的本質屬性? p29-32
民法的調整物件是民事關係。民事關係是人與人之間的因民事而形成的社會關係。1)民事關係是人與人之間的一種社會生活關係;2)民事關係是人與人因民事而形成的社會生活關係3)民事關係是具有平等性的社會關係。
2、民法調整物件人身關係的特點?p36
人身關係以主體的人身為其發生和存在的基礎;具有非財產性;體現的人身利益具有專屬性。
3、民法調整方法的具體表現?p42-43
確認和維護民事主體的平等地位;尊重民事主體的自主意志,以任意性規範為其調整民事生活關係的主要法律規範;民法允許民事主體選擇不同的方式解決相互間發生的民事糾紛;民法規定的民事責任同時具有權利救濟的性質。
4、如何理解民法本位為權利法的實質?p48-50
民法是一部權利宣言書;民法是以權利為中心的規範體系;在處理權利與義務的相互關係上,民法以權利為本位。
5、意思自治原則與民法調整物件的邏輯關係?
民法調整物件是人身關係、財產關係,都是平等的社會關係,平等關係是意思自治的前提。只有建立在平等的基礎上才有可能實現意思自治。(聯絡非平等的關係來講)
6、意思自治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的關係?
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是對意思自治原則的限制。意思自治必須在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基礎上進行的。
然而,另一方面來講,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的存在,更好地保證了意思自治的實現。只有建立在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基礎上,才能真正實現意思自治。
民法問題
8樓:匿名使用者
1 題目是選不正確的,題目中乙就地役權有權拒絕利用自己的院子(不動產回)堆放別人的東西,所以a錯;答但是根絕民法中相鄰關係,可以給他通行方面的方便,所以b對;丙就是就自己地役權拿自己院子給別人放東西從中賺錢,所以c對,那麼20天後,就要排除妨礙了,所以d對。
2 地役權,是指為使用自己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而《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 ,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鄰方造成妨礙或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望採納~
民法問題
9樓:淮安浙江人
1、庚在該照相機上設定了清償本人債務的抵押權。
此時對債權人而言,是善意內第三人,若無先前的買賣行為,容此抵押行為當然有效。
2、庚將自己的照相機賣給辛,在照相機沒有交付給辛前。
此話應理解為庚辛間買賣合同是有效的,應受法律保護。事實上,庚只是還未交付而已,依合同約定,庚負有交付照相機的義務,辛負有支付相應價款的義務。
但其後庚又設定了抵押權,此時,辛有兩種選擇:
(1)要求庚繼續履行買賣合同,取得照相機的所有權,如辛取得了照相機的所有權,庚在其上設定的抵押權當然就是無效的。
(2)庚辛雙方決定中止買賣合同的繼續履行,庚不必交付相機,辛也不再支付價款或庚把已經取得的價款退還辛。此時庚在相機上設定的抵押權就是有效的。
故此,庚設定抵押權的行為效力待定。
10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我真的想bai了好久了呢 大半du夜的睡zhi不著啊我覺得應該是dao
這樣子的,抵押權人代號甲吧回,抵答押人是庚。
照相機買賣合同是有效的,未交付,所有權並未發生變動。
庚對該物設抵押權的行為只要滿足抵押合同有效,有處分權。顯然能滿足條件。
噹辛基於債權主張照相機的所有權的時候,照相機上有抵押權,那麼此時庚交付的行為其實是無權處分的行為。動產抵押權以登記為對抗要件。
如果抵押權沒有登記,不知情的辛支付對價後取得相機的所有權,符合善意取得制度,此時甲的抵押權消滅。
如果抵押權已經登記,那麼絕對不可能構成善意取得,抵押權是有效的。
所以抵押權可能有可能沒有,你覺得呢?
11樓:追夢漁子
所有權已經轉移給辛,庚沒交付只有「占有」,沒有抵押權。抵押不用交付,也不存在善意取得。
民法的問題 30
12樓:匿名使用者
買賣有效。就是說以自己的勞動收入能搞滿足自己的生活,就是完全行為能力人,有權決定自己的行為能力。老師的看法太古板,法律還需要結合實際生活。
民法總則。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13樓:2542424他
自己賺的錢自己花可以不用過問家長。
而從父母那拿的錢用起來要和父母說聲。
大概就這意思。
14樓:怡雅逸冰
主要生活**應該指生活花費等,例如吃穿住行等等。而張某生活是父母養的,那2000算不上生活**。
15樓:市風詹飛雪
物權法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失主,甲沒有任何合法理由而占有牛屬於無權占有,無權占有分為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由於甲明知不是自己的牛而占有,故為惡意占有,惡意占有人無論是否有過錯都應當賠償損失。本案中,甲因管理不善導致牛死亡,進一步確定甲是有過錯的。
民法的問題 10
16樓:網友
一、小錢可以與金鈽店進行這一買賣行為。
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民法通則第11條)。小錢17歲並已工作,可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主要生活**,故能完全獨立地進行民事活動,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及承擔民事義務。
二、如果小錢是中學生,其買賣行為無效。
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人**,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人的同意(民法通則第12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人追認(合同法第47條)。
雖然小錢已17歲,但其對價值10000元玉石的買賣行為已經超出了其判斷和預見能力的範圍,且該買賣合同明顯不屬於純獲利合同(而應是效力待定的合同),現由於其法定**人(母親)拒絕追認,故這個買賣合同無效。
17樓:匿名使用者
民通 16歲以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6歲到18歲之間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參加工作有獨立的經濟**的為完全民事能力人,18歲以上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是接受贈與的主體,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能力相關的行為如處理生活問題相關的事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監護人追認,小錢無收入**,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簽訂的合同效力待定,要監護人追認,才有效。
18樓:匿名使用者
1、小錢可以與金飾品店進行這一買賣行為。因為,小錢雖然未滿18周歲,但是他卻已滿16周歲,並且有獨立的經濟,雖然按其年齡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但是,其實際是可以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小錢可以進行這種正常等價的買賣行為。
2、無效。因為小錢未滿十八周歲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又沒有獨立的經濟,所以,不能進行這種與自己心志不有差距的交易行為。
乙個民法問題
19樓:孤獨求勝
轉租,是使用權的轉移。
轉讓,是所有權的轉移。
20樓:特濃香滑
法律上,轉租是租賃關係中使用權的轉移;轉讓指的是所有權的轉移。大街上的「轉讓」只是一種通俗的說法,並不是嚴格法律意義上的轉讓。
21樓:匿名使用者
受讓人是房屋所有人給的全權受理的人,轉租,是第三方的出租。不矛盾。
民法中的侵權問題,民法的侵權責任問題
合同法 第107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 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b當選。民法通則 第126 第130條規定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 懸掛物發生倒塌 脫落 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
民法中的繼承權問題,民法關於繼承
沒有繼承權的,丙照顧老人可以適當的一些回報,老人可以直接寫乙份公證遺囑把遺產給了丙。這麼說來就是說丙是甲的孫子,已的兒子了。這樣說來,丙對甲是有繼承權的,不過如果甲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都還健在,那麼這個孫子即第二順序繼承人的繼承權也就徒有虛名了!如果乙不贍養甲,且有虐待行為,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這是...
民法中的訴訟時效問題,民法通則中有關訴訟時效的問題
從侵權發生兩年內,法律別有規定除外。也就是應從甲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侵權時的兩年內提出主張。1 普通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 短期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
關於民法的問題,村里該不該賠償
民法通則 第一百二十五條 在公共場所 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 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定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村里在這件事上採用過錯推定歸責原則.如果施工人能夠證明其已設定了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而且這些設施足以使行人通常的注意即可避免損害的發生則不必承擔責任...
有關民法通則第133條的問題
為了保護受害人的受償的權益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 祖父母 外祖父母 二 兄 姐 三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 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 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