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訴訟時效問題,民法通則中有關訴訟時效的問題

時間 2022-04-12 20:38:46

1樓:七台河李陽平

從侵權發生兩年內,法律別有規定除外。也就是應從甲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侵權時的兩年內提出主張。

(1)普通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短期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最長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

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2樓:匿名使用者

當事人在一審、二審期間都可以提出訴訟時效抗辯。這句話是錯的話,可以這麼理解,「都可以」表述太寬泛,因為原則上二審期間不可以提出訴訟實效抗辯。儘管有例外。

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二審期間不能提出抗辯。這句話是錯的,可以這麼理解,「不能」表述太絕對,因為還有例外。

所以,只是表述上的理解。

民法通則中有關訴訟時效的問題

3樓:

《日本民法》規定,「消滅時效,自取得行使權利之時起進行之」;這裡說的「消滅時效」,大致相當於訴訟時效。《捷克斯洛伐克民法》規定,訴訟時效期限「從權利能夠第一次行使之日算起」;《蘇俄民法典》中明文規定,「訴訟時效的期限從訴權產生之日算起;訴權從當事人得知其權利遭受侵犯之日起產生。」目前在我國台灣地區仍生效的《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4樓:山野柴胡

從有損害證據之日起計算。

供暖合同中的訴訟時效問題 100

5樓:之何勿思

供暖合同中的訴訟時效應為兩年。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6樓:匿名使用者

1、一審中,你主張被告的請求超過了2年的訴訟時效,但法院以「因為供熱公司長期供暖等,所以不存在失效問題」繼續審理,是說合同一直在履行中,不存在時效問題。我以為如果還想從時效上做文章,應找到證據證明供暖合同是一年一次、在供暖季結束後此次供暖合同即結束,這樣可以適用合同違約的2年時效從約定的履行期屆滿時起計算。

2、另外,如果當初未交取暖費是因為供熱不達標等糾紛引起,也可以從供暖公司合同違約等方面找到不交取暖費的理由。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以下是關於訴訟時效問題的相關規定,供選擇: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193:「因違反合同請求保護的訴訟時效,有履行期限的,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沒有履行期限的,從權利人主張權利而義務人拒絕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2)201.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後,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

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人或者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的,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

(3)《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4)第一百三十八條: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5)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6)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7樓:

從您所說「物業起訴狀中牽扯到過了訴訟時效的供暖費」來看,應是供暖費的繳納糾紛。

個人認為:法院以「供熱公司長期供暖」為由認定「不存在失效」錯誤。

理由是:如果你方已經連續超過兩年沒有繳納供暖費,則視同你方已經撕毀供暖合同,前欠供暖費的追索則均已過訴訟時效。如果你方只是中斷了一段時間的供暖費繳納,之後又繳納過,亦只能視同你方接受了對方繼續供暖的要約,在你方繳納後續那部分費用時,對方應提出追索費用的要求並向法院提供其追索的有效證據,否則視同對方放棄了追索前欠費用的權利。

法庭辯論要點:你方拒繳費用已是你方撕毀供暖合同意思的具體表示,撕毀供暖合同後,對方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你方仍接受過對方的供暖服務。至於管網的存在亦不能作為你方仍然接受對方服務的證據,因為管網的拆除與否非你方所能決定。

8樓:梁華成律師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9樓:匿名使用者

供熱合同的「供熱費」收取問題當然適用2年訴訟時效的規定!但,是否超出了訴訟時效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法院判決書送達了上面寫著因為供熱公司長期供暖等,所以不存在失效問題。

」——的表述可能存在一定問題!北京雨仁律師事務所——黃國強

10樓:0律師

合同內容中有生效時間約定的,以約定時間為準。

無約定時間的,以落款處的時間為準,簽字蓋章表示對其認可。簽字蓋章的時間表示認可的時間

如有不明白的,可以加我

11樓:匿名使用者

因供熱問題訴訟 雖有時效限制 最好是立即 馬上 迅速解決 夏天提冬日的供暖問題 時過境遷 本身也不積極迫切

民法問題,關於訴訟時效

12樓:華律網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13樓:匿名使用者

訴訟時效一般是2年,1995年11月3日借款,如果沒約定還款期限,那麼1997年的11月3日後張三就不的通過訴訟要回欠款了,如果約定了還款期限,那麼還款期限到了再過2年就不能通過訴訟要回還款。

訴訟時效可以中止也可以中斷,中止發生在訴訟時效期滿前6個月,造成中止原因是由於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訴訟時效是繼續計算的,就是在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礙發生是停止結束後繼續計算。訴訟失效中斷是重新計算,如果在訴訟失效內張三向李四主張過要求還款,那麼訴訟失效就重新計算從張三主張權利時再過2年。

14樓:老閻羅

從李四要錢起計算兩年訴訟時效,兩年後才過時效。

中止後再啟動時效計算中止前已經過時間的剩餘期間,中斷後再啟動,時效從零開始重新計算。

15樓:范雎和鋒鋒

此題的訴訟時效從約定還款期限到期的第二日起算,即如果張三和李四約定1995年12月31日由張三還錢,但到期張三不還,則李四可以訴至法院。訴訟時效為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

如果無具體還款日期,則由債權人提起之日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即李四1996年5月1日要求張三還錢,張三拒絕,則李四1996年5月2日至1998年5月1日為訴訟時效。

●普通訴訟時效(2年):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普通訴訟時效),法律另有規定的(特別訴訟時效)除外。

●特別訴訟時效:

•1年: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4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技術進出口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為4年。

•6個月: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訴訟時效的計算: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最長訴訟時效(20年)

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適用於當事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的情形)

●訴訟時效的延長:

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自願履行有效: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訴訟時效的中止: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16樓:匿名使用者

早上著急 打錯了不好意思 應該是李四向張三主張權利

17樓:吳秀菅利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身受到傷害的訴訟時效是一年。這是基於法律的規定。

民法中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謝謝

18樓:華律網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19樓:匿名使用者

第七章 訴 訟 時 效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 **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但是, 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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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關於訴訟時效和違約責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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