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法律之間的位階關係,確定法律位階的基本原則

時間 2022-08-11 09:32:16

1樓:逍遙

看位階,就看制定法律法規的主體,以下位階從上到下:

法律 全國人大級其常委會行政法規 ***地方性法規 省級或較大市人大及常委規章 省級或較大市人民**以及***各部委

其他規範性檔案 其他主體

2樓:大大世界李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上位法由於下位法。

具體表述為:

從法的淵源方面來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其他規範性檔案從制定機構來說: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省級或較大市人大及常委,省級或較大市人民**以及其他部門

3樓:匿名使用者

一、明確制定主題與對應的法律(廣義上的):

1、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制定的是:「法律」;

2、***,制定的是:「行政法規;

3、省級或較大市人大及常委,制定的是:「地方性法規 」;

4、省級或較大市人民**以及***各部委,制定的是:「規章 」;

5、法律規定的其他主體,制定的是:「其他規範性檔案 」。

二、法律位階:

1、上述」1「的中包含兩個意思,人大制定的是基本法,即憲法;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是基本法位階之下的是普通法律,意思就是,基本法即憲法,就是普通法律的上位法;

2、行政法規的創制主體是**人民**即***。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那麼行政法規的上位法就是法律,包括基本法和普通法律;

3、省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那麼,可以看出,地方性法規的上位法就是憲法、法律、行政法規;

4、部門規章,即行政規章,行政規章在法律體系中處於最低的位階,行政規章區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兩種。***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範圍內,制定部門規章。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

三、規則:

法律法規效力等級一般是根據制定該法律法規的機關的等級地位來確定的,法律法規的制定機關的地位等級越高該法律法規的效力等級一般也就越高,法律法規的制定機關的地位等級越低該法律法規的效力等級一般也就越低,另外,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法規,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同時適用新的規定,一般規定與特別規定不同時適用特別規定。

我國法律位階的一般關係我國法律位階的一般關係我國法律位階的一般關係我國法律位階的一般關係 即:憲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省級人大的法規——省級人大常委會的法規——省會市人大的法規——省會市人大常委會的法規——較大市人大的法規——較大市人大常委會的法規)——行政規章(部委規章——省級**規章——省會市**規章——較大市**規章)。在這個序列中,法律位階是依次遞減的,但是部委規章與地方性法規的位階孰高孰低,在憲法和有關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

但在實踐中,地方性法規跟部委規章發生衝突的情況還是比較少見的。

確定法律位階的基本原則

4樓:雪琳戀庚

確定法律位階的基本原則有三個層次:

第一,創制主體的等級性,各種法律淵源的規範性法律文字創制主體存在等級性(即法律位階的高低以立法主體的不同等級為基準);

第二,調整事項的包容性,不同等級的創制主體所創制的各種法律淵源的規範性法律文字調整事項之間存在包容性(即法律位階關係以立法事項的包容性為標準,由此形成法律與法律之間的層層遞進關係);

第三,作為法律規範構成要素的法律概念抽象程度的層次性,構成法律規範的概念就象是乙個金字塔。最抽象的法律概念位於金字塔的頂端,它的內涵被抽象到極致,因而外延至為廣大,以至於它可以俯視其他一切法律概念;而抽象程度最弱的概念位於金字塔的底層,每乙個概念內涵豐富,所指稱的事物相當具體,因而其涵蓋範圍有限,但其數量眾多,得以構成金字塔較大的底面積。根據法律概念在這個金字塔中所處的位置可知,「底面積愈小,位階愈高,鳥瞰度愈佳;反之,底面積愈大,位階愈低,鳥瞰度愈差。

底面積相當於乙個抽象概念之內容,位階之高度相當於其適用範圍」。

按照這三個標準,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如我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多數代表)為調整社會生活中最重要的事項而制定的最具抽象性的法律規範(如憲法)位階最高,較低層次的國家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二分之一以上多數、全國人大常委會、***)為高速調整社會生活的某一相對具體的領域而制定的較為具體的法律規範(依次為基本法律、普通法律和行政法規)則位階較低,而具有創制權的最低層次的國家機關(如***的部委)就社會生活的某一狹小領域的事項制定的最為具體的法律規範(行政規章)位階最低。

所謂法律位階,是指每一部規範性法律文字在法律體系中的縱向等級。下位階的法律必須服從上位階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須服從最高位階的法. 在我國,按照憲法和立法法規定的立法體制,法律位階共分六級,它們從高到低依次是:

根本法、基本法、普通法、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

位階衝突解決規則:

由於立法技術等原因,不同位階的法律淵源之間可能發生衝突現象。為了保證法律體系的統一,以便公民遵守和行政執法及法院適用,我國立法法規定了不同位階的法律淵源發生衝突時的解決規則。

1、在不同位階之間的法律不一致時,上位法優於下位法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階,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法律的位階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位階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地方性法規的位階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制定的規章的位階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制定的規章。

2、在相同位階之間的法律不一致時,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新法優於舊法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裁決。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規章之間具有同等位階,在各自的許可權範圍內施行。

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提出意見,***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裁決。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參考

5樓:匿名使用者

下位法不能與上位法相衝突,不能與上位法相違背。法律位階從上於下:1、憲法,2、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頒布的),3、行政法規,4、地方法規與部門規章,5、**規章、司法解釋等

6樓:流年很流

在我國,按照憲法和立法法規定的立法體制,法律位階共分六級,它們從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律、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一般來說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位階高法優於位階低法

法律位階的概念、同一位階的法律淵源之間的效力

7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的各種法律淵源形成了乙個由上至下、處於不同位階、具有不同效力的體系,即法律淵源體系。  1.法的效力位階,是指不同國家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在法律淵源體系中所處的效力位置和等級。

在法的位階中處於不同或相同的位置和等級,其效力也是不同或相同的;據此,可以分為上位法、下位法和同位法。上位法是指相對於其他規範性檔案,在法的位階中處於較高效力位置和等級的那些規範性檔案。下位法,是指相對於其他規範性檔案,在法的位階中處於較低效力位置和等級的那些規範性檔案。

同位法,是指在法的位階中處於同一效力位置和等級的那些規範性檔案。  我國《立法法》根據法的效力原理規定了法的位階問題,詳細規定了屬於不同位階的上位法與下位法和屬於同一位階的同位法之間的效力關係。即:

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的規定相牴觸;同位法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許可權範圍內施行。《立法法》第78條規定:「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

」《立法法》第79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立法法》第80條規定:「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制定的規章。

」可見,這些法律淵源之間屬於上位法和下位法的關係。  《立法法》第82條還規定:「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許可權範圍內施行。

」也就是說,這些法律淵源之間屬於同位法的關係。  2.一般法與特別法、新法與舊法的效力  在一般法和特別法的效力問題方面,法理上適用的是「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

在新法和舊法的效力問題方面,法理上適用的是「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  我國《立法法》根據法的效力原理和法理的原則,具體規定了一般法和特別法、新法和舊法的效力關係。《立法法》第83條規定: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對於由同一機關制定的各種規範性檔案,優先適用特別規定而不是一般規定,是因為:一般規定是對普遍的、通常的問題進行規定的,而特別規定是對具體的特定的問題進行規定,有明確的針對性,所以當它們處於同一位階時,當然應當優先適用特別法。

對於由同一機關制定的各種規範性檔案,優先適用新的規定而不是舊的規定,是因為:當同一機關就同一問題進行了新的規定,也就意味著對舊的規定進行了修改或補充,當然應當適用新法。  3.

法的效力的裁決  《立法法》還對各種規範性檔案之間出現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規定了效力的裁決程式。《立法法》第85條規定:「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法/律教-育網|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裁決。」《立法法》第86條規定:「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作出裁決:

(一)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二)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提出意見,***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裁決。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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