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體智財權是否侵權如何界定,法律中軟體侵權如何界定?

時間 2021-12-26 08:28:13

1樓:匿名使用者

計算機軟體的侵權行為,一般有兩種形式:一是複製程式的基本要素或結構,這一點是較容易證實的,因為複製即表明是完全的翻版,只要完全一樣就構成侵權。二是按一定的規則、順序只複製部分軟體**。

在第二種情況下,法院在判定時通常要審查被告是否竊取了足夠多的軟體程式表達形式。實際操作中,這個問題就比較複雜、比較難判斷,因為計算機軟體產品究竟要被複製多少比例,才能確定發生了抄襲的侵權行為,並沒有固定數量限定。當然,複製的數量越大,就越易於取得證明其是侵權行為的證據,但是被複製的數量達到什麼程度就可以認定為侵權,司法實踐中也不是很好確定的事情。

對於複製數量小的情況,目前法院大多採用的判定標準包括:

一是接觸附加。依照這個準則,只要發現接觸,任何複製都將被認為是一種侵權行為。但是,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是有一定侷限性的,因為它忽視了查證兩個軟體作品之間是否存在「實質性」相似,而且把對計算機軟體的保護範圍擴大到對電腦程式中包含的「思想」,這與我國新修訂的《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的基本精神相違背。

二是要求對計算機軟體程式進行兩步分析。首先,法院必須確認在兩個計算機軟體程式中所體現的「思想」是否相同:如果不同,則不構成侵權;如果相同,那麼第二步就應該設法查證上述兩個計算機軟體的程式在「表現形式上」是否有實質性相似。

三是正在受到各方面廣泛同意的疊合準則。依照這個準則,原告須證明:1、被告在完成他的軟體產品時未經許可「使用」了原告享有在先軟體著作權的程式作品;2、被告的軟體作品是一種疊合而成的再生品,即採用了原告軟體產品的實質部分與他自己開發的內容進行迭合複製。

這個準則主要著眼於兩個軟體產品之間「質和量的相似」,是實際運用中比較好的判斷方法。

通過總結多年**計算機軟體侵權案件的經驗,我們認為,識別計算機軟體侵權行為,直接、有效的判斷標準是:實質性相似加接觸(substantial similarity and access)。

實踐中判定兩個軟體作品「實質性相似」的準則是:被指控的電腦程式是否極其類似於原告的計算機軟體產品。計算機軟體程式的「實質性相似」有兩類:

一是文字成分的相似,它以程式**中引用的百分比為依據進行判斷;二是非文字成分的相似,強調應該以整體上的相似作為確認兩個軟體之間實質上相似的依據。所謂整體上的相似是指兩個軟體產品在程式的組織結構、處理流程、採用的資料結構、產生的輸出方式、所要求的輸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

2樓:華冠智財權

源**僅是相似不能算作侵權。

計算機軟體侵權行為主要有:

(1) 未經軟體著作權人的同意而發表或者登記其軟體作品。

(2) 將他人開發的軟體當作自己的作品發表或者登記。

(3) 未經合作者酌同意將與他人合作開發的軟體當作自己獨立完成的作品發表或者登記。

(4) 在他人開發的軟體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開發的軟體上的署名。

(5) 未經軟體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許可,修改、翻譯其軟體作品。

(6) 未經軟體著作權人或其合法受讓者的許可,複製或部分複製其軟體作品。

(7) 未經軟體著作權人及其合法受讓者同意,向公眾發行、出租其軟體的複製品。

(8) 未經軟體著作權人或其合法受讓者同意,向任何第三方辦理軟體權利許可或轉讓事宜。

(9) 未經軟體著作權人及其合法受讓者同意,通過資訊網路傳播著作權人的軟體。

侵權人除了要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外,還要承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中軟體侵權如何界定?

3樓:板弟弟

1、認定軟體侵權行為,直接、有效的判斷標準是:實質性相似加接觸。

實踐中判定兩個軟體作品「實質性相似」的準則是:被指控的電腦程式是否極其類似於原告的軟體產品。計算機軟體程式的「實質性相似」有兩類:

(1)文字成分的相似,它以程式**中引用的百分比為依據進行判斷;

(2)非文字成分的相似,強調應該以整體上的相似作為確認兩個軟體之間實質上相似的依據。

所謂整體上的相似是指兩個軟體產品在程式的組織結構、處理流程、採用的資料結構、產生的輸出方式、所要求的輸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

計算機軟體的程式有許多特徵,這些特徵已被用來鑑別兩個程式之間是否相似,包括:

1、 兩個程式產生的輸出是否相類似;

2、 兩個程式接受的輸入是否相類似;

3、 兩個程式的資料結構是否相類似;

4、 兩個程式邏輯流程是否相類似。

在計算機軟體侵權案的專家鑑定和技術對比工作中,上述的每乙個特徵都成為鑑定人員進一步詳細分析兩個電腦程式的表現形式是否一致的關鍵對比點,而鑑定人員正是通過這些關鍵點的對比得出供法官參考的鑑定結論。如果這些特徵均不存在相似性,實際上也就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可能性。

2、證明軟體侵權的另乙個重要因素就是接觸。

所謂「接觸」是指原告的軟體產品已公開銷售,或者被告主要的軟體開發人員曾在原告處工作過,或者原、被告之間曾有過合作關係等,這些通常可以證明被告曾有機會接觸原告軟體產品的核心內容,從而使得被告軟體的開發工作有「借鑑」原告軟體核心內容的嫌疑。

4樓:清風淡影

看看對你有沒有用:

我國司法界對軟體侵權鑑定的認定標準

我國司法界在認定計算機軟體是否侵權所採用的標準是按照創意/表達分離原則來進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帝慧科技告訴及連樟文等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侵權案,通過(1999) 知監字第18號函確定了以下的認定標準:

1,對不同軟體進行比較應該將源**和目標**進行實際比較,而不能僅比較程式的執行引數(變數)、介面和資料庫結構。因為執行引數屬於軟體編制過程中的構思而非表達,介面是程式執行的結果,非程式本身,資料庫結構不屬於計算機軟體。

2,不同環境下自動生成的程式**不具有可比性。

5樓:秦福律師

1、如果說的是計算機軟體的話,依據為《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裡面列舉了具體侵權的判斷,責任承擔,可以搜尋檢視。

2、計算機軟體作為一種特殊的著作權,侵權一般採用:「實質性相似+接觸」原則去判斷。即兩個軟體程式在形式和內容上存在著實質性的相似點且被控的程式開發者有曾經接觸過原先程式的事實,即存在看到或者複製原程式的可能。

3、具體責任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6樓:廣饒小岩

可以請教專業的110

怎樣才算侵犯別人的出版權或智財權

7樓:匿名使用者

出版權屬於智財權中的一種

侵犯出版權的行為:

急!網路智財權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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