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父母名買房到底歸誰?這些你知道嗎

時間 2022-09-13 20:21:33

1樓:搜狐焦點

日常生活中給父母買房,房屋登記父母名字的事情十分常見。那麼,個人給父母買房以後,房屋登記在父母名下其他兄妹是否有繼承權呢?

借名買房 購買公房 購房資格

案例簡介:借父名買房過戶起糾紛

王先生承租單位的一套100號公房由小女兒王芳居住。1993年房改時,王先生表示這套公房誰購買就歸誰。王芳的兩個哥哥和姐姐都無力購買,終由王芳購得。

因為當時只能由承租人購買,所以此房本下來後登記在王先生名下。

1997年王先生老伴兒去世。

1999年王芳搬到單位分的房子居住,將100號房對外出租。

2004年,大哥將100號房屋返還。王先生準備將房屋過戶給王芳,但該房屋仍不允許上市交易。於是王先生立下遺囑:100號房由王芳繼承。

2015年初,王先生過世,王芳拿出公證遺囑,希望哥哥姐姐辦理過戶。二哥提出異議,稱屬於王先生的份額由王芳繼承,但屬於老太太的份額,應由兄妹四人繼承。無奈,王芳諮詢律師請求幫助。

律師解讀:有公證遺囑不按繼承處理

100號房的購房合同、、完稅憑證等都由王芳持有,房屋自購買後至今也是由王芳實際占有、使用和支配。雖然房屋一直登記在王先生名下,但實際人是王芳,雙方形成了借名買房的法律關係。

2000年王先生寫的說明也表示王先生和王芳之間存在借名買房的法律關係,因暫時不能過戶,待能過戶時王芳辦理過戶手續。2004年,因仍不能辦理過戶手續,王先生立下公證遺囑,也是為了履行自己王芳過戶的義務。

雖然王先生有公證遺囑,但不應按照繼承來處理。該房產實際上是王芳的財產,不屬於王先生的財產,王先生去世後也不屬於其遺產,不應該按照遺產處理。

法院判決:借名買房成立,其他三子女履行合同義務

律師受王芳委託,以合同糾紛訴至法院,要求王芳的哥哥姐姐辦理100號房過戶手續;二哥又以繼承糾紛將王芳等三人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王先生遺產100號房。

王芳的律師向審理繼承案件的法官提交了王先生的說明、公證遺囑及王芳購房的相關手續,從購房到現在實際占有、使用房屋的憑證,證明雙方存在借名買房的法律關係,該房屋是否屬於王先生的遺產存在爭議,且已訴至法院。

審理繼承案件的法官認為繼承案件的審理應以合同糾紛案件判決結果為依據,因此繼承案件裁定中止。

在借名買房合同糾紛案件中,王芳的律師提供了相關證據材料,王芳的大哥和姐姐均認可該房屋確實屬於王芳。二哥不認可王先生的說明,但未提出鑑定。

此外,二哥認為,借名未經其母同意,因此無效。王芳的律師表示,借名買房是乙個合同關係,如果借名成立,該房屋都不屬於王先生的房產,更談不上是其與老伴兒的夫妻共有財產,因此,借名買房的約定,也不需要其母的同意。

終,法院認為王芳和父親王先生已經形成借名買房的合同關係,其他三子女作為繼承人應履行合同義務,判決王先生三子女王芳辦理100號房屋過戶手續。

律師提出,因房改時有些單位只允許原承租人購買,或者用長輩的工齡優惠較多,所以借名買公房的情況並不罕見。

通常借名買房都是親戚間,沒有書面約定,在認定是否存在借名買房法律關係時,借父母名義購買比借其他親戚名義購買更困難。

子女為父母出資買房通常被認為是贈予或者借款,不能因為子女給父母出資買房了,就簡單的認定為借名買房。

因此,在認定子女和父母之間是否形成借名買房法律關係時,通常要有書面協議,即使沒有書面協議,也要像本案中王先生書寫的說明,證明雙方確有借名買房的事實存在。否則只是子女長期占有、使用父母的房子,想認定借名買房比較困難。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8-05-0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2樓:杭州律師事務所

朱某委託郭某以自己的名義買房,郭某購買後,提出房屋的所有權人是自己。房產系不動產,其權屬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以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法律效力。不能證明二人存在借名登記約定,故房產歸郭某。

借父母名買房到底歸誰?這個一定要搞清楚

3樓:搜狐焦點

父親承租單位的公房,由小女兒單獨出資購買,因為只能由承租人購買,故該公房一直登記在父親名下。後屢次過戶受阻,父親曾立遺囑表示該房由小女兒繼承。但父親過世後,小女兒辦理正式過戶時,其他兄弟姐妹卻提出異議,到底這房子該歸誰呢?

案例簡介:借父名買房過戶起糾紛

王先生承租單位的一套100號公房由小女兒王芳居住。1993年房改時,王先生表示這套公房誰購買就歸誰。王芳的兩個哥哥和姐姐都無力購買,終由王芳購得。

因為當時只能由承租人購買,所以此房本下來後登記在王先生名下。

1997年王先生老伴兒去世。

1999年王芳搬到單位分的房子居住,將100號房對外出租。

2004年,大哥將100號房屋返還。王先生準備將房屋過戶給王芳,但該房屋仍不允許上市交易。於是王先生立下遺囑:100號房由王芳繼承。

2015年初,王先生過世,王芳拿出公證遺囑,希望哥哥姐姐辦理過戶。二哥提出異議,稱屬於王先生的份額由王芳繼承,但屬於老太太的份額,應由兄妹四人繼承。無奈,王芳諮詢律師請求幫助。

律師解讀:有公證遺囑不按繼承處理100號房的購房合同、、完稅憑證等都由王芳持有,房屋自購買後至今也是由王芳實際占有、使用和支配。雖然房屋一直登記在王先生名下,但實際人是王芳,雙方形成了借名買房的法律關係。

2000年王先生寫的說明也表示王先生和王芳之間存在借名買房的法律關係,因暫時不能過戶,待能過戶時王芳辦理過戶手續。2004年,因仍不能辦理過戶手續,王先生立下公證遺囑,也是為了履行自己王芳過戶的義務。

雖然王先生有公證遺囑,但不應按照繼承來處理。該房產實際上是王芳的財產,不屬於王先生的財產,王先生去世後也不屬於其遺產,不應該按照遺產處理。

法院判決:借名買房成立,其他三子女履行合同義務

律師受王芳委託,以合同糾紛訴至法院,要求王芳的哥哥姐姐辦理100號房過戶手續;二哥又以繼承糾紛將王芳等三人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王先生遺產100號房。

王芳的律師向審理繼承案件的法官提交了王先生的說明、公證遺囑及王芳購房的相關手續,從購房到現在實際占有、使用房屋的憑證,證明雙方存在借名買房的法律關係,該房屋是否屬於王先生的遺產存在爭議,且已訴至法院。

審理繼承案件的法官認為繼承案件的審理應以合同糾紛案件判決結果為依據,因此繼承案件裁定中止。

在借名買房合同糾紛案件中,王芳的律師提供了相關證據材料,王芳的大哥和姐姐均認可該房屋確實屬於王芳。二哥不認可王先生的說明,但未提出鑑定。

此外,二哥認為,借名未經其母同意,因此無效。王芳的律師表示,借名買房是乙個合同關係,如果借名成立,該房屋都不屬於王先生的房產,更談不上是其與老伴兒的夫妻共有財產,因此,借名買房的約定,也不需要其母的同意。

終,法院認為王芳和父親王先生已經形成借名買房的合同關係,其他三子女作為繼承人應履行合同義務,判決王先生三子女王芳辦理100號房屋過戶手續。

律師提出,因房改時有些單位只允許原承租人購買,或者用長輩的工齡優惠較多,所以借名買公房的情況並不罕見。

通常借名買房都是親戚間,沒有書面約定,在認定是否存在借名買房法律關係時,借父母名義購買比借其他親戚名義購買更困難。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4-1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借父母名買房到底歸誰?這些你知道嗎?

4樓:搜狐焦點

日常生活中給父母買房,房屋登記父母名字的事情十分常見。那麼,個人給父母買房以後,房屋登記在父母名下其他兄妹是否有繼承權呢?

借名買房 購買公房 購房資格

案例簡介:借父名買房過戶起糾紛

王先生承租單位的一套100號公房由小女兒王芳居住。1993年房改時,王先生表示這套公房誰購買就歸誰。王芳的兩個哥哥和姐姐都無力購買,終由王芳購得。

因為當時只能由承租人購買,所以此房本下來後登記在王先生名下。

1997年王先生老伴兒去世。

1999年王芳搬到單位分的房子居住,將100號房對外出租。

2004年,大哥將100號房屋返還。王先生準備將房屋過戶給王芳,但該房屋仍不允許上市交易。於是王先生立下遺囑:100號房由王芳繼承。

2015年初,王先生過世,王芳拿出公證遺囑,希望哥哥姐姐辦理過戶。二哥提出異議,稱屬於王先生的份額由王芳繼承,但屬於老太太的份額,應由兄妹四人繼承。無奈,王芳諮詢律師請求幫助。

律師解讀:有公證遺囑不按繼承處理

100號房的購房合同、、完稅憑證等都由王芳持有,房屋自購買後至今也是由王芳實際占有、使用和支配。雖然房屋一直登記在王先生名下,但實際人是王芳,雙方形成了借名買房的法律關係。

2000年王先生寫的說明也表示王先生和王芳之間存在借名買房的法律關係,因暫時不能過戶,待能過戶時王芳辦理過戶手續。2004年,因仍不能辦理過戶手續,王先生立下公證遺囑,也是為了履行自己王芳過戶的義務。

雖然王先生有公證遺囑,但不應按照繼承來處理。該房產實際上是王芳的財產,不屬於王先生的財產,王先生去世後也不屬於其遺產,不應該按照遺產處理。

法院判決:借名買房成立,其他三子女履行合同義務

律師受王芳委託,以合同糾紛訴至法院,要求王芳的哥哥姐姐辦理100號房過戶手續;二哥又以繼承糾紛將王芳等三人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王先生遺產100號房。

王芳的律師向審理繼承案件的法官提交了王先生的說明、公證遺囑及王芳購房的相關手續,從購房到現在實際占有、使用房屋的憑證,證明雙方存在借名買房的法律關係,該房屋是否屬於王先生的遺產存在爭議,且已訴至法院。

審理繼承案件的法官認為繼承案件的審理應以合同糾紛案件判決結果為依據,因此繼承案件裁定中止。

在借名買房合同糾紛案件中,王芳的律師提供了相關證據材料,王芳的大哥和姐姐均認可該房屋確實屬於王芳。二哥不認可王先生的說明,但未提出鑑定。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8-05-04,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父母子女借名買房糾紛該如何處理

5樓:愛穿拖鞋

一、借父母名買房歸誰

1、看房產型別

購房者如果購買的是普通商品房,且雙方有明確的約定即簽訂了借名購房協議,則該協議有效,借名人的主張可以支援。但一旦房屋已經被查封、過戶給善意第三人或者存在其他不能過戶的原因的,借名人要求出名人辦理過戶的主張不能成立。

房產型別的不同,處理結果也會不同,如果購房者購買的是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則雙方簽訂的借名購房協議,因為違反相關政策、法規規定,侵害其他符合購房資格的購房人的利益,一般認定為無效。

2、充足證據

購房者即使是借用父母的名字買的房子,但是不動產登記之後就發生物權效力,登記產權人就被推定為房產的所屬人,除非有證據足以推翻產權登記簿上記載的內容。法院通常會綜合房屋的出資情況、房屋的占有使用情況、購房票據、合同、房屋產權證的持有情況以及對於借名購房的事實有無合理解釋等因素綜合判斷。

3、合同約定

有的朋友在借名買房的時候會簽訂責任合同,合同畢竟僅是內部約定,尚須經過變更登記才發生物權效力,不能僅憑約定的債權產生物權變動的效果。借名人向法院起訴應當依據雙方簽訂的借名購房合同提起合同之訴,要求對方依據合同約定辦理過戶,而並不能直接要求法院確認房屋歸其所屬。

二、借名買房糾紛如何處理

購房者可以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房屋的購買確實存在出資關係,但不足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名登記的證據,其主張確認房屋歸其所屬或要求登記人辦理房屋所屬權轉移登記的,不予支援;其向登記人另行主張出資債權的,應當根據出資的性質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並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借名人依據合同約定要求登記人(出名人)辦理房屋所屬權轉移登記的,可予支援。否則出資人只能向對方當事人主張雙方形成借款的債權債務關係,出資人只能要回借款及其利息,而不能取得房屋所屬權。

借父母名字。買房。拆遷賠償,父母子女借名買房糾紛該如何處理

一 借父母名買房歸誰 1 看房產型別 購房者如果購買的是普通商品房,且雙方有明確的約定即簽訂了借名購房協議,則該協議有效,借名人的主張可以支援。但一旦房屋已經被查封 過戶給善意第三人或者存在其他不能過戶的原因的,借名人要求出名人辦理過戶的主張不能成立。房產型別的不同,處理結果也會不同,如果購房者購買...

借名買房糾紛會有哪些,借名買房常見的糾紛有哪些

如果是用別人的名義買房,房產證 不動產權證 購房合同均無你名字的話,就是給別人買了房,那相對來說,房就和你沒有關係。所謂借名買房,房產證和購房合同當然沒有借名人的名字,能有借名人的名字他也就不用去借別人的名義買房了。這種行為的風險很多,但並不是說一旦糾紛爆發就一定是給別人買了房子,只要能提供房子的付...

父母子女借名買房糾紛該如何處理

一 借父母名買房歸誰 1 看房產型別 購房者如果購買的是普通商品房,且雙方有明確的約定即簽訂了借名購房協議,則該協議有效,借名人的主張可以支援。但一旦房屋已經被查封 過戶給善意第三人或者存在其他不能過戶的原因的,借名人要求出名人辦理過戶的主張不能成立。房產型別的不同,處理結果也會不同,如果購房者購買...

有債務糾紛我能異地買房嗎,借名買房發生債務糾紛該怎麼處理

1 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款規定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 第二十二條規定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

向親戚借錢買房,借條應該怎麼打,兒子向父母借錢買房子借條應該怎麼寫

管東平大律師 按指印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做律師見證,廣州管東平律師 郭子福律師團隊 寫明借款事由是購置座落於什麼位置的房屋即可 親戚不用借條也行吧。有借條到時候不還也是不還,不必那麼較真。 那就按手印吧,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兒子向父母借錢買房子借條應該怎麼寫 有錢花 使用者在申請貸款時會遇到不同還款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