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與母公司的幾個問題,集團公司與母公司區別?

時間 2022-07-20 16:11:53

1樓:匿名使用者

問題一:

1、從微觀上看,建立企業集團是企業資本擴張的需要

①、有利於促進企業組織結構的調整。通過發展企業集團,可以有效地解決這兩方面的問題,使企業組織結構得到調整和優化,並帶動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調整。

②.有利於企業形成群體優勢和綜合功能。

③.有利於增強企業整體實力、競爭能力。

④.有利於發展專業化協作生產。

⑤.有利於實現規模經濟效益。

⑥.有利於降低經營風險。

⑦.有利於提高管理水平和資本運營的效率。

⑧.有利於品牌的保護和品牌價值的提高。

2、從巨集觀上看,建立企業集團是資本重組的需要

①.有利於推動資源優化配置。

②、有利於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

③、有利於強化政企分開和國家的巨集觀調控。

④、有利於發展民族產業.提高綜合國力。

⑤.有利於發揮國有大中型企業的主導作用。

所以,沒有人母公司,子公司就沒有腦。

問題二:集團公司的董事長職責:

任何型別的公司,都有董事長來主持大局,但每個公司的董事長的崗位職責會因運作的不同也不相同。以下的公司董事長職責。

1、主持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議,並負責上述會議的貫徹落實;

2、召集和主持公司管理委員會議,組織討論和決定公司的發展規劃、經營方針、年度計畫及日常經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3、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4、提名公司總經理和其他高層管理人員的聘用、決定報酬、待遇以及解聘,並報董事會批准和備案;

5、審查總經理提出的各項發展計畫及執行結果;

6、定期審閱公司的財務報表和其他重要報表,全盤控制全公司系統的財務狀況;

7、簽署批准公司招聘的各能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8、簽署對外重要經濟合同、上報印發的各種重要報表、檔案、資料;

9、獨步一時其他由董事會授權的重大事項。

所以集團公司董事長與母公司董事長就是乙個統籌與執行的關係。

問題三:當然集團的配置要非常嚴謹。

挺詳細的)

問題四:當然,按流程為集團公司的總規章制度是最合理的。但如果母公司的規章制度完善,也可以使用。

樓主,乙個集團公司的發展關鍵點:資金、團隊協助、統籌兼顧。因此,一切的重大事件最後是與集團公司為軸。

2樓:匿名使用者

1.有多個註冊,歸屬於乙個領導單元,都可以叫做集團公司。母公司,一定保證是是完全隸屬關係。;

2、集團公司的位置,不一定等同於母公司。;

3、我國,沒有這個註冊規則。外國有的有。;

4、不矛盾的。

集團公司與母公司區別?

3樓:蓋辜苟

集團公司與母公司主要在控制方式以及所處地位上有區別,集團公司與母公司區別如下:

控制方式不一樣:

母公司是通過擁有一定數量的股權,或通過契約方式能夠實際上控制另一公司經營管理決策的公司。

企業集團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範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企業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所處地位的不同:

母公司(子公司)是根據公司在控制與被控制關係中所處地位的不同,可以劃分為母公司和子公司。實際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是母公司。受其他公司實際控制的公司是子公司。它們都具有法人資格。

集團公司是企業法人聯合體,母公司是企業集團的組長成員,為了對較多的具有獨立法人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等機構進行全面管理而籌建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以期達到集團統一管控的管理要求。企業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集團公司:是為了一定的目的組織起來共同行動的團體公司,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以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範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共同組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一般意義上的集團公司,是指擁有眾多生產、經營機構的大型公司。

它一般都經營著規模龐大的資產,管轄著眾多的生產經營單位,並且在許多其他企業中擁有自己的權益。

《公司法》中並沒有"集團"一說,只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的提法。但是在現實中,我們常常看到某某集團公司的名頭,其實這不過是多個公司在業務、流通、生產等等方面聯絡緊密,從而聚集在一起形成的公司(或者企業)聯盟罷了。

另外有的公司進行多元化經營戰略,在多個領域均成立了相應的子公司,這樣,母子公司之間也會因為這種"血緣"關係組成乙個企業集團,頗類似於軍隊當中的集團軍。這些就是我們常說的集團公司的由來。

母公司:是在國際商務中指以母國為基地,通過對外直接投資對海外經濟實體進行有效控制的總公司。大多數跨國公司的母公司為乙個國家的資本所建立,但在少數情況下也可能由兩個或更多國家的資本聯合建立。

母公司作為整個跨國公司的決策中心,是在母國**機構登記註冊的法人組織,負責組織和管理跨國公司在海內外的全部生產經營活動。

根據公司在控制與被控制關係中所處地位的不同,可以劃分為母公司和子公司。實際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是母公司,受其他公司實際控制的公司是子公司。它們都具有法人資格。

4樓:匿名使用者

1.控制方式不一樣:

母公司是通過擁有一定數量的股權,或通過

契約方式能夠實際上控制另一公司經營管理決策的公司。

企業集團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範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企業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所處地位的不同:

母公司(子公司)是根據公司在控制與被控制關係中所處地位的不同,可以劃分為母公司和子公司。實際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是母公司。受其他公司實際控制的公司是子公司。它們都具有法人資格。

集團公司是企業法人聯合體,母公司是企業集團的組長成員,為了對較多的具有獨立法人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等機構進行全面管理而籌建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以期達到集團統一管控的管理要求。企業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集團公司存在的意義:

1、從微觀上看,建立企業集團是企業資本擴張的需要

①、有利於促進企業組織結構的調整。通過發展企業集團,可以有效地解決這兩方面的問題,使企業組織結構得到調整和優化,並帶動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調整。

②.有利於企業形成群體優勢和綜合功能。

③.有利於增強企業整體實力、競爭能力。

④.有利於發展專業化協作生產。

⑤.有利於實現規模經濟效益。

⑥.有利於降低經營風險。

⑦.有利於提高管理水平和資本運營的效率。

⑧.有利於品牌的保護和品牌價值的提高。

2、從巨集觀上看,建立企業集團是資本重組的需要

①.有利於推動資源優化配置。

②、有利於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

③、有利於強化政企分開和國家的巨集觀調控。

④、有利於發展民族產業.提高綜合國力。

⑤.有利於發揮國有大中型企業的主導作用。

5樓:合易管理諮詢

母公司:是指通過擁有一定數量的股權,或通過契約方式能夠實際上控制另一公司經營管理決策的公司。

母公司(子公司):根據公司在控制與被控制關係中所處地位的不同,可以劃分為母公司和子公司。實際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是母公司。

受其他公司實際控制的公司是子公司。它們都具有法人資格。

企業集團 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範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企業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也就是說企業集團是企業法人聯合體,母公司是企業集團的組長成員,為了對較多的具有獨立法人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等機構進行全面管理而籌建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以期達到集團統一管控的管理要求。企業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6樓:匿名使用者

母公司未必是集團公司;

集團公司最起碼是幾個公司的母公司(但未必是所有下屬公司的母公司)

7樓:超級李市民

集團公司一般是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稱,但現在也有不少公司直接將母公司叫做「集團公司」。母公司對子公司行使管理權,是因為集團內子公司是母公司所控股的,註冊為集團公司主要是為了將母子公司真正整合起來,形成產業規模化,增加競爭能力,擴大影響力。

8樓:匿名使用者

母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在子公司也適用.可以要求子公司執行!

當公司產業多元化的時候,就要乙個牽頭的東西了--即集團公司!通俗來說,當你的手裡拿不完那麼多水果時就要用盤子來裝了。如此簡單直接。

集團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之間有什麼聯絡和區別?

9樓:更上百層樓

集團公司是社會稱謂,嚴格的法律意義上並沒有這個稱謂,一般表示該公司下設多個分公司或子公司。母公司是相對子公司而言,通常是母公司投資並控股子公司,且從名稱和業務上有緊密聯絡。分公司是與總公司相對而言,分公司即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權利義務由總公司承擔。

二、集團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有3點不同:

1、四者的概述不同:

(1)集團公司的概述:集團公司是為了一定的目的組織起來共同行動的團體公司,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以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範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共同組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2)母公司的概述:母公司是在國際商務中指以母國為基地,通過對外直接投資對海外經濟實體進行有效控制的總公司。

(3)子公司的概述:子公司是在國際商務中指由母公司投入全部或部分股份,依法在世界各地設立的東道國法人企業。

(4)分公司的概述: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

2、四者的主要特徵不同:

(1)集團公司的主要特徵:集團公司的本質特徵是一種以母子公司關係為基礎的垂直型組織體制。集團公司本身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採取法人產權制度形式組成的****或股份****。

集團公司是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通常就是母公司,具有獨立、有限的民事責任能力。

集團公司由乙個母公司與若干個子公司組成。從法律上看,母公司即集團公司本身,它又包括若干子公司及關聯企業。其中,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掌握絕對控股地位(一般持股50%以上)的下屬企業。

關聯企業則指母公司只擁有一般持股關係的參股企業,以及有各種固定性合作關係的企業。總之,母公司只能有乙個,而子公司或關聯企業可以有多個。

(2)母公司的主要特徵:合併報表的目的和使用者。母公司理論認為,為了使母公司的所有者受益,合併報表應按母公司股東的觀點來編制,合併報表是母公司會計報表的擴充套件。

合併報表的主要使用者是母公司的股東和債權人。合併淨收益。合併淨收益是母公司所有者的淨收益,子公司中少數股權股東所獲得的淨收益應排除在外。

少數股權收益。少數股權的收益,從母公司股東觀點看是一項費用,其計量是基於子公司的損益表帳面淨收益乘以少數股權的比例而得出。把少數股權的收益看作一項費用不符合費用要素的定義,會計實務中,將少數股權的收益確定為合併淨收益的乙個扣除專案。

(3)子公司的主要特徵:子公司在法律上獨立於母公司,並擁有獨立而完整的公司管理組織體系,因而在經營方面具有較大的獨立性和一定的靈活性。同時,子公司的經營活動也要受到母公司的控制,要服從母公司的總體戰略和總體利益的需要。

但這種控制是間接的,也與母公司擁有股權的比例正相關。

(4)分公司的主要特徵:分公司是由總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的主要業務活動完全由總公司決定,分公司一般是以總公司的名義並根據它的委託來進行業務活動的。

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分公司的所有資產全部屬於總公司。分公司與總公司在經濟是統一核算,其實際占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後即可成立。

(4)分公司的相關規定: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總公司要對分公司的債務負無限責任。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名稱和章程,而只能使用與總公司同樣的名稱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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