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企業所得稅的彌補

時間 2022-01-09 15:55:33

1樓:青山

1、你算得太複雜了。其實在會計實務中操作是比較簡單的,即是逐年延續彌補的,但是延續彌補虧損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2、你企業2011年的虧損可以用2014年的盈利來彌補,即2004年總的盈利2萬,正好可以彌補2011的虧算,所以2014年度就不要交企業所得稅了。

特此回答!

2樓:

一、有關專案填報說明

1.第1列「年度」:填報公曆年度。

納稅人應首先填報第6行本年度,再依次從第5行往第1行倒推填報以前年度。納稅人發生政策性搬遷事項,如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年度可以從法定虧損結轉彌補年限中減除,則按可彌補虧損年度進行填報。

2.第2列「納稅調整後所得」,第6行按以下情形填寫:

(1)表a100000第19行「納稅調整後所得」>0,第20行「所得減免」>0,則本表第2列第6行=本年度表a100000第19-20-21行,且減至0止。

第20行「所得減免」<0,填報此處時,以0計算。

(2)表a100000第19行「納稅調整後所得」<0,則本表第2列第6行=本年度表a100000第19行。

第1行至第5行填報以前年度主表第23行(2013納稅年度前)或表a100000第19行(2014納稅年度後)「納稅調整後所得」的金額(虧損額以「-」號表示)。發生查補以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追補以前年度未能稅前扣除的實際資產損失等情況,該行需按修改後的「納稅調整後所得」金額進行填報。

3.第3列「合併、分立轉入**出)可彌補虧損額」:填報按照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因企業被合併、分立而允許轉入可彌補虧損額,以及因企業分立轉出的可彌補虧損額**入虧損以「-」號表示,轉出虧損以正數表示)。

4.第4列「當年可彌補的虧損額」:當第2列小於零時金額等於第2+3列,否則等於第3列(虧損以「-」號表示)。

5.「以前年度虧損已彌補額」:填報以前年度盈利已彌補金額,其中: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與「專案」列中的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相對應。

6.第10列

「本年度實際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

第1至5行:填報本年度盈利時,用第6行第2列本年度「納稅調整後所得」依次彌補前5年度尚未彌補完的虧損額。

7.第10列

「本年度實際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

第6行:金額等於第10列第1至5行的合計數,該資料填入本年度表a100000第22行。

8.第11列

「可結轉以後年度彌補的虧損額」

第2至6行:填報本年度前4年度尚未彌補完的虧損額,以及本年度的虧損額。

9.第11列

「可結轉以後年度彌補的虧損額合計」

第7行:填報第11列第2至6行的合計數。

二、表內、表間關係

(一)表內關係

1.若第2列<0,第4列=第2+3列,否則第4列=第3列。

2.若第3列>0且第2列<0,第3列<第2列的絕對值。

3.第9列=第5+6+7+8列。

4.若第2列第6行>0,第10列第1至5行同一行次≤第4列1至5行同一行次的絕對值-第9列1至5行同一行次;若第2列第6行<0,第10列第1行至第5行=0。

5.若第2列第6行>0,第10列第6行=第10列第1+2+3+4+5行且≤第2列第6行;若第2列第6行<0,第10列第6行=0。

6.第4列為負數的行次,第11列同一行次=第4列該行的絕對值-第9列該行-第10列該行。否則第11列同一行次填「0」。

7.第11列第7行=第11列第2+3+4+5+6行。

(二)表間關係

1.第6行第2列=表a100000第19行。

2.第6行第10列=表a100000第22行。

3樓:六姐姐

企業所得稅虧損彌補有哪些注意事項:

年底將至,一年的效益如何,是企業將要著手總結的時候了。如果企業經營實現了盈利,而前期年度發生了虧損,不要忘了可以在稅前進行彌補虧損。不過,稅法所指虧損的概念,不是企業財務報表中反映的虧損額,而是企業財務報表中的虧損額,經主管稅務機關按稅法規定核實調整後的金額。

企業在進行所得稅彌補虧損時,有以下七個方面值得注意。

一、彌補虧損的時間期限為五年

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如果外資企業享受定期減免稅收優惠是從獲利年度開始計算的,其開始獲利的年度,是指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後,第乙個獲得利潤的納稅年度。企業開辦初期有虧損的,可以依照稅法規定逐年結轉彌補,以彌補後有利潤的納稅年度為開始獲利年度。

二、企業可以自行彌補虧損,不需要稅務部門審批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虧損審核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7]189號),企業用以後年度實現的利潤彌補虧損時,需要稅務機關審核才能彌補。自2004年開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專案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082號)取消了這一審核規定,取消該審核專案後,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時(包括預繳申報和年度申報)可自行計算並彌補以前年度符合條件的虧損。雖然審核取消,但稅務機關將會著重加強檢查和監督管理工作。

三、預繳稅款時可以直接彌補虧損

內資企業所得稅法(國稅發[2004]082號)規定,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時(包括預繳申報和年度申報)可自行計算並彌補以前年度符合條件的虧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按照稅法規定預繳季度企業所得稅時,首先應彌補企業以前年度所發生的虧損,彌補虧損後有餘額的,再按其所適用的稅率預繳季度企業所得稅。

四、企業改制重組後可以延續彌補虧損

為了鼓勵一些企業改制重組,稅收政策對一些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原來的虧損,可以由改制後的企業彌補。

在內資企業所得稅政策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合併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9號)規定,企業免稅合併時,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被合併企業合併以前的全部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由合併企業承擔,以前年度的虧損,如果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可由合併企業繼續按規定用以後年度實現的與被合併企業資產相關的所得彌補。具體按下列公式計算:某一納稅年度可彌補被合併企業虧損的所得額=合併企業某一納稅年度未彌補虧損前的所得額×(被合併企業淨資產公允價值/合併後合併企業全部淨資產公允價值)。

該檔案同時規定,企業免稅分立中,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被分立企業已分離資產相對應的納稅事項由接受資產的分立企業承繼。被分立企業的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離資產佔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接受分離資產的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股權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60號)規定,外國投資者按照有關規定併購境內企業股東的股權,或者認購境內企業增資使境內企業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凡變更設立的企業的外國投資者的股權比例超過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所適用的稅收法律、法規繳納各項稅收。對變更設立前企業累計發生的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在稅法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的剩餘年限內,由變更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延續彌補。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併、分立、股權重組、資產轉讓等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的暫行規定》(國稅發[1997]071號)規定,在企業合併中,凡合併後的企業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仍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合併前各企業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在稅法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的剩餘期限內,由合併後的企業逐年延續彌補。如果合併後的企業在適用不同稅率的地區設有營業機構,或者兼有適用不同稅率或不同定期減免稅期限的生產經營業務的,應按規定劃分計算相應的所得額。合併前企業的上述經營虧損,應在與該合併前企業相同稅收待遇的所得中彌補。

檔案規定,企業不論採取何種方式分立,如不須經清算程式,且分立前企業的股東繼續全部或部分作為各分立後企業的股東,分立前企業的債權和債務,按法律規定的程式和分立協議的約定,由分立後的企業承繼,凡分立後的企業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仍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分立前企業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按分立協議的約定由分立後的各企業分擔的數額,可在稅法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的剩餘期限內,由分立後的各企業逐年延續彌補。對於股權重組的企業,依有關法律規定仍為外商投資企業的或仍適用外商投資企業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在股權重組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以在稅法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的剩餘期限內逐年延續彌補。對於企業轉讓本企業的或者受讓另一企業的部分或全部資產(包括商譽、經營業務及清算資產),不影響轉讓、受讓雙方企業的存續性的,資產轉讓和受讓雙方在資產轉讓前後發生的經營虧損,各自在稅法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內逐年彌補。

五、彙總納稅成員企業可以相互彌補,但境外虧損不能由境內企業彌補

內資企業所得稅法方面,稅法規定,成員企業在總機構集中清算年度發生的虧損,由總機構在年度彙總清算時統一盈虧相抵,並可按稅法規定遞延抵補,各成員企業均不得再用本企業以後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彌補虧損。

外國企業合併申報繳納所得稅,所涉及的營業機構適用不同稅率納稅的,應當合理地分別計算各營業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不同的稅率繳納所得稅。如各營業機構有盈有虧,盈虧相抵後仍有利潤的,應當按有盈利的營業機構所適用的稅率納稅。發生虧損的營業機構,應當以該營業機構以後年度的盈利彌補其虧損,彌補虧損後仍有利潤的,再按該營業機構所適用的稅率納稅;其彌補額應當按該虧損營業機構抵虧的營業機構所適用的稅率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若干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52號)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彙總或合併申報我國境內各分支機構或營業機構企業所得稅時,當某些機構發生虧損,首先應用相同稅率機構的盈利進行抵補;若沒有相同稅率機構的盈利,可用與虧損機構相近稅率機構的盈利進行抵補。

稅法規定,企業境外業務之間的盈虧可以互相彌補,但企業境內外之間的盈虧不得相互彌補。

六、稅務機關查補的所得額能彌補虧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0]20號)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後仍有餘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七、企業虛報虧損的要受到處罰

企業虛報虧損是指企業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申報的虧損數額大於按稅收規定計算出的虧損數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政策都規定,企業故意虛報虧損,在行為當年或相關年度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按偷稅處理;企業依法享受免徵企業所得稅優惠年度或處於虧損年度發生虛報虧損行為,在行為當年或相關年度未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按規定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企業2014年盈利:4+6-5-3=2(萬),彌補虧損最長不超過5年,用2014年盈利的2萬來彌補2011年的虧損。

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是指什麼時候,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是什麼意思?怎麼彌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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