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如何應對員工自願離職,HR透漏 公司如何巧妙讓員工主動離職

時間 2022-11-15 15:45:33

1樓:老吳職場說

企業以調崗的方式逼迫員工主動離職,如何正確應對?學會有法可依

hr透漏:公司如何巧妙讓員工主動離職

2樓:老吳職場說

企業以調崗的方式逼迫員工主動離職,如何正確應對?學會有法可依

hr透漏:公司如何巧妙的讓員工主動離職

3樓:老吳職場說

企業以調崗的方式逼迫員工主動離職,如何正確應對?學會有法可依

公司的秘密:如何讓員工主動離職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是一名領導或公司老闆,想使員工自動離職,你可以嘗試以下做法:

薪資獎金福利篇:

? 不顧他的加薪水(獎金)的要求,多年一直不考慮給他加薪水(獎金)。

? 調換他的崗位,減少他的薪水。

? 給比他做的更差的員工加薪水(獎金),獨不給他加薪水(獎金)。

? 承諾為他爭取加薪水(獎金),但實際沒行動,最後明白告訴他事情太多,忘了向上司提,再勸他等明年再加薪水(獎金)。

? 承諾給的獎金,最後取消不發,或少發,或改成其他他所不需要的獎勵。

? 說開源節流,降低他這一層員工的福利:如取消原定的外出旅遊福利;取消員工有關技術提高和能力成長方面的培訓;取消或降低公司各項活動預算等。

績效考核篇:

? 雖然他的工作很不錯,最後涉及獎金考核時,告訴他公司有比例要求只能有一人高分,而上級領導另有點名,作為上司你也沒辦法,勸他服從大局;

? 無論他工作表現如何,都給他最低的考核分。

? 對他的工作不提供相應資源和支援,然後公開批評他不努力,打擊他的士氣。

? 隔離他與上司的聯絡,報告工作都通過你匯報,對他的工作少在上司層面提起,對他做的工作計畫只談缺點不談優點,讓領導對他印象不好缺少直接溝通機會。

? 在公開會議上,不考慮他面臨的難處,只批評他的缺點,可批評他不重視工作過程,不注意工作細節,考慮問題不全面等。

工作安排篇:

? 重要的工作環節、工作情況不及時告訴他,讓他承擔更大的壓力。

? 給他安排大量的工作,讓他受不起工作強度

? 安排難度超出他能力和範圍的工作,安排他不熟悉的工作。

? 不安排他工作,讓他閒置,再批評他工作不主動。

? 下達工作任務,描述不清不楚,要他自己解決。

? 不明確他的工作職責範圍,讓他打雜,隨意安排他的工作。

? 不同意他的休假申請。

? 不同意他的病假申請,用懷疑的口氣質問他。

? 不同意他的培訓要求。

? 安排他加班,卻不同意他的加班書面申請,不承認他的加班,不給加班工資。

? 多讓他接手別人的工作,在他未了解情況時,就讓他承擔責任。

? 安排他每次逢年過節時加班,且盡量安排能調休而不用給加班工資的加班(如過年時三十到初三不加班,其他時間加班,讓他只啃骨頭不吃肉)。

? 每次週未安排加班,不給加班工資,卻安排他在正常上班期間調休,讓他不能正常與家人一起享受節假日。

? 當他要求反映工作情況時,推說工作忙。最後罵他一頓什麼都不會或未經你同意自做主張。

如果公司想讓員工自動離職,員工怎麼辦?

5樓:歐畢律師網

請事假單位可以不批准,這是單位的權利。安排的事如果和你的工作無關,你可以拒絕。如果公司處罰或者解除你,你可以提出勞動仲裁。但如果你自動離職,那是沒有補償的

6樓:時光擱淺

在遇到公司不按法律辦事時,勞動者可以通過民間調解機構與公司調解,也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勞動者可以向法院起訴,對一審結果不服還可以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樓:青天白雲

繼續工作。不屬於自己工作範圍的安排可以拒絕服從,如果公司以此為由辭退員工的話,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主張公司違法辭退,要求支付賠償金或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8樓:

對啊,公司還可以刁難、奚落你,讓你感覺沒面子,我現在就是這樣。當然你要厚著麵皮繼續幹下去 也行,這就要看員工心態跟待遇了

9樓:匿名使用者

對,自動離職的,公司不用負擔辭退的三個月工資。

你一是自動離職,然後內省一下,完善和加強自己的能力,然後成為人才,使他們汗顏後悔。

二是不同意,留在那裡,準備著穿小鞋,幹著無聊不喜歡的事,浪費自己的青春,等待著辭退的三個月工資。

員工如何應對公司惡意調崗逼迫員工自動離職

10樓:老吳職場說

企業以調崗的方式逼迫員工主動離職,如何正確應對?學會有法可依

11樓:劉付利律師

無正當理由調整員工崗位的,屬於公司一方違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中的有關約定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

如有問題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申請仲裁或者訴訟的方式解決。

12樓:cookies233餜槉

「單位領導針對性欺壓」某乙個員工,至於這個員工是否提出離職,要看是什麼性質的單位。如果是私人大企業或者大集團公司,員工提出申請可以同級調動,何必提出離職?如果是事業單位,編制在上級,單位領導無權讓員工離職,員工應該堅持就是不走,單位領導一般也無可奈何,有時因為領導怕員工捅簍子,不僅不再欺壓此員工,甚至還有維持的可能。

如果是沒有什麼奔頭的小單位,離開算了,不值得留戀。

13樓:同天

這事兒要從你簽合同的時候說起了。

勞動合同法要求勞動合同應明確工作崗位、內容和工作地點。

勞動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相應的,未經勞動者同意,公司不得單方面變更勞動者崗位。

除非:一、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崗位;

或者:二、調整崗位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需要,且調整後勞動條件與原崗位基本相當,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和其它違法情形的。

用人單位調整崗位不符合法律規定,勞動者可以拒絕,強行調整崗位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維權,也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一)項規定以「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立馬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立即辦理解除合同手續,一次性結清工資,並按勞動者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14樓:匿名使用者

我回答此題的目的在於,讓員工如何保護自己,而非和企業製造矛盾。

1、首先確認員工是否仍舊想繼續在企業工作,如果想要繼續在企業工作的話,員工本人和企業商量,是否可以不調崗,並明確表達自己不願意調崗,無法協商仍舊想要在該企業工作,就去新崗位工作。

2、如果無法協商的話,且不想繼續在該企業工作,請確認此次調崗是否為惡意調崗:1、工作環境是否變化較大;2、薪資是否明顯下降;3、工作距離是否發生很大變動。

3、如果確認為惡意調崗,這就屬於屬變更勞動合同,在員工不同意的情況下,可以申請仲裁,要求企業進行賠償。

《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希望你一切順利。

15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調整崗位不合法的,勞動者可以拒絕。

工作內容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一般而言,調整崗位應當協商一致並變更合同,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二)項和各地司法實踐,屬於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崗位,屬於用工自主權,勞動者應當服從:

一、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的;

二、調整崗位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需要,且調整後勞動條件與原崗位基本相當,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和其它違法情形的。

用人單位調整崗位不符合法律規定,勞動者可以拒絕,強行調整崗位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維權,也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一)項規定以「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立馬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立即辦理解除合同手續,一次性結清工資,並按勞動者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

2012年6月21日

22.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視為用人單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擅自調整其工作崗位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援:

(一)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需要;

(二)調整工作崗位後勞動者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

(四)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且不具有上款規定的情形,勞動者超過一年未明確提出異議,後又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援。

16樓:敏而

1、發生公司惡意調崗逼迫員工自動離職的情況時,建議勞動者收集相關證據,然後,反映到仲裁委員會處理,申請賠償。用人單位調整崗位不合法的,勞動者可以拒絕。

2、屬於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崗位,屬於用工自主權,勞動者應當服從:

(1)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的;

(2)調整崗位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需要,且調整後勞動條件與原崗位基本相當,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和其它違法情形的。

用人單位調整崗位不符合法律規定,勞動者可以拒絕,強行調整崗位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維權,也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一)項規定以「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立馬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立即辦理解除合同手續,一次性結清工資,並按勞動者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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