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崗位撤銷,公司提前30天給我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能夠申請經濟補償嗎

時間 2022-09-18 01:41:46

1樓:雨後天晴

按規定,你可以得到兩個月工資的的補償,你提出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

帶備身份證、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直接到勞動部門申請即可,申請書在勞動部門領取,按要求填寫即可。

2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以崗位撤銷,解除你的勞動合同,屬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三)情形,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你或發乙個月工資代通知金,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你2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你可申請勞動仲裁,主張公司支付你乙個月工資代通知金和2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證據充分,用算應當是100%

3樓:趙耀榮律師

你好,你主張經濟補償的請求是合理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如依法仲裁,你可以勝訴。

上海嘉之會律師事務所

4樓:深圳張勇律師

員工離開公司的原因不同,依照法律規定,補償或賠償是不一樣的,具體您可以參考下面觀點:

若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你,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以你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

若公司有拖欠工資或剋扣工資或單方面調你的工作崗位或降低你的工資等違法原因,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或確實是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解除,是有補償的,每工作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

同時你可以要求公司結清全部工資

若公司與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

若你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5樓:易學法律

你的要求合理,建議先跟公司就經濟補償事宜進行協商,把你的理由和相關的依據都說出來,能協商好是最好的,走法律程式雖然能贏,但是你要搭上人力物力和時間,即使最後你通過法律程式拿到了應有的補償,你也會覺得很累。如果能協商解決,哪怕稍微少點都沒關係,省心。祝一切順利!

6樓:legal51易法通

可以申請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您在公司工作了 一年多,可以獲得相當於您兩個月工資的賠償,如果您向勞動仲裁違約會提出申請,完全可以獲得支援。

7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以上規定,你應該得到經濟補償金。

公司提前30天提出 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能得到補償嗎?

8樓:匿名使用者

如你所述,是公司經營嚴重困難,進行經濟性裁員。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進行經濟性裁員,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一、公司經營困難達到所在省市**規定的嚴重困難程度;

二、裁減人員達到20人以上,或者雖然不足20人但是佔全部職工人數10%以上;

三、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將裁減人員方案報告當地勞動行政部門。

公司裁員滿足了上述三個條件,即為合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司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更談不上賠償金。

公司裁員如果不能滿足以上三個條件,即為違法,你可以獲得4個月你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賠償金。

嚴格的講,通知後,沒有正式解除合同的30天你們需要上班,當然,實際履行中也許公司不會那麼嚴格要求。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9樓:2007公尺克

用人單位除了依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承擔違約責任外,還必須對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主要依據是《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可以參考的條文有:

第二條 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而且,您們還可以立即向當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並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支付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其他賠償金。

10樓:梁師益友一一特級專答

回答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能拿到,提前30天提出解除只是法律規定的預告期,並不影響預告期內勞動者的工資發放。且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還應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希望對您有幫助,祝您幸福快樂每一天!欄欄

希望對您有幫助,祝您幸福快樂每一天!欄欄

更多2條

11樓:白玉駱駝

首先要看解除的原因是什麼 如果是違法解除 那麼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照你的情況就是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4個月的)。

工資是結算到你勞動合同解除之日

12樓:晴天小憨

如果是公司無故的辭退你,需要賠償你4個月的工資,不過一般辭退你,公司總會找到理由的,提前30天通知你,只能說公司無需支付你額外乙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但是經濟補償金還是要給的,經濟補償金應該給你2個月的工資,勞動解除通知書一般應該是一式兩份,需要你簽字,然後你與公司各留乙份,如果是10月10日通知你,接下來最後的30天,你的工資發放應該沒有變化,還是按照正常情況發放,如果你沒去上班,那肯定就沒工資了,不過如果你要是有富餘的年假未休,剩餘幾天年假,應該可以折合成幾天的工資發給你

關於用人單位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問題?

13樓:匿名使用者

事情到了這一步,建議你拿6000走人吧。分析如下:

1:你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至合同期滿。(在事情勞動爭議仲裁勝訴的情況下)但是,你覺得繼續做下去有意義嗎,公司的領導處處與你為難,沒有好臉色,我認為我是不願意在這樣的環境裡工作。

2:你繼續工作至通知期滿,拿4000,現在走人拿6000,打官司勝訴拿8000.

個人認為,拿6000立刻走人,利用繼續工作或者打官司的時間去為今後找出路,效率是最高的。也是最好的選擇。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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