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賠償金怎麼解決,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賠償金問題

時間 2022-08-18 08:12:51

1樓:公尺蘭加油

勞動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應該給經濟補償。

除非是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如果是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單位以降低待遇的情況要求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拒絕續簽勞動合同,並且用人單位也要給經濟補償。

這個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具體的我不多說了,你自己去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關於經濟補償的規定。

那麼一年合同自然到期的解雇和合同中途解雇(例如兩年合同一年到了解雇)兩者對公司來說,經濟損失是一樣的?

這個得看用人單位是以什麼理由辭退你的了,如果是無緣無故的辭退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那如果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按照經濟補償的兩倍支付給你。

這個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匿名使用者

1、合同自然到期的,法律上叫做合同終止。合同終止時,如果:

(1)單位不和你續約 或者(2)要和你續約但是降低勞動報酬的這都屬於勞動者可以向單位要求補償金的情形,補償金按照工作年限,一年補乙個月的工資,未滿一年的,6個月以內的補半個月,6個月以上的補乙個月(目前法院判例只支援2008年1月1日以後的工作年限)

(3)如果你主動不續約的,就沒有權利要求上面所說的經濟補償金。

2、據您所說,單位沒有提前30天通知,應該多付乙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這個補償金是因為單位未提前通知的代價。

3、合同自然到期和合同中途解雇,因為工作時間不同所以補償不同。

如果單位在中途違法解除的話,還可能被要求支付賠償金,注意這裡是「賠償金」,是應付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賠償金問題

3樓:公尺蘭加油

勞動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應該給經濟補償。

除非是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如果是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單位以降低待遇的情況要求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拒絕續簽勞動合同,並且用人單位也要給經濟補償。

這個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具體的我不多說了,你自己去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關於經濟補償的規定。

那麼一年合同自然到期的解雇和合同中途解雇(例如兩年合同一年到了解雇)兩者對公司來說,經濟損失是一樣的?

這個得看用人單位是以什麼理由辭退你的了,如果是無緣無故的辭退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那如果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按照經濟補償的兩倍支付給你。

這個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樓:匿名使用者

1、合同自然到期的,法律上叫做合同終止。合同終止時,如果:

(1)單位不和你續約 或者(2)要和你續約但是降低勞動報酬的這都屬於勞動者可以向單位要求補償金的情形,補償金按照工作年限,一年補乙個月的工資,未滿一年的,6個月以內的補半個月,6個月以上的補乙個月(目前法院判例只支援2008年1月1日以後的工作年限)

(3)如果你主動不續約的,就沒有權利要求上面所說的經濟補償金。

2、據您所說,單位沒有提前30天通知,應該多付乙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這個補償金是因為單位未提前通知的代價。

3、合同自然到期和合同中途解雇,因為工作時間不同所以補償不同。

如果單位在中途違法解除的話,還可能被要求支付賠償金,注意這裡是「賠償金」,是應付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5樓:

合同到期不續簽能補償員工嗎?

合同到期不續簽的,公司要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6樓:烏澄

這個問題需要分情況對待: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裡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還包括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7樓:蔗糖澱粉葡萄糖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需要賠償,得分兩種情況來看: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賠償辦法: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從上述條文來看,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其他情況下公司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因勞動合同期滿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起算年限為:

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其依據在於《勞動合同法》第97條: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擴充套件資料:

《中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樓:深圳張勇律師

勞動合同到期的相關情況,具體你可以參照以下法律觀點:

勞動合同到期,若公司不再與你續簽或提供的勞動待遇低於原合同,你可以拒絕,應支付你經濟補償金,若你在08年前在公司工作,則從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乙個月工資。若你是08年以後到公司工作的,則按你的實際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乙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沒有與你續簽同,但你仍在公司工作,公司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但要注意一年的訴訟時效。

勞動合同到期,若你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9樓:簡簡單單

合同到期不續簽的,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是勞動者不肯續簽的話,就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10樓:正氣長春

合同到期不續簽,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可以得到補償,反之,則得不到經濟補償金。

11樓:藍心銀

這種情況下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按工作年限半年以上不至一年的補乙個月工資,不足半年補個月工資的標準來補償。不補,你就申請勞動仲裁來維權。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續簽如何賠償?

12樓:天上飛

經濟補償的金額取決於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補償。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

若員工的月工資太高,即高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經濟補償金只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並且計算的最高年限不超過12年。

其法律依據如下:

1、《勞動合同法》的第46條: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法的條件

1、即時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2、預告解除

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採用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裁員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合同到期企業不續簽,有賠償金嗎,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的話,是否有補償金?

先來回答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是否應當續簽勞動合同。答案是肯定的,而且用人單位應當保持原條件或提高待遇的方式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如果是勞動者自己不願續簽,則用人單位無需補償。如果是用人單位不願續簽或降低原條件與勞動者續簽導致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那麼,如果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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