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勞動合同離職後還剋扣工資想申請仲裁

時間 2022-07-22 14:44:45

1樓:匿名使用者

1、用人單位沒給你繳納社保,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你提出辭職,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法第四十七條支付你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2、用人單位不與你籤勞動合同,你可主張從2012年6月20日起至2012年7月31日止的雙倍工資。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3、可主張用人單位為你補繳從入職之日起至2012年7月31日止的社保。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社全保險法第四條、第五十八條、第八十六條。

4、用人單位扣你7月份半個月的工資,你可以主張用人單位剋扣你的工資。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5、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你可主張加班工資。但必須由本人提供證據。

6、主張拒付工資(含加班工資)25%的賠償金,仲裁不會支援。理由是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逾期不支付的,才能主張賠償。

二個問題:

1、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辦理營業執照,則你和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只存在勞務關係,則上述主張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補繳養老保險不成立,主張加班工資和剋扣工資也只能按合同法向法院起訴。

2、你是2012年5月21日入職的至2012年7月31日止,共計工作期限為2個月加12天,按你的理解已發你2個半月工資,8000元、10000元、5000元,難道你5月份12天可以發8000元?不解。所以本人覺得到底2個月加12天應當發多少工資首先要搞清楚。

2樓:南方勞動網

你的這種情況雙倍工資可以請求,補發工資,支付半個月經濟補償金等。

勞動者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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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操作,對你朋友較為有利:

1、關於單位要求補簽勞動合同

依據你所述,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如此你朋友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二倍工資,兩倍工資是名義工資(即未扣社會保險)。你朋友不同意補簽處理的較好。

法律依據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關於勞動合同解除。

(1)對於工資可這樣認識,300元也屬於工資的一部分(這樣名義工資為1800元),如此單位扣發這300元,屬於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你朋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你朋友首先提出辭職,單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則單位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如果單位未依法為你朋友繳納社會保險費,你朋友也可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3、關於檔案。

單位無權扣留職工檔案,否則可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法律依據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八十四條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如此,計算可要求單位支付的數額:

(1)兩倍工資:1800*12

(2)扣發的工資:每月300元(共計12600元)

(3)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其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經濟補償金也是滿1年,支付1個月的工資。因此3年半須支付3.

5個月的工資。 1800*12/12*3.5

4樓:1234安安

1、公司扣300元/月是房屋公積金(單位也要為勞動者出一部份的),保險費由國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三方承擔的,扣除上列部份,你同學領1150元/月,應當是不錯的。這些是國家政策法規規定的,用人單位不這麼做,勞動局檢查就有可能被處罰的。

2、房費20元是公司違約,公司應當返還。

3、住房公積金就包括了300元/月扣的錢。即給公積金就給了以前扣的300元/月。

4、勞動合同是三年,你同學做了42個月,現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是與其簽訂解除勞動合同的,不是簽訂勞動合同,才對,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檔案將不能拿走。是錯誤的。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5、辭職合同已經簽訂,是符合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你可能不知道第46條中說的相關條款,現一一給你列出來,請仔細看就會明白的。

第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注:第38條(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第26條第一款是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 國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係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你同學的情況不符合第46條規定的情形,所以得不到用人單位的經濟補償。第47條補償規定我只是想讓你知道而已,在這沒用。你同學可以到勞動局申請勞動爭議仲裁,a、要求用人單位按約定履行合同,返還已收取的20元/月房費,b、要求用人單位按第50條規定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c、請求駁回用人單位與你同學簽訂辭職合同後又強行要求你同學簽訂勞動合同的非法要求。

涉及法律條文多,認真看才能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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