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費等同於競業限制嗎,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的區別?

時間 2022-05-06 02:03:25

1樓:匿名使用者

保密費是否等同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要看合同的約定和支付期間。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它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事項,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服務,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是解除合同生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保密費在競業限制期間繼續支付的,應視為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如果保密費僅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支付,應為競業限制期間沒有約定和支付經濟補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法釋〔2013〕4號)規定,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除競業限制約定並支付3個月經濟補償。

2樓:竹本無心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是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可以約定競業限制,競業限制是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勞動者履行了義務,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你是在工資中已經體現了保密費,或者約定工資的多少為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這都是無效的。

申張正義團隊為你解答

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的區別? 10

3樓:華律網

保密協議是約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負保密義務的合同條款。違反約定保密義務的行為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和依法或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的保密期內,洩露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或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行為。競業限制是指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負有競業限制義務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違反約定競業限制的行為:是指勞動者在依法或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的競業限制期限內,且用人單位依約定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下,就業超出競業限制範圍的行為。注意:

競業限制只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約定。

4樓:如此_青春

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有以下幾種區別:

1.要求不同

保密協議要求簽署協議那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協議中約定的資訊。

競業限制要求簽署人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2.違法之後所負的責任不同

對於違反保密協議造成嚴重後果的當事人,我國刑法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簽署後的補償不同

簽署保密協議之後,用人單位不額外給簽署方補償金,而簽署競業限制協議之後,用人單位應當同時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其數額不得少於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年工資收入。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

1、高階管理人員

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高階技術人員

高階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等容易接觸到商業秘密的人員。

3、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其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人員,如市場銷售人員、財會人員、秘書等。

建議在入職時就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避免員工離職時不簽或拒簽。

5樓:阿西寶唄

一、義務**不同。

競業限制義務是一種約定義務,義務內容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自行約定,無約定的則無義務。

二、限制的行為不同。

競業限制的是勞動者在離職後從事某種專業、服務或經營某類產品或服務的行為。

保密協議限制的是勞動者在離職後不得自己使用或向第三人洩露、披露其在原單位工作時獲得的商業秘密或其他秘密,但並不限制勞動者從事競爭業務或到競爭企業工作的行為。

三、期限不同。

競業限制是有期限的限制。勞動者在職期間的競業限制期限是勞動關係的存續期間;勞動者離職後的競業限制期限,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2年期限。

保密協議一般是沒有期限限制的,只要作為保密協議物件的商業秘密仍然存在,那麼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就一直存在。但也不排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定期限的保密時間。

四、追究法律責任的途徑不同。

競業限制的約定是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或履行期滿後對勞動者就業限制的一種約定,實際是勞動合同的履行內容或勞動合同履行的一種續延。故因競業限制而引起的糾紛一般應視為勞動合同糾紛,應仲裁前置。

但如果用人單位以不正當競爭糾紛為由起訴勞動者和新用人單位,則可以不正當競爭糾紛直接受理,無須仲裁前置。

6樓:百度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德信誠經濟諮詢

7樓:韓飛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

保密協議必須給保密費麼?

8樓:手機使用者

商業秘密是一家企業的無形資產。它給企業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競爭優勢是其它資產所無法比擬的。在現在的知識經濟環境下,商業秘密對企業的發展影響越來越大,甚至是不少科技類企業安身立命的根本。

所以,有不少企業對員工實行保密協議。

有些企業或員工將保密協議完全等同於競業限制,這是不對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這裡確認了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約定保密事項。同時第二款指出:「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這一款推出了勞動合同制度中重要的競業限制制度,即員工離職後一定年限不能去競爭單位工作。立法者用兩款規定,明確了競業限制是保密的一種方式,而不是等同於保密制度。

企業與員工簽署保密協議,其中可以涉及到競業限制內容。設立競業限制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中關於員工離職後按月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要求。當然也可以不涉及競業限制內容,僅僅就員工保護企業商業秘密的細節作出規定。

從商業秘密的性質來看,保護商業秘密是法律賦予企業的一項絕對權。無論企業是否與員工簽署保密協議,或者企業是否支付給員工保密費,員工都應當就工作中所接觸到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擅自洩露商業秘密,員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所謂絕對權就是絕對義務的履行,它不以商業秘密所有權人是否支付保密費為前提。這一點,與競業限制完全不同。

企業要求員工保守商業秘密,是否必須向員工支付保密費,法律目前尚沒有明確規定,雙方應該視企業和員工之間的保密協議約定為準。(完)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保密協議沒有保密費是合法的。沒有保密費用,保密協議有效;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可以主張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保密和競業限制中賠償金和競業限制補貼標準

10樓:匿名使用者

對此,由當事人雙方在限制協議中進行約定。其中,未約定對勞動者經濟補償標準且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者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於最低工資的標準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

11樓:法律快車專家

《勞動合同法》如如下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勞動法]保密協議必須給保密費麼?

12樓:劇華彩

商業秘密是一家企業的無形資產。它給企業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競爭優勢是其它資產所無法比擬的。在現在的知識經濟環境下,商業秘密對企業的發展影響越來越大,甚至是不少科技類企業安身立命的根本。

所以,有不少企業對員工實行保密協議。

有些企業或員工將保密協議完全等同於競業限制,這是不對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這裡確認了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約定保密事項。同時第二款指出:「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這一款推出了勞動合同制度中重要的競業限制制度,即員工離職後一定年限不能去競爭單位工作。立法者用兩款規定,明確了競業限制是保密的一種方式,而不是等同於保密制度。

企業與員工簽署保密協議,其中可以涉及到競業限制內容。設立競業限制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中關於員工離職後按月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要求。當然也可以不涉及競業限制內容,僅僅就員工保護企業商業秘密的細節作出規定。

從商業秘密的性質來看,保護商業秘密是法律賦予企業的一項絕對權。無論企業是否與員工簽署保密協議,或者企業是否支付給員工保密費,員工都應當就工作中所接觸到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擅自洩露商業秘密,員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所謂絕對權就是絕對義務的履行,它不以商業秘密所有權人是否支付保密費為前提。這一點,與競業限制完全不同。

企業要求員工保守商業秘密,是否必須向員工支付保密費,法律目前尚沒有明確規定,雙方應該視企業和員工之間的保密協議約定為準。(完)

平倉等同於交割

平倉就是免除先前的權利或義務。表現為與先前的交易行為相反的交易行為。未平倉就要履行合約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按合約規定,在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和質量商品。這就是商品 交割。平倉即與你所持有合約相反的操作,也叫對沖 如果你訂立的合約是買,即賣出相同數量的合約叫做平倉如果你訂立是賣,即 平倉 補...

高中學歷等同於中專學歷嗎,高中學歷等同於中專學歷麼

當然不是 同等學歷就意味著是一樣的意思 中專是中專學歷 高中是高中學歷 性質兩樣 同等學歷的意思是不同型別的考試一樣的學歷。高中學歷高還是中專學歷高。高中學歷等同於中專學歷麼 滁州戴老師 中專學歷和高中學歷相比較,有什麼區別和具體用途。高中學歷能不能等同於中專學歷 高中學歷和中專學歷是同等的。建議報...

美標a36鋼板等同於國標哪種型號

比q235要高,比q345要低。一般情況用高代低是可以的,所以基本都用q345的代替。astm a36是普通碳素鋼,相對於q235材質.雖然q235材料要比a36和ss400材料的力學效能差一些,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只要業主沒有明確要求,往往三種材料可以相互代用的.a36的抗拉強度為58 80 ks...

助產士等同於「接生婆」嗎

研究表明,助產士提供的基本護理服務可避免八成以上的孕產婦死亡,使新生兒死亡人數減少三分之二。肖女士的待產寶寶在b超評估超8斤,檢查後發現臨盆前胎位不正,增加了分娩的難度,肖女士很是擔憂。李慧梅助產士建議肖女士用導樂球調整胎位,全程助產士一直跪在肖女士的身後,手扶腰部幫其緩解疼痛,肖女士表示知道助產士...

反物質等同於黑洞嗎,黑洞與反物質

以下是我對另乙個提問的回答,我覺得其中的一些內容應該可以給你一些啟發,於是我把它粘過來,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其實這也是我的一些猜想,想要回答你的問題涉及了很多方面,我想一一做出解釋,關於正 反物質的內容在比較後面的地方,希望你能耐心的看完。我想先說說萬有引力。不妨先把我們的三維空間想象成乙個二維曲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