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辭退,試用期辭退員工需要什麼樣的流程?

時間 2022-03-11 17:21:31

1樓:大超love雪子

1、試用期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有如下情況的,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3、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拓展資料

試用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係還處於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你籤了個人辭職書:就是你有試用期內主動解除合同了:這樣的情況,公司只需給你實際工作時間的工資、卻不必給你經濟補償。這是你的本意嗎?

2、如果你不籤:公司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就必須拿出證據證明你「不符合錄用條件」。

(1)如果公司有這樣的證據:公司是依法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要給你實際工作時間的工資、卻不必給你經濟補償;

(2)如果公司拿不出證據證明你「不符合錄用條件」:就是公司違法解除合同,此時,如果你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公司應當履行;如果你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公司應給你經濟補償金的【2倍】作為賠償,即:

在你工作不滿3個月時,除給你應得的實際工資外,還應給你乙個月的賠償金。

依據是:

(1)《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第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由上可知:勞動者依據第37條自己主動在試用期內辭職:沒有經濟補償金;單位依據第39條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

沒有補償金】

(4)第48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5)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6)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

所謂「不符合錄用條件」沒有具體規定,我的理解主要是:

1、不符合公司招聘時對相應職位的要求

2、缺乏實際工作能力,經培訓、調換崗位仍不能勝任的等等

3樓:陳雄軍

試用期辭職 試用期辭職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遞交手簽辭職報告,工作交接完畢後辦理離職手續,試用期是乙個約定的條款,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4樓:掘金知產

一、試用期減少是合適的。

二、如果辭退你,必須由單位證明你不符合錄用條件才可以。

三、如果單位無故辭退你,是要支付賠償金的。應該是乙個月的賠償金。

四、公積金裡面應該由你應該承擔的數額,五險裡面的工傷、生育是由單位全額承擔的。其他的你都要承擔一定的比例。

建議:可以申請仲裁。

申請仲裁時需要提交仲裁申請書以及能夠支援您請求的證據材料,例如勞動合同、工資條,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終止確認書等。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試用期辭退員工需要什麼樣的流程?

5樓:低調額低調額

1.需要提前三天書面通知,並且告知辭退的理由。

2.談話要婉轉,不要引起勞動糾紛。

3.辦理公司內部的離職手續,解除勞動合同,終止保險公積金等。

4.如果你公司需要留檔就需要填寫。

5.工作交接是必須的,關鍵還是看你公司的具體要求。

試用期內辭退員工的,用人單位要有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員工有違法犯罪或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等情況。如果無法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不能辭退員工。

辭退員工後,要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並依法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擴充套件資料

1、試用期是乙個約定的條款,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就試用期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試用期條款才能成立。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礎上充分表達各自意見,並就合同條款取得一致後達成的協議。

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於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條款。

2、同時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的約定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

這些權利包括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還包括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

6樓:孫法官說法

試用期內辭退員工的,用人單位要有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員工有違法犯罪或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等情況。如果無法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不能辭退員工。

另外,辭退員工後,要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並依法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7樓:鄭說社保

用人單位可以輕鬆辭退試用期員工嗎?恐怕你對勞動合同法存在誤解

8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通過老總簽訂辭退書,通知人資人資通知當事人辦理辭退手續

9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用人單位能證明員工不能勝任的,就可以解除合同。試用期內,可以提前乙個告知,也可以提前三天或者在試用期結束當天告知。

10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的話不需要證明什麼,可以在試用期結束前任何一天解除合同,當然期間的工資按合同結算完畢就可以。

11樓:擊流

勞動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辭退試用期員工,試用期內公司辭退員工,需要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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