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後,上一家公司不允許去競爭對手的公司上班嗎

時間 2022-01-17 20:19:31

1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離職後去競爭對手公司工作,通常是競爭對手給出更優厚的待遇和條件,或者其用人單位制度方面優於用人單位,如果勞動者違反竟業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若勞動者非法洩露用人單位的商業機密的,用人單位可以對勞動者提起民事訴訟,維護合法權益。

企業除以下兩種情況外不得約定違約金: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勞動者違反服務期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企業違規收取違約金,勞動可以到企業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維護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起碼原來的公司培養出來的你,你在進同行,或者對手公司,不等於是卸磨殺驢?無線兵退伍還5年內不能出國呢。

3樓:枝念夢

看你有沒有籤保密協議,如果沒簽就可以去上班

員工離職後不允許進入同行業任職的有關規定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 和第二十三條 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5樓:橘子不如橙子

如果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按合同或協議執行:

1、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2、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3、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應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老闆憑什麼要求員工離職後不要去競爭對手公司工作?

6樓:銘刻

因為你畢竟在我這個公司工作過,所以你肯定知道我公司當中的一些秘密,或者是知道一些不該知道的事情,如果你到了我的競爭對手的公司去工作的話那麼我豈不是就會受到很多的損失,所以我必須要求員工在離職之後不能夠去競爭公司去工作。

7樓:賣萌

因為這是一種對自己公司的保戶,如果自己的員工從自己的公司離職以後,去對手的公司,很容易把這裡的一些資訊帶給對手公司,這樣會造成資訊洩露,不利於公司的發展。所以才不允許自己的員工去對手公司。

8樓:小月有愛

這其實屬於一種道德情操方面的內容,因為如果你是辭職之後去競爭對手的公司去工作的話,就是對你原來的老闆非常的不負責任,也是對大家的一種不尊重,畢竟大家同事一場不能夠鬧到這樣乙個地步。

9樓:曉淡

其實這個是很自私的行為,固然是為了公司機密著想,但是也是對員工的傷害!所以許多公司在要求員工下乙份工作不得在同類公司就業,就會簽訂合同,明文規定,但同時該企業必須按照法律給予員工相應的補償!。

10樓:三熙

作為老闆而言,他必須為了整個公司去考慮,也必須為了他手底下的很多員工去考慮,所以他不能夠自私的讓你隨意的去選擇你離職之後的公司,如果你在離職之後去了競爭對手公司的話,那麼你很有可能會讓原來的公司出現一些矛盾。

11樓:湯姆奧亞

老闆這樣做其實也是不合理的,應該是可以讓員工再過一段時間以後再去對手公司,這樣就可以了。而且如果員工可以保證公司資訊不洩露的情況下,應該是可以允許員工到對手公司的。

員工沒有辦離職手續就去競爭對手公司上班

1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與該員工的勞動合同裡有「競業限制」的內容,你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其觸犯《反不正當競爭法》,要求法院判處其賠償你方的損失

13樓:匿名使用者

觸犯了職業道德。。。

如果當初和公司簽訂保密協議,而去了競爭對手公司後將你公司機密洩漏就可追究法律責任,如沒有證據洩露,就沒得辦法了。。個人想法哈。

14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看在勞動合同中是否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如果有,按合同執行!如果這位員工不是掌握核心技術的,建議不追究!如果是可以起訴他!!

15樓:無知的小孩

首先,肯定違反了你們之間簽訂的合同,追究相應違約責任

其次,還可追究其因擅離職守給公司帶來的損失,勞動法規定,由該員工與競爭對手開的公司負連帶責任

怎樣防止離職員工去競爭對手的公司?

16樓:蒼洱白子

與勞動者簽訂競業協議,那麼2年內,不能參加同行工作。你們可以參考勞動合同法第二章的規定。

如何約束離職員工 在離職後從事同行業或在競爭對手那服務

17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競業禁止作出如下規定: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 和第二十三條 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員工離職後再次應聘入職同一單位,可以再約定試用期嗎

不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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