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怎麼說最好,想辭職,怎麼說才好?

時間 2021-12-30 10:00:13

1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辭職,是不需要把任何理由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乙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2樓:年秋梵韻

畢竟辭職是你的主動行為,關鍵看你自己的說話方式表達最好,當然,我的建議是委婉一些,話不要說盡。根據不同的情況,你可以做不同的回答:

(1)如果老闆平時對你還比較好的話,為了不傷害對方,你可以找一些因為個人身心原因而不能繼續工作的藉口,如「我最近身體總感覺不舒服,去醫院檢查醫生說我應該經驗一段時間,但考慮到我離開的這段時間長短不定且公司的事務不能耽誤,只能向您申請辭職了,不能因為我個人的原因而耽誤公司,這也是我考慮再三做出的艱難決定,希望您體諒,以後如果有機會,我定會回到咱們公司的......」或是其他一些你不願意離開而又無法抗拒的非主觀因素等;

(2)如果你對公司已經沒有了留戀或是老闆對待你很差,那麼你完全可以理直氣壯的去辭職,因為你並不虧欠他什麼,當然,適度的委婉也是好的;

其實最關鍵看你辭職的主觀動機是什麼,如果因為公司對你不仁,那你不必對他不義,大可坦然直接的說明原因離開;但如果公司對你已經很好了,各方面待遇都比較優厚,但但你自己還覺得不夠,自己不滿足現狀的話,那就要委婉一些,尤其是給雙方都留一些餘地,畢竟做人要厚道,也說不定你以後還會和這個公司合作或是回到這個公司;如果公司待遇一般,雖然公司對你也還可以,但為了自己更好的發展想離開,那就要委婉一些來辭職。

由於你的問題比較簡短,三言兩語不能了解你的實際情況,也同樣不能三言兩語給你最為切合的回答,最關鍵的在於每個人的說話風格和行為方式不同,沒有一種說法適合所有人,照搬則也行不通,我只是分情況舉例給你提供一些思路,最主要還得以你自己的方式說出來。最一般且最直接的原因也就是以自身身體原因和家庭原因(如孩子問題、配偶問題、父母問題作為理由),雖然很多都只是一種藉口,但要成為「善意的謊言」,於人於己無害最好,所以,再辭職的時候說得委婉些好,有時候說點活話也未嘗不可(如「以後有機會還會再回到公司效力.....」),從哲學上說「具體為題具體分析」,淡然因人而異,希望你能順利解決這個問題。

3樓:法律助手傑老師

回答請稍等一下昂

3、最後一點是不要說公司****不夠好,薪資是可以說,但是要走是定數,那些提了卻沒有走的在老闆眼裡變成了不定因素,發展前景也是堪憂了。

一般要不要說公司不好喲,把問題往自己身上推更多1條

4樓:獅子

辭職主要看什麼事由,如果找不到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如:1、以家庭原因提出辭職(孩子太小需要照顧、父母身體不適需要回家照顧等等)。2、以個人原因辭職(準備結婚、繼續學業、身體不適等)。

3、其他原因(家裡面開店需要幫忙等等);其實只要自己想清楚了準備辭職,什麼理由都是最好的!

5樓:匿名使用者

老子不幹了!江湖路遠從此不再相見1

6樓:武術無先手

用搬家離開城市當理由辭職最好

7樓:蝦親近夯

程本系統1.程甲本《新鐫全部繡像紅樓夢》,清乾隆五十六年辛亥(1791年)萃文書屋活字本,程偉元、高鶚整理出版。程、高在曹雪芹逝世28年以後,竭力蒐集曹公留下的前八十回及零散的後四十回殘稿,「集腋成裘」「細加釐剔」「截長補短」,終於將120回的《紅樓夢》「公諸同好」,這在《紅樓夢》傳播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2.程乙本

8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原因 辭職 家庭原因辭職 又找了份工作已經找好了

9樓:匿名使用者

老娘(老子)不幹了!!!

10樓:記住腦子沒

就按照你心裡想的說

但是也不能太過偏激

就算要走也要留個好印象

11樓:匿名使用者

在面試後進行進行一些跟蹤詢問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是什麼原因辭職就直接寫

想辭職,怎麼說才好?

13樓:spring霄

首先和你的上司先簡單溝通好,然後再進行書面申請。具體細節如下:

1、辭職要合規合法理由非常重要,最好不是自己的原因,否則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對你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

2、其實只要理由正確,辭職通知短短幾句話就可以了,注意不能是辭職申請,因為只要理由合法是不需要批准的。但必須確保送達,也就是說要單位簽收或**信送達。

3、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這不但合法合規,不用批准可以立馬走人,他找不著你的叉,一般單位在這些問題上都會出錯的。

4、所以你的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茲有某某部門某某,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因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比如不簽勞動合同、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按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現提出辭職。並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14樓:蔚驕環碧萱

最好說家庭原因,比如父母年歲大了,家裡老婆孩子需要照顧等原因,這樣老闆也挑不出毛病來。

15樓:法律助手傑老師

回答請稍等一下昂

3、最後一點是不要說公司****不夠好,薪資是可以說,但是要走是定數,那些提了卻沒有走的在老闆眼裡變成了不定因素,發展前景也是堪憂了。

一般要不要說公司不好喲,把問題往自己身上推更多1條

辭職怎麼說比較好

16樓:慶帥考研老師

如果你是公司的員工,想要辭職的話,可以找一些理由,比如說家裡有事情,父母需要照顧,所以需要辭職去照顧父母,或者是自己的身體不好,想休息一段時間,這樣找個理由去辭職,彼此雙方,都不會感覺太尷尬。

提前辭職,可以這樣做。

員工臨走還費盡心思找靠譜的理由,就是為給你留面子,不想說穿你的管理有多爛、他對你已失望透頂。仔細想想,真是人性本善。作為管理者,定要樂於反省。

的確,管理者與其埋怨離職員工不忠誠,不能與公司共進退,不如從自身找找原因。看看有沒有對不起員工的地方,有沒有經常傷員工的心,工資分配、發放是否合理等。分析自身原因後,找到改進的方法,避免以後犯同樣的錯誤。

有些管理者則不然,員工提出辭職以後,他就各種各樣的阻攔和抱怨,有時甚至阻撓員工正常的離職流程,針對平時我們遇到的此類問題,我想給各位職場朋友分享一下我的建議。

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這裡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 ,如果你在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三天後就可以離開單位 。當然這中間單位需要你做工作交接的話,你需要配合單位做好工作交接。如果單位三天後不同意你離職,或者扣除你試用期的工資,單位就涉嫌違法了,如果沒有其他正當理由,你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提出投訴,也可以向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進行起訴。

第二種情況,你已經辦理了轉正手續 ,屬於是正式員工,當用人單位收到你提出的辭職通知後,用人單位通常會有以下幾種反應:

一、同意你辭職,可以在三十日之內離職。如果這種情況也是你想要的結果,你也希望不用做滿三十天就離職。建議你與單位簽署乙份協議,約定好具體的離職日期,這樣對你來說更有保障。

二、同意你辭職,但必須做滿三十日後才能離職。如果你想提前離職,你可以向單位提出這一請求,如果被拒絕,強行離開,單位有權利在滿三十天後再履行離職手續義務。什麼是離職手續義務呢?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換句話說,如果你強行離職,單位可以延遲辦理離職手續。

單位有權利扣工資嗎?其實沒有,單位照樣必須發放你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

但是,現實當中,一旦員工要求提前離職,而單位又沒有同意的話,單位會扣掉你的應發工資。很多員工最後離職後要和單位開啟官司也是因為這一點,不過,雖然單位沒有權利扣你的工資 ,如果由於你的提前離職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話,用人單位有權以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向你索取賠償金,不過單位也要舉證來說明你提前離職給單位造成的損失狀況。建議你離職前如果工作沒有交接好,還是要按照單位的要求進行交接,因為作為職場人,要有職場人的職業素養和信譽。

三、同意你辭職 ,但要超過三十天以後才能離職。單位希望你三十天之後再離職,顯然與你的意向相左。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沒有權利要求你繼續工作超過三十天。

但是如果你的工作特殊,確實在乙個月之內無法完成工作交接,建議你繼續延長離職時間,待所有工作交接完畢後再離職。不過這個是根據你的意願來決定 ,單位是不能強制你繼續工作的。

四、不同意你辭職,《勞動合同法》賦予辭職員工的義務是,通知用人單位,而不是向用人單位申請。因此,用人單位其實沒有權利拒絕你的辭退通知。不同意辭職的做法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你只要能證明自己履行了通知義務,三十天後就可以合法離職。因此,遇見不同意離職的時候,並不用太擔心,自行三十天後離職即可。如果你是以辭職為由爭取一些個人利益,而不是真心想辭職的話,這時單位繼續挽留你,不同意你辭職 ,你也達到了目的,那麼恭喜你,證明你對公司還是有很大的價值的。

人生路很長,人生路當中很長時間都是在職場中度過的,要時常懷有感恩之心。感恩單位給你的機會,讓你成長 ,給你財富,但是如果你在職場當中遇到了不公平的待遇,我們也要做到有法為伴。離職,提前30天告知,對公司是交代,對自己何嘗不也是一種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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