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和規章制度小企業可以自己擬訂嗎

時間 2021-12-22 20:46:15

1樓:周律師說

勞動合同和規章制度,企業均可以自己擬訂,但要符合法律的規定。

1、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2、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2樓:聞道三金

勞動合同是可以自己擬定的,但要附合《勞動合同法》的下列規定: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規章制度本來就是企業自己訂的,但是務必要注意,規章制度的制定必須經過民主程式,否則對員工無約束力,所謂民主程式,是指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在與員工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訂立。

為了保持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約定的一致性,有必要時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規章制度作為本合同附件一併執行,勞動合同條款與規章制度規定不一致時,條款自動失效,以規章制度為準。」

西北政法大學劉鑫為您提供參考意見。

3樓:

可以自己制定,但是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4樓:翩翩邪少

只要在不違反勞動法的情況下就可以,制定出的規章制度還需要經過公示才能生效。建議你在制定規章制度的時候先把新勞動合同法看一遍。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擬定,但是不能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相違背,否則屬於無效條款!

勞動合同單位可以自己擬定嗎?具有法律效力嗎?(不違反合同法)

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

復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制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對於這些內容,在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情況下,可以由單位自己擬定,但是,勞動合同中還須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必備條款,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7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只要所擬制的勞動合同內容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那就應該說這份合同是合法的

只有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就詞可同達成共識 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 這份合同才能說是有法律效力的

8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就合理合法。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應如何建立,才符合法律規定的民主程式? 5

9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何才是具備合法的條件和制定程式?

公司的規章制度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內容合法;二是程式合法,你提到的是程式問題。

程式問題一般要經過:徵求意見階段,如果公司有職代會,那麼就徵求職代會的意見,沒有的話,就徵求全公司的意見吧。

徵求意見,只是乙個程式,意見可以不採納。

第二階段是公示階段,這個可以和第三階段連起來,就是向全公司員工發出通知和公告。

第四階段,學習和培訓階段,這個最重要,要組織員工學習,對某些特殊條款向員工作出解釋。

然後要讓員工確認學習過這個東西。

這樣就可以了,不徵求員工意見,如果嚴格追究的話,程式也是違法的,雖然有了這個環節公司不採納,結果一樣,但是有了這個環節就是合法的了。

10樓:匿名使用者

現實中:

1、 這一條並不嚴格,只要規章制度沒有明顯的「不公平」或者「有失公平」或者「違背法律」就是有效地,企業自己制定。中小企業根本沒有公會或職工代表大會。

2、不適於中小企業,即使是外資企業也不理會這一套。

3、也不適於中小企業。

通常企業是通過培訓來告知員工的。

11樓:高雅慧律師

這就是方式方法的問題了,可以通過公告或者其他公示方式,使得職工知道有這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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