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的東西是善意占有還是惡意占有

時間 2022-12-05 17:25:35

1樓:赫瀚衷初陽

善意占有:撿到了的東西,沒發現有人來招領,於是自己也就用著了

惡意占有:撿到了東西,有人來認領,卻故意不願歸還。

2樓:武西鋒

撿到東西如果是拋棄物,因先佔而取得所有權,無所謂善意惡意。

撿到東西如果是遺失物,屬於無權占有,惡意占有,不適用善意取得。因為善意取得的前提是無權處分,要件是善意、有償、對價。

3樓:匿名使用者

拾得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所有權人和其他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拾得人屬於無權占有,但是並不能說是一定具有惡意。

4樓:暢遊世界

首先撿到的東西不一定是遺失物,還有可能是拋棄物呢!若是拋棄物就先佔取得了,就無所謂無權占有,就沒有什麼是善意還是惡意了

其次,拾得的遺失物沒必要區分是善意還是惡意,你即便區分開了沒什麼價值,只要知道是無權占有就好了

最好建議你看看萬國專題講座裡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中的拾得遺失物,這才是司考要考的角度

5樓:匿名使用者

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可以一直是善意,也可以一直是惡意,還可以開始是善意後來變成惡意(但不能開始是惡意後來是善意)

不要把本來沒有太大關係的問題糾結在一起~~~

6樓:萊陽正義劍

善意占有一般指價值不大的且無法查詢失主的

7樓:匿名使用者

拾得遺失物是惡意占有.

善意占有必須是買了乙個無處分權人出賣的物,或者支付對價取得了乙個無處分權人轉移的債權。必須支付對價。

8樓:談斐

遺失物說白了就是丟失了暫時找不到主人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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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樓:淡雅之百合

善意占有:撿到了的東西,沒發現有人來招領,於是自己也就用著了

惡意占有:撿到了東西,有人來認領,卻故意不願歸還。

拾得遺失物是善意占有還是惡意占有

10樓:

拾得遺失物,並不能籠統的說是善意占有、還是惡意占有。

第一,拾得遺失物,只有得出拾得人占有了遺失物的這乙個客觀的事實狀態。而善意、惡意是占有人是否認為自己有占有的權源的主觀問題。二者之間不能直接等同。

第二,客觀上,拾得人占有遺失物。主觀上,若想找失主歸還,則為有權占有,占有的權源為無因管理之法定債權。此法定債權並非請求本人為給付,而是作為占有的根據,是債保持力的體現。

有權占有並無善意、惡意之分。其次,主觀上,若不想歸還,變為侵占,為無權占有中的惡意占有。

11樓:晾魚頭

惡意占有。善意惡意的區分標準並非常理中的善惡,而是行為人是否知知情。

遺失物的拾得人知道自己無權占有,因此為惡意占有。

如何區分善意占有,惡意占有以及善意取得?

12樓:長沙金龍律師

占有人不知道自己是無權占有的,為善意占有;明知自己屬於無權占有的,為惡意占有。

善意取得又稱為即時取得,無權處分人在不法將其受託占有的他人的財物(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的,如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時繫出於善意,則受讓人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原權利人喪失所有權。

13樓:匿名使用者

區分那三個就要看占有人,取得人的心理態度了,這個要看不同的情況來定的。

占有和取得不同的地方在於當事人的心理態度是暫時的占有還是取得所有權。

善意占有; 你丟了一頭牛,我把牛牽回家放在我的牛圈裡,準備明天給你送回去,此時我就是善意的占有,我沒有占為己有的意思。

善意取得:我有一塊表借給了你,你戴著表上班去了,你的同事看見你戴著表很喜歡,就跟你說100賣給他,你就賣給她了,此時,你的同事就是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1、你沒有實際處分的權利,2、你的行為足以讓第三人認為你有處分的權利,3、取得的物件只能是動產。4、取得人士善意的,也就是說他不是到東西不是你的,5、支付了相應的對價

14樓:匿名使用者

善意取得是有權占有,而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是無權占有的兩個分類

判斷占有人善意占有或惡意占有的時點,應以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時為標準

15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應該是主觀。

縱橫法律網-河南英倫律師事務所-張維民律師

區分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有何法律意義呢?

16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1l的回答我補充一條,就是對於占有物滅失和損毀的風險承擔有區別,善意佔有者對於占有物滅失和損毀的風險只在重大過錯或故意的情況下承擔,惡意佔有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17樓:匿名使用者

區分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的意義在於以下幾個方面:

●在取得時效制度中,因占有的善意或惡意之區別而時效期間有所不同,譬如台灣民法典第769條規定,一般情況下取得時效的占有期間為20年,但在第770條規定,如果自占有之始即為善意且無過失者,那麼取得時效期間即為10年。《物權法》中沒有對取得時效作出規定。

●物權善意取得制度乃是以善意占有為要件。《物權法》第106條規定了不動產和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其中要求受讓人在買受無權處分之標的物時,應為善意,也就是對標的物的占有應為善意,確信出賣人為有處分權人,也同樣確信自己通過購買能夠取得合法占有。

18樓:匿名使用者

善意 取得的法律意義;a.受讓人與原所有權人之間的效力。b.轉讓人與原所有權人之間的效力。

善意與惡意占有區別

19樓:墨陌沫默漠末

1、主觀不同:善意的無權占有,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自己沒有占有的權利,相反,無權占有人(根據起掌握的資訊)虔誠地相信自己享有占有的權利。惡意的無權占有,指占有人明知無占有的權利,或者雖非明知但仍有所懷疑所形成的占有。

2、費用不同:權利人請求返還占有物時,善意占有人有權請求權利人補償其所支付的保管、維修等必要費用;惡意占有人無此權利。

3、賠償責任不同:無權占有人「使用」占有物導致磨損、折舊、損壞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善意自主占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善意他主占有人超越假想占有許可權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區分善意與惡意占有的方法:

一、主體

在主體方面,轉讓人須為無權處分人,受讓人為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只有當轉讓人無權處分該物時,原物所有人的利益才會受到侵害,才會存在犧牲原物權人的利益而保護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才有適用善意取得的必要。

並且,受讓人應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這樣才能保證第三人的行為是有效的,乙個被撤銷或無效的行為就不存在對其利益的保護問題。

二、客體

在客體方面,從《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規定善意取得的客體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動產以交付為其公示原則,不動產以登記為其公示原則。

三、主觀方面

就主觀方面來說,受讓人應當是善意的。所謂「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行為人在為某種民事行為時不知存在某種足以影響該行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種心理狀態。對於認定這種「心理狀態」,我認為應當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首先,受讓人是否有「知情」的義務,通過他的專業知識水平以及對轉讓人的了解程度,受讓人是否能夠判斷他的取得是善意的;

其次,受讓人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對價,如果受讓人明知其取得該物的**與實際價值相差極大,則可以認定為其行為出於「非善意」;

最後,應當考慮交易的場所是否符合常理。需要強調的是,善意取得為即時取得,因此善意的準據時點原則上應為法律行為發生時即受讓財產時為準,至於事後知情與否,並不影響善意取得的構成。

四、客觀方面

在客觀方面,善意取得必須依一定的法律行為而存在,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受讓人通過交易從轉讓人處取得財產,而受讓人的這種行為是一種「支付合理對價」的法律行為。

我國《物權法》中規定「以合理的**轉讓」就充分說明了這種行為的性質必須是有償的,受贈、繼承等無償方式取得的物不能發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善意取得既可以適用於動產,也可以適用於不動產,但法律規定禁止流通的動產或者不動產,如貴重金屬、毒品、麻醉品、國家專有財產、盜竊物、贓物等不適用善意取得。

20樓:以柔

1、主觀方面:善意的無權占有,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自己沒有占有的權利,相反,無權占有人(根據起掌握的資訊)虔誠地相信自己享有占有的權利。惡意的無權占有,指占有人明知無占有的權利,或者雖非明知但仍有所懷疑所形成的占有。

2、請求必要費用的權利:權利人請求返還占有物時,善意占有人有權請求權利人補償其所支付的保管、維修等必要費用;惡意占有人無此權利。

3、賠償責任:無權占有人「使用」占有物導致磨損、折舊、損壞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善意自主占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善意他主占有人超越假想占有許可權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法規:

《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三條: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物權法》第二百四十四條: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占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占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21樓:金牛咲

區別如下:

1、不當得利的返還不同。

善意占有人一般只返還現在的

利益,對於已經滅失的利益不負返還責任。而惡意占有人在此情況下應負賠償的責任。

2、財產所受損害承擔不同。

對於財產所受損害,善意占有人僅承擔返還「替代性利益」(因財產毀損、滅失而取得的收益,例如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等)的責任,但惡意占有人除應承擔返還「替代性利益」,還要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3、占有財產的必要費用要求不同。

就維護占有財產的必要費用,僅善意占有人可以要求權利人支付。

4、財產所有權取得方式不同。

如果占有人在購買由他人無權處分的財產時主觀上是善意的,其占有該財產也是善意的,便可以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對該財產的所有權。但惡意占有人則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對財產的所有權。

如果占有人基於將財產據為己有的意思,善意、和平、公然、持續不間斷地占有某項財產,經過法定的占有時效期間,則可依占有時效制度而取得對其占有財產的所有權。

5、返還義務不同。

在返還原物時,善意占有人可請求所有人返還其為保管、儲存占有物所支付的費用,並對已經在占有物上所獲得的孳息不負返還義務。而惡意占有人在返還原物時,無權請求所有人返還其支付的費用,並有義務返還其所獲得的孳息。

22樓:匿名使用者

善意占有,是無權占有的再分類。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自己無占有的權利而為的占有。在善意占有中,根據占有人有無過失為標準,還可以再分為過失占有與無過失占有,但嚴格來說,只有不知自己無占有的權利且無重大過失者,方構成善意占有。

在時效取得中,不少立法例上規定,動產時效取得的期間一般為10年,但占有之始為善意的,期間則為5年;動產的善意取得以善意占有為要件。

惡意占有,「善意占有」的對稱。明知或應當知道沒有占有的權利而對物的占有。對物進行惡意占有之人對占有物沒有使用、收益權,若為使用、收益時,應將物的孳息返還給合法權利人。

惡意占有人有過錯而導致占有物毀損滅失的,應當對占有物的全部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合法權利人要求返還占有物時,惡意占有人可就因保持占有物的價值和效用而付出的必要費用,依無因管理的規定要求合法權利人返還;對增加占有物價值的費用,惡意占有人無權請求返還。在法律規定取得時效的情況下,惡意占有不能產生使占有人取得所有權的結果。

善意占有人如果在嗣後知道其占有是無權占有,從知道時起善意占有就轉變為惡意占有。在物權人提出返還請求權後,如向法院提出本權之訴,從收到法院送達的訴狀時起,善意占有人就變成「訴訟中的占有人」,善意占有也應被擬制為惡意占有。請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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