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輩說毛爺爺那時治安特別好。現在怎麼感覺不行了?

時間 2023-05-26 23:55:02

1樓:匿名使用者

那時的人們對於物質需求和現在比不了,社會在發展,時代在變遷,人的觀念也在進步,那時候的人們思想比較保守,自己動手豐衣足食,勞動創造一切,撿到錢還要上繳國庫,現在呢?詐騙、搶劫、不勞而獲、老想著一夜暴富的機會,人的心理發生了本質上的改變。

2樓:樂山海天

那個時候人口是無法自由遷移的,要想到其他城市出差公幹,必須由工作單位出具介紹信,然後到糧食店換取全國糧票,你才能夠在外地的城市的飯店吃飯。因此城市中的人口基本都是本地人。而城市人口都是有組織管理的,工人由工廠管理,幹部由機關管理,學生由學校管理,如果乙個人危害社會治安,但是並不構成犯罪的,公安局就可以交給所在工作單位監管。

而且那個時候的刑責很嚴格,類似現在的普通職務犯罪都可以判處極刑。

3樓:逆天火狐

那個時候的人不一樣,對物質要求沒那麼高,基本都沒什麼文化,只求吃飽飯,就足以現在的人不一樣了,你不是要求太高,貪得無厭。

4樓:m博士雜貨鋪

社會是進步的,要向前看。

5樓:沙鷗

治安對應的是嚴打,偷點錢都可能槍斃。壞人當然老實,但這和以法治國矛盾呀。多大的罪處多大的罰才是正常的,

家庭成員法律定義

6樓:華律網

家庭成員並不是乙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乙個家庭的親屬。

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

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一般來說,家庭成員是和你在同乙個戶口本裡的人。「家庭」在法律上等同於戶籍,「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戶籍內永久共同生活,各個成員的經濟收入都作為家庭共同財產的人。

家庭成員」與「直系血親」、「親屬」並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不一定互為家庭成員。

7樓:匿名使用者

1、子女成年後尚未結婚,仍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屬於家庭的成員;

2、子女成年後,如果身體健康,有勞動能力,則父母不再對其有撫養的義務。如果未結婚又沒有房子,父母仍相當允許其繼續居住,因為家庭成員間有生活扶助的義務。如果雙方關係惡化,父母強烈要求子女搬出去住,在這種情況下,父母在法律上已無撫養義務,如果雙方調解不成,那麼子女應當搬出父母所有的房子!

家庭成員間的關係,既需要法律的調整,也需要道德的調整,是否必須搬走,這要看雙方關係,如果用法律來調整,則應當搬走。

3、當父母死亡,其父母的財產應該怎麼繼承?如果有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則按遺囑繼承;如果沒有遺囑,則按法定繼承,法律上規定: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他們之間的權利是平等的,原則上應當是均分。

4、家庭成員並不是乙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乙個家庭的親屬。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

5、***與住建部於2010年4月27日聯合發布關於經適房管理的檔案,其中有「購房人」與「家庭」的說法。「已經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家庭,在購買完全產權房(即商品房)時,必須將經濟適用房轉換為完全產權房」。這裡出現乙個關於「家庭」的問題:

假如父母購買了經適房,若干年後成年的子女購買商品房,是否意味著父母也要將經適房轉換為商品房才行?婚姻法上沒有明確給家庭下定義,因此成年的子女是否仍然屬於法律上的家庭成員?相關方面並沒有乙個明確的解釋。

8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請問離婚家庭的孩子在學校讀書期間填家庭成員要如何填。

法律上的家庭關係有哪些?

9樓:鞠健柏板叡

法律上的家庭關係包括:夫妻,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繼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繼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繼兄弟姐妹,兒媳,公婆,女婿,岳父岳母。

10樓:賀語心鈄職

夫妻,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繼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繼兄弟姐妹,兒媳,公婆,女婿,岳父岳母,

我國法律對涉外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適用有哪些規定

11樓:大龍小龍的

根據最新出台的《涉外民事法律關係適用法》,對於涉外婚姻的法律適用進行了新的規定。

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居住地法律;沒有共同居住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地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結婚手續」,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國籍國法律的均為有效。

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的,適用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法律。

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

涉外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適用原則是什麼

12樓:張巨集超律師

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解釋,涉外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適用原則主要有:

1、中國公民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即涉外結婚以結婚行為地法為準據法。包括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適用結婚行為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

因此,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也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2、中國公民同外國人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即涉外離婚以法院地法為準據法。包括離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適用受理離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

3、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絡的國家的法律。對比一下勞動。這裡的撫養,包括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撫養、贍養、扶養。

廠房買賣。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指出,父母子女相互之間的扶養,夫妻相互之間的扶養以及其他有扶養關係的人之間的扶養,應當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絡國家的法律。扶養人和被扶養人的國籍、住所以及供養被扶養人的財產所在地,均可視為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的聯絡。

4、監護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適用被監護人的本國法律。但是,勞動。解除勞動合同。被監護人在我國境內有住所的,適用我國的法律。

5、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該項原則又稱為「公共秩序保留」原則。根據該原則,婚姻當事人違反我國婚姻法基本原則或規避我國強制性、禁止性法律規範的行為,不發生適用外國法律的效力,仍應適用中國法律。

相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四十二條 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依照本章的規定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保留的條款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第一百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條 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絡的國家的法律。

第一百五十條 依照本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13樓:期待社群教育

我不太記得,在《民政》婚姻管理那章你看看,有沒有你要找的答案。

法律與家庭的關係是什麼?

14樓:話梅太飛糖

你說的這個法律與家庭的關係應該是相輔相成的吧,肯定來說都是有這方面乙個規定的了。

我國調整婚姻家庭與繼承關係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15樓:上海李德春律師

(1)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2003年8月8日發布的《婚姻登記條例》,同時廢除了1994年2月1日發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3) 2003年9月25日民政部發布的《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以及民政部新出台的《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一)、(二)、(三)》及其他司法解釋。

5)《繼承法》等。

16樓:野馬幫何莫

很多,例如《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等等。

離異家庭,家庭關係,法律

17樓:民商法苑

你沒有權利。

還好你還未成年。至於大學的學費,父母沒有法定義務承擔成年子女的教育費用,他們可以支付,但並不必須。

18樓:匿名使用者

你想分割你父母的共同財產?還要支付你成年後的部分支出?都沒人理你。

19樓:萬事**

成年了他們就可以不負責你未來的一切費用了,你想想要是能分到房子就不能拿錢,能拿錢就必須跟著一方住。

20樓:高做的女神

明白了,你有一些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