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法律的朋友請進急急急,急!急!急!懂法律的朋友請進

時間 2022-02-16 23:46:58

1樓:厲初彤

答:他們之間屬於僱傭關係,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

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2樓:

廣東胡律師:

你的親戚是僱傭的員工,所以員工在為你親戚從事僱傭工作的時候受傷,在法律上屬於工傷,你親戚要依法承擔他的: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如果造成殘疾,你的親戚還要給他殘疾補助金。

讓你的親戚趕緊帶這個雇工去做工傷認定,然後按工傷傷殘鑑定書來作賠。

3樓:

要搞清楚你親戚「請人」究竟是什麼意思?

1.如果請人指的是建立勞動關係,說白了,老闆請工仔,那麼受傷人屬於工傷,你親戚應該負責;

2.如果請人指的是僱傭關係,我覺得你親戚請人的性質很大可能是屬於這種,那麼按照法律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總之,賠是要賠的,只是以上兩種賠償形式不同,工傷的話,首先要工傷鑑定,看看是幾級傷殘,而後者,則按照損害程度,療養程度,誤工程度等來進行賠償。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與所請的砍樹的人構成僱傭關係,你們應當對構成的傷害情況承當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如果有證據證明砍樹的人有故意或過失的話,可以減輕你們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

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護理、繼續**實際發生的必要的**費、護理費、後續**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5樓:竹子依舊

這種屬於僱傭關係。

參照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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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匿名使用者

你哥哥去年的是取保候審,並不是案件已經取消了。

你哥哥沒有犯新罪所以沒有累犯的問題。現在要看他的逮捕證是以什麼罪名逮捕的,然後看檢查院起不起訴。起訴什麼罪名,之後才能判斷會怎麼判。

現在可以去請律師了,律師介入快的話可能在提起訴訟前就搞出來,逮捕之日起乙個月內就要提起公訴不然就放人。要看律師怎麼操作的。

7樓:匿名使用者

涉嫌故意傷害罪,建議委託律師幫助。

8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只是拘留而已

會記錄在案

懂法律的請進…急急急,可以加分

9樓:揚州老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7、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根據你所述情形結合上述條款,在你朋友能舉證的情況可認定全部或部分債務為一方所有.

10樓:匿名使用者

非為共同生活所用的債務不是共同債務,由借款人單獨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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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樓:奇葩葉開

民事行為可分為無效民事行為,可撤銷,可變更民事行為,效力未定民事行為。

無效民事行為自始不發生效力,屬於不可復生的行為,不管如何補救,都不受法律保護。

可撤銷,可變更民事行為,屬於有瑕疵的民事行為,但不影響該行為的有效,在撤銷,變更前就是有效行為,只有經過當事人行使撤銷權,變更權才決定該行為在行使權利之前是無效行為,若放棄行使權利,則表示該行為自始就是有效行為。

效力未定行為只有經過第三人追認,才可以確定為有效行為。否則為無效民事行為。

那麼上面一句話「在確認經濟合同無效後,合同可以予以變更後履行的,予以變更」。

屬於可撤銷,可變更民事行為。若你行使變更權,那麼該行為可以予以變更後履行;但若你不行使權利,便預設為該行為合法有效,並不需要予以變更,所以該合同的有效或無效。變更或不變更,取決於權利人你。

只有你申請予以變更,才會發生變更變動。且權利的有效期間是你「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為屬於可撤銷,可變更行為之日起1年內行使」。懂了沒,只有受害人才可以決定是否予以變更,法院不會自動予以變更。

已作回答,謝謝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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