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定小區的地下停車場允許買給個人嗎

時間 2023-02-13 06:35:08

1樓:合肥潘律師

有獨立產權的商業用途的停車場車位可以買賣。

小區內地下車庫的所有權與使用歸屬是怎麼規定的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小區內地下車庫的所有權與使用歸屬沒有明確確定。

1、小區土地使用權如果為業主享有,開發商就不能再享有該小區的土地使用權,因此,也不能享有土地地表和地下建築的所有權和支配權。

2、如果地下車庫作為小區建設的配套設施之一,是建築物的輔助設施,就應如道路、管線一樣,是房屋的從物,應交付建築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在買賣合同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從物應當依從主物(房屋)一併**、轉移。

3、如果業主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包含了空間權,如果承認了地下車庫的產權屬於發展商,那麼就承認了空間權被發展商保留,但既然土地使用權都轉讓給小區業主了,發展商又依據什麼來認定空間權還保留在自己的手裡?從法律邏輯上解釋不通。因此只能推定出地下車庫的產權屬於全體業主享有。

地下車庫是對地下空間資源的利用,和地表上某獨立單元房間對地上空間資源利用一樣,都具有使用面積和建築面積,在建造時都需要額外投資。地下車庫是相對獨立的建築物,具有作為所有權客體的物的所具有特性,它是一種特定的、獨立的物,並不能以其它物代替,而且在空間上能夠個別地、單獨地存在。因此,雖然確定地下車庫的所有權的歸屬尚無法律明文規定,但它具有專用使用權是不容置疑的。

3樓:上官紫沙

地下車庫的產權屬於全體業主享有。

物權法明確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其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國家規定小區車位一戶只能買乙個嗎

4樓:mxx公尺小夕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本區域業主的需要。擬**車位、車庫數量少於本區域房屋套數時,每戶業主只能購買乙個車位、車庫。」

因此國家規定小區車位一戶在車位不足時只能買乙個。

物業管理條例:

《物業管理條例》是根據《***關於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的,為的是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而制定的法律條例。 由***於2007年8月26日發布,自2007年10月1日開始施行。共7章70條。

背景:隨著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斷深化,房屋的所有權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公有住房逐漸轉變成個人所有。原來的公房管理者與住戶之間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也逐漸演變為物業管理企業與房屋所有權人之間服務與被服務關係。

在住房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設發展過程中,物業管理這一新興行業應運而生。全國物業管理企業飛速增加。它的產生和發展,對於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工作環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擴大就業起著積極的作用。

也出現了一些問題,需要通過立法、完善制度加以解決。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條國家鼓勵採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地下車庫是否允許私人買賣

5樓:牛霞吧

地下車位,產權屬於物業公司!可以買賣!如果你買了,產權就是你的!可以自由買賣。

小區地下車位使用權轉讓 是否合法?

6樓:cc是菜菜阿

第一,這種情況下使用權轉讓的問題,到底能不能受到保護,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法院可能會認可,但是不能保證法院一定認可。因為除了土地使用權可以如此轉讓並有相關部門登記備案之外其他所有權的轉讓在我國都是由租賃的形式作出的。

第二,如果你的合同被認定為是租賃合同,你也知道是明顯超過了租賃期限的,因此20年後的期限就不會受到保護。三、因為沒有產權,只有合同,如果開發商與第三方另外簽訂這樣的轉讓合同,那麼就會產生糾紛糾纏不清。

你的個人認為是正確的,即使是租賃,你也可以轉租,當然你要繼續承擔你和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的義務。

綜上,你應當認識到以下問題:

1、這個車位是國有的,國家可以隨時無條件徵用;

2、如果這個車位的建設者是開發商,那麼開發商有權利用它獲得利益;

3、車位使用權的轉讓很可能被認定為是變相租賃,20年以後的租賃期是無效的;第四,如果無良開發商多次**該車位,會給你帶來很多麻煩。

車位是有產權的,除了是共有的或是國有的,都是有產權證的。

7樓:匿名使用者

該地下車位為人防物質庫,產權屬於國家所有。本著「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我只能說又不是荒山,哪來的這條規定原則,如果這樣也可以,那你可以把軍用油庫畫上線,然後說是你投資了,以後賣汽油就好了。

因為車位只是占用了土地,沒有形成物權法上的建築物,所以只是有土地使用權,但是這個土地使用權是可以由個人承受的,也就是說只要履行了相關的手續,這塊地就是你用的,但是用途不能隨意更改;

對於你的問題:

1、一般情況下是合法的,特殊情況情況種類很多,要看了協議才能確定;

2、因為土地只屬於國家或者集體,所以當然車位只涉及到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永遠是國家的,而且根據規定,土地使用權是有使用年限的,就像你們協議中說的是70年,但是具體剩餘年限要以你最後拿到的土地使用權證上的確定。這個和房屋租賃是不一樣的,這個涉及到的是土地使用權,按照土地的相關法律法規,不是根據合同法的房屋租賃這塊弄的。

3、使用權的轉讓需要看你們之間的協議是怎麼約定的,如果沒有約定禁止轉讓使用權,那就是可以的,但是建議還是在合同上註明允許你這邊轉讓使用權。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有產權證的地下車位可以買賣。

9樓:匿名使用者

地下車位使用權按照《物權法》來講,肯定是合法的,也是受法律保護的,只是這個協議只是乙個租賃合同,超過20年如果開發商不來找你,是自動續租的,一般開發商20年後也並不會來找你,開發商一般和你籤的協議上面也是規定了使用期年限的,大部分年限約定是和你買的房子一樣,如果你二次轉讓,只要你和買家簽訂的使用權協議是公平自願,不違反法律規定,**合理的話那麼也是受法律保護的,只是這個實際是乙個租賃轉讓協議,但並不會影響買受人的使用和合法性。

10樓:登長征郎璧

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是有效的、合法的。《物權法》承認了小區車位可以作為獨立交易的客體,且也有權通過協議**、出租。因此,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是有效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車位一般都是沒有產權證,只有使用權依法取得地下空間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然後你可以聯合小區其他有意見的業主,如果哪天你想轉讓或者賣給你作為車庫。

12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物業管理專案的地上車位是廣大業主的共同使用權土地,車位的收益經過業主大會同意,除去必要的管理成本用於物業管理專案的公益或納入專項維修資金賬戶,物業公司沒有權利越俎代庖,將車位使用權轉讓。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公司與開發商或業委會的物業服務合同是與期限的,物業公司憑什麼處分期限外的管理專案權益?如果是地下室車位的使用權轉讓必須經過產權單位授權才能有效,那麼收益應當交產權單位。

物業公司的做法是殺雞取卵,違法快速賺錢的不齒行為,業主們應當聯合起來抵制物業公司的違法行為。

13樓:據說巴主都是鳥

小區的地下停車位,它的使用船和轉讓是有一部分合法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請問這個事情進展如何了?我也遇到同樣的問題。

小區地下車庫車位一定要購買才可以使用嗎沒產權

15樓:鑽誠投資擔保****

總體上來說,車位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能辦出產權證的,另一種是不能辦出產權證的。所以在大家購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簽署的是《機動車位購置協議》,還是《車位租賃協議》或《使用權轉讓協議》。

常見的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也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說就屬於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

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買產權但可以租賃。另一種是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不同於其它車位,有著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

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產權。

那人防車位可不可以進行租賃呢?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對人防車位的租賃主要有兩種觀點:

觀點。一、部分法院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和轉讓人防工程的產權和使用權,轉讓人防工程車位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買受人利益,即使雙方簽訂了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

觀點。二、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交由開發商開發管理的,開發商可以通過租賃人防車位獲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因此,如要租賃人防車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門的許可。而且,租賃人防車位存在著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該車位被**部門無償徵用的可能性。

最後,大家在約定租賃期限還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

物業不允許未購買地下停車位的住戶進入停車場,合法嗎?

16樓:匿名使用者

物業不允許未購買地下停車位的住戶進入停車場的合法性在法律層面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對具有獨立產權證書的地上停車位、停車場、地下車庫等一般不會產生糾紛,而對於無法辦理產權證書的地上停車位、地下車庫等,需分情況對待:

1、屬於人防工程的地下車位,《人民防空法》第五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誰與規劃、人防工程管理部門簽訂人防工程使用合同或取得《人防工程使用證》,誰就是人防工程管理部門批准和管理的收益人。

實踐中的判決,如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大民二終字第00825號、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鎮民終字第00853號均有論述。

2、計入公攤面積的但無產權證書的車位,業主支付價款取得專有權的同時已取得了共有部分的共有權,應屬業主共有。未計入公攤面積且無產權證書的車位,開發商作為開發建設單位,並不因尚未進行登記就喪失車位的專有權,此種情況下開發商有權處分。

3、對於部分省市不辦理地上車位產權登記造成的建築規劃內但無法取得獨立產權證書的地上車位,應先審查其占用土地的性質,如屬於占用公共綠地或公共場所建設的,則其歸全體業務共有。

不能證明是占用公共綠地或公共場所建設的,則需依據規劃、合同等綜合認定。

法律導人向善,《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的目的,是通過開發商享有所有權鼓勵其多修建具有專有權的車位,是對各方權屬的明確確認,而非造成權屬的混亂。

如果單純依據第七十四條第二款,凡規劃內車位均屬於開發商所有,則可能發生開發商利用車位惡意逃避房價監管、建築區劃內的公共部分被開發商侵占一空等問題,亦違背立法之本意。

故對《物權法》七十四條第二款的適用,不能單一考量是否在規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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