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房主有繼承糾紛,跟買房人有關糸嗎

時間 2022-11-10 13:30:43

1樓:匿名使用者

是房子有繼承糾紛還是房主有繼承糾紛?這個是不一樣的你買的房子有繼承糾紛,又分兩種情況,你買房是否知道這套房產有糾紛。知道的話這房子你就不能買,因為賣房的沒有權利處分這套房,哪怕你付清房款過完戶也保不住這套房。

不知道的話,在你不知情的情況下以合理的**賣下並完成過戶。那房子就是你的了,房主的糾紛是他自己的事情,跟你無關,你可以保住房子。因為法律原則是不損害善意的第三人的利益,你知情還買就是惡意的,認為與房主串通的,協助轉移財產的,所以就不被保護。

不知情買了就是善意的,法律保護你的,但是如果你**的**明顯過低於市場價的話也有可能不被認為是善意的第三人。

房主有繼承糾紛,但是糾紛的不是房子,那就和你沒關係。

買房中介應該做好房產核查的工作,比如有無抵押不知道你現在是什麼情況,如果你已經付款了,還沒完成過戶,可以要求對方解約並賠償你的損失,要是已經過完戶了,就看與房主發生繼承糾紛的一方告不告你了。如果沒付款,那這套房你一定不能買了,因為你已經知情了。

2樓:匿名使用者

規定是,需要死者繼承人辦理完畢繼承手續,取得繼承人名義的房產證之後,才可以有繼承人任意處置住房過戶他人。

所以,當事人購買的住房產權還在糾紛中,是無法辦理過戶手續的。

《房屋登記辦法》:

第十三條

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第三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檔案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併,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併,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併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第三十五條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合法建造房屋、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權利人轉讓該房屋所有權或者以該房屋設定抵押權時,應當將房屋登記到權利人名下後,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辦理。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記載基於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予以登記的事實。

3樓:陽光的日子呦

不損害善義第三人的利益。不影響。如果有其他選擇,就不要選擇乙個有糾紛的

以他人名義買房怎麼保障自己的權益 50

4樓:諾諾百科

如果因某種原因一定要以他人名義買房,請務必做好房屋歸屬的公證。

以他人名義買房的風險很大。作為實際出資人,如果事先沒有跟被借名人簽訂協議並保留當初的出資轉賬憑證,就很難維護自己的權益。

如果被借名人將房屋**,則買房人無權向新產權人主張權利,只能要求被借名人賠償損失;如果被借名人對外有債務,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查封並拍賣該房產;如果被借名人死亡,房屋還可能因為遺產繼承關係,被其他人繼承。

因此建議買房人不要借用他人名義購房,以免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難以得到法律保護。

5樓:小夜愛小羽

1、借名買房,是指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借用他人名義購房,並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所有權的行為。房屋的實際出資人為事實購房人或者真正購房人,被借名之人為登記購房人。

2、實際出資人為何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產權呢,一般是出於以下原因:

(1)規避法律或者政策:

購買房產需要一定的資格,事實購房人沒有資格購買,而登記購房人具有資格購買是最常見的情形。比如,有些人不具備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條件又想買這樣的房屋,就只能借他人名義買房。

(2)轉移財產逃避債務: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債務人有權要求債務人以其所有的動產或不動產償還債務。有些債務人為了隱匿財產,惡意躲債,事先就把房屋登記在他人(一般是親人)名下,給債務人和法院以自己無財產的假象。

(3)貪圖便宜享受優惠:

比如,只有具有城鎮戶口的在崗職工,才能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人沒有資格辦這種貸款,於是以別人的名義辦理公積金貸款。

(4)簡便手續,減少稅費:

比如,父母為了逃避將來有可能開徵的遺產稅,以未成年人的名義購買房屋等等。

3、在法律上,借名買房中存在著諸多風險:

(1)登記購房人反悔不承認借名買房之事或者登記購房人死亡,其繼承人不了解借名之事、不承認借名之事。

(2)第三人對登記購房人轉移房產給事實購房人的行為提出異議,實踐中,借名買房雙方進行約定時,事實購房人認為借名與登記購房人的配偶沒有關係,真正的房主是自己,但登記購房人的配偶往往以《婚姻法》的規定提出異議,否認借名買房的事實,確認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3)房產被登記購房人處分**讓或抵押)或被法院執行。

1、如果不存在惡意規避法律或者政策的行為,如果借名買房合同是當事人自願簽署,奉行合同自由的原則,借名買房合同應具有法律效力。但該合同最好註明:「經雙方協商以甲方的名義購房,本房屋由乙方出資購買,房屋所有權歸乙方,與甲方無關。

」 而且,需要留存足夠的證據,比如出資的原始憑證,如存摺、購房發票等等。因為,一旦登記購房人事後反悔,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房屋是借名買的,實際產權人是事實購房人。事實購房人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援,房屋登記不實可最終得以糾正。

但是,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而產權證又是登記購房人的,事實購房人只能主張事實上的借款關係要求登記購房人返還房款。

2、另外,即便借名買房合同是有效的,但登記購房人違反該約定,將該房轉讓或抵押給第三人,第三人因此取得房產,事實購房人並不能追回該房產。因為根據《物權法》善意取得的制度,第三人出於善意而信賴不動產登記簿或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內容,並且轉讓時已支付合理的**,同時,轉讓後已依法登記,因而取得房屋所有權,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事實購房人僅有權向登記購房人要求賠償。

3、至於登記購房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以不動產登記為依據,查封並拍賣該房產,致使事實購房人喪失對房屋的所有權。如果借名買房合同無效,已經付款的事實購房人,只能向登記購房人要求返還購房款,如果借名合同有效,事實購房人在執行過程中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對被執行的房產主張權利並要求法院停止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員對案外人提出的異議,按照法定程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准中止執行。

綜上所述,借他人名義買房,會涉及到許多法律問題,也存在許多風險,因此,建議大家盡量不要借名買房為妙。因為借他人名義買房,一旦登記購房人事後反悔,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房屋是借名買的,而產權證又是登記購房人的,那就麻煩了,處理起來是十分複雜的。在此,建議您諮詢相關專業的律師,讓律師幫您分析並解決相關事宜,您也會省心不少。

6樓:

與情人買房怎麼保障自己的權益

7樓:**瘋我號的

傷腦袋啊

因為你這個是二選一啊

如果簽合同寫房產實際歸屬是你的 我感覺這是很傷親情的一件事如果不簽這個合同 那是很沒保障的一件事

哎自己選擇吧

不簽合同法律上是保障不了你的住房的

8樓:百小度

找個律師,做一下財產公正。

借名買房合同有效嗎,以他人名義買房會發生哪些糾紛

9樓:法大大電子合同

借名買房是指真正的買房人以他人的名義購買房產。從表面上看是出名人購買了房屋,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而實際上是借名人購買該房屋,支付了房款。

在借名買房中,購房合同是否有效需要分不同情況而定:

1. 如果購買的是商品房,該房屋買賣合同為有效合同。因為商品房為意思自治,買受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進行購買房屋。

2. 如果購買的是經濟適用房、拆遷房、回遷房、福利房等帶有個人身份的房產,這類房屋買賣合同為無效合同。因為這類房產的購買者需具備一定的資格,沒有資格的人借用他人名義進行購買的,有違相關政策和法律。

借名買房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果發生糾紛,很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其理由主要應從**推出安居房和限價房的目的考慮,**為了解決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居住問題,從而改善整個社會的居住狀況才推出這項針對特殊人群的優惠政策,在開發安居房和限價房的過程中,**一般均需用不同方式和渠道給予財政補貼,而名義買房人轉讓的實際上是基於其符合**規定的條件從而享有的購房權,如果這類合同有效,就會使原來不符合購房條件的人購買安居房或限價房,而原應享受安居房或限價房的人群的住房條件仍然沒有得到改善,這樣就違背了**推出安居房和限價房的初衷,因而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

在法律上,借名買房中存在著諸多風險:

(1)登記購房人反悔不承認借名買房之事或者登記購房人死亡,其繼承人不了解借名之事、不承認借名之事。

(2)第三人對登記購房人轉移房產給事實購房人的行為提出異議,實踐中,借名買房雙方進行約定時,事實購房人認為借名與登記購房人的配偶沒有關係,真正的房主是自己,但登記購房人的配偶往往以《婚姻法》的規定提出異議,否認借名買房的事實,確認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3)房產被登記購房人處分**讓或抵押)或被法院執行。

綜上所述,為了維護自己的財產,建議大家不要借名買房。

1、如果不存在惡意規避法律或者政策的行為,如果借名買房合同是當事人自願簽署,奉行合同自由的原則,借名買房合同應具有法律效力。但該合同最好註明:「經雙方協商以甲方的名義購房,本房屋由乙方出資購買,房屋所有權歸乙方,與甲方無關。

」而且,需要留存足夠的證據,比如出資的原始憑證,如存摺、購房發票等等。因為,一旦登記購房人事後反悔,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房屋是借名買的,實際產權人是事實購房人。事實購房人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援,房屋登記不實可最終得以糾正。

但是,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而產權證又是登記購房人的,事實購房人只能主張事實上的借款關係要求登記購房人返還房款。

2、另外,即便借名買房合同是有效的,但登記購房人違反該約定,將該房轉讓或抵押給第三人,第三人因此取得房產,事實購房人並不能追回該房產。因為根據《物權法》善意取得的制度,第三人出於善意而信賴不動產登記簿或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內容,並且轉讓時已支付合理的**,同時,轉讓後已依法登記,因而取得房屋所有權,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事實購房人僅有權向登記購房人要求賠償。

3、至於登記購房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以不動產登記為依據,查封並拍賣該房產,致使事實購房人喪失對房屋的所有權。如果借名買房合同無效,已經付款的事實購房人,只能向登記購房人要求返還購房款,如果借名合同有效,事實購房人在執行過程中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對被執行的房產主張權利並要求法院停止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員對案外人提出的異議,按照法定程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准中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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