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題。。懂的大俠來看看,著急要啊

時間 2022-11-09 05:36:01

1樓:潤名學門的頹

你不應該將押金給甲的妻子和姐姐,你是和甲訂立的合同,在合同到期後,如果甲續簽合同,則甲擁有優先承租權,否則你可以和任何人簽約,你和甲的合同到期後,甲作為承租人,你只能將押金退換給甲,否則你將賠償甲的損失,鑑於這種情況,你可以要求他的妻子和姐姐出具甲的經過公證的授權書。

2樓:雨後天晴

承租人的親戚來代收押金的,必須持有收取押金的單據可以讓其出示身份證,記錄下相關資料,並簽名寫上日期,押金可以退回,無需授權書。

3樓:匿名使用者

你想的很對,其家屬可以通過公安機關或者聘請律師會見嫌疑人,辦理授權委託證明後,評證明取回押金。

4樓:匿名使用者

還是有甲方授權書比較妥當,有結婚證也可以,你把他們結婚證影印留存,同時把來要錢的人身份證也影印留存。叫其妻寫一張收條。但結婚證存在後患,如果夫妻財產是aa制,特別是甲如果和你明示過此事。

就可能存在其妻無權**甲的債務和債權行為。

5樓:匿名使用者

要結婚證、身份證,正常妻子可以處理丈夫財產。再寫個收條。姐姐不行。

6樓:

讓他們拿給你之前他們給你押金的票據,再寫下退回押金的單據,並簽名寫上日期,押金可以退回,無需授權,但你得確保她就是對方的妻子

7樓:三角戀很辛苦

合同是和誰簽訂的,最好就和誰談,她妻子和姐姐要是沒有甲的同意,最好不給

8樓:賈金寧

如出示有效身份證件且持有押金條原件可以退還。

9樓:十木

最好和合同相對方直接談下,其他人可以讓對方去談

懂法律的大俠進,關於婚姻方面的律師您請進

10樓:匿名使用者

我講一下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司法實踐中,彩禮糾紛應當注意下列問題:

1.解決彩禮糾紛時應遵循的原則。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

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

2.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援返還請求。如果給付彩禮之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援,因為此時夫妻尚作為乙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

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准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援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准離婚的,不能支援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3.必須是當地確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一般來說,彩禮問題主要大量存在於我國廣大的農村和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人們迎親嫁娶,多是按民風、習俗形成的慣例。

如果當地沒有此種風俗存在,就談不上給付彩禮的問題。對於不能認定為彩禮的、屬於男女交往間所為的給付財物如何處理,要視其具體情況及性質,由法院依法作出處理。

4.要區別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願。一般來講,彩禮的給付往往迫於當地**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完全自願給付且無任何附加條件的屬於一般贈與行為,如果沒有特殊規定,通常不予支援返還彩禮的請求。

5.給付彩禮後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並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於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援。雙方登記結婚後,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6. 對於彩禮的給付、接受主體應當作寬泛解釋。實踐中,給付彩禮並不單純的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常常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

對於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應作廣義的理解,不能僅僅侷限於準備締結婚姻關係的男女本人,應包括各自的親屬。現實生活中,彩禮往往是給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於男女結婚的很少;許多時候,彩禮是全家用共同財產給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舉債所為。考慮到這些具體的情況,如果將給付人的主體和收受人的主體都作限制性解釋的話,不利於這類糾紛的妥善解決。

7.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這屬於彩禮返還的特殊情形。

生活困難有絕對和相對之分,絕對困難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對困難由於給付彩禮造成了生活前後相差較懸殊,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說,變得困難了。司法解釋的本意,是在前一種意義上,即絕對困難進行規定的。

8.彩禮返還適用的訴訟時效問題。彩禮的返還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兩年。

訴訟時效的起算,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權利受到侵害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因此,此類糾紛的起算,有以下幾種情形:如果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係的,給付人應當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

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如果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係之日起,給付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11樓:蔣德順律師

洋洋灑灑寫了那麼多,讓我看半天才看完,其實真正核心的東西沒有多少!

你們這個根本不存在誰賠償誰的問題,賠償必須要滿足法定的條件才能賠償的,至於家裡的財產嘛!你們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是平均分割或者是根據照顧女方的原則分割,這個由你們協商。

但是如果不是雙方都同意離婚的話,我估計法院不會判離,因為你們之間不存在法定的婚姻感情破裂的情形,就算是有點草率結婚的感覺吧!也不是很明顯。

離婚時一方可以提出賠償的情形: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 (一) 有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 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法定離婚的條件: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以下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二)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12樓:

你所說的如何如何答應多久買車之類的承諾都是無效的。口頭的這些約定,甚至承諾,都不是婚姻中涉及的財產。對婚姻中的財產,就是你們共同的收入所得、共同的債務分擔。

1、你們的存款、房子、車、物品還有債務。這些是離婚中平分的。

2、債務你一帶而過,沒有說明白,是為了什麼,在什麼時候,誰知道的欠債。這個如果是我的理解,也是要共同承擔的債務。

3、結婚和陪嫁的我看了你所描述的,也沒有特別的物品和巨大的財產,正常情況下平分即可。不能是誰家當初多掏了多少,離婚的時候就要多分多少,這個沒有依據,除非是特別貴重的,代表婚姻締結的貴重信物才有的講。

4、我覺得你們也許未必就是感情真的不行了,如果只是按照你所說,此女子和此女子之家也太另類了,這裡不能避免因為是你單方面敘述造成的一些理解上的差距。所以我認為你們應該好好先聊聊,至少摸透人家真實的心意是什麼,才好對症下藥。

13樓:於非蘭

因為不清楚你的財產主要有什麼,我就大概說說關於夫妻財產的分配。

1、先確定哪些是個人財產、哪些是夫妻財產。

(1)根據《婚姻法》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賠費、殘疾人生活補助等費用;

(三)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以下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獎金;

(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智財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關於夫妻財產認定的憑證:像冰箱、電視、電腦一類的你得有發票一類的財產憑證;房子的話,看房產登記證上的名字,如果上面只有你的名字,那麼房子就是你的,如果上面是雙方的名字,那麼房子就是夫妻財產;如果是車子的話,需要有車輛登記證書。

你先對照著上述法條看看,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是個人財產。共同財產要分割,個人財產歸你所有。

(2)財產分割

想離婚,兩條路: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一、協議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己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如果你們都有離婚的意願,我建議走協議離婚的路子,可能對你來說更有利,也不太傷夫妻雙方的和氣。理由如下:

1、協議離婚,想來就離,不受約束。

2、你可以爭取到更多的財產。根據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有雙方協議處理;」也就是說你們夫妻雙方去協商,能爭取到多少共同財產靠個人本事。

財產問題妥善處理後,沒有什麼特殊情況,你們雙方就可以離婚了。老實說,雖然法律上對個人財產和夫妻財產作了明確的區別,但是真正到了你們協商的時候,對方才不管這麼多。如果對方沒有得到足夠的財產,可能協議離婚時沒戲唱的,最終還要走向訴訟離婚一途。

既讓對方自願離婚,有能爭取到更多財產,全憑你的本事了。

二、訴訟離婚

第一條路如果走不通,那麼只有訴訟離婚了。坦白說,我不是很看好這條路,別說財產分割了,離不離得了還不一定呢!

《婚姻法》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以下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二)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你看看,你們滿足上面那個條件,滿足上述條件的,法院才會審理你們的訴訟。

有乙個例外:根據婚姻法第34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看看你老婆滿不滿足上述條件,如果滿足,你就無法提出離婚了。

即使法院接受了,法院也會調解。你們結婚時間如此短暫,雙方中的一方去提起離婚訴訟的話,法院可能先調解,調著調著,就離不了了。如果法院真的判定你們感情破裂,那麼接下來才會涉及到夫妻財產分割的問題。

根據《婚姻法》第39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首先呢,是先按照上述方法確定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然後,由雙方協議處理,當然這個協議也不能過於有失公平,太不公平,對方可能不會同意。協商不成,法院來分割財產。

原則上夫妻雙方的財產對半分,但是如果女方生活困難什麼的,可能會多分給女方一些。這個還要看法官的自由裁量了。

你想要什麼賠償?基於什麼願意希望獲得賠償?你決定對方作了什麼對不起你的事嗎?你要對方賠多少?

如果是協議離婚,你們可以商量這一起還錢,或者由一方來還錢,自己商量著辦!

如果是訴訟離婚,那就要區分這筆債務的性質了。

這7萬元是領了結婚證以後借的,還是沒領結婚證之前借的?領證之前借的,誰借的錢誰還,領證之後借的,要看錢的用途。如果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支出,先從你們夫妻共同財產中扣除該債務,然後再進行財產分配。

如果是用於個人事項,那麼就要用個人的財產還。懷孕期間借的錢,是是給妻子用的嗎?如果是,那麼可能得算你們的共同債務,用你們的夫妻共同財產還,然後再分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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