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月未轉正 試用期間沒有簽訂任何合同 ,也未辭退。是否違反勞動法

時間 2022-10-31 16:01:25

1樓:匿名使用者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你工作超過8個月,單位應該支付你7個多月的2倍工資。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是不能約定試用期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遞交辭職報告後,單位不論答覆與否,

到了第30日,勞動者是可以辭職離開單位的。

你在遞交辭職一周後,單位不答覆,你就離開單位一周,你做法有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

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為你提前3周離開單位,

如果給單位工作造成損失,單位可以計算金額,讓勞動者賠償。

當然勞動者不認可,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如果單位舉不出實際造成損失金額,你不用包賠損失

根據《勞動法》第50條,單位不准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

單位應該按你的出勤,給足你工資,不准剋扣,

單位應該為你補繳7個月的社會保險。

如果單位不同意協商解決,

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2樓:深圳張勇律師

公司應在員工入職起乙個月內(試用期內也要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若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員工雙倍工資。但要注意一年的訴訟時效問題,雙倍工資的請求訴訟時效是逐月失效的。雙倍工資時效性是從員工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犯後一年內。

實踐中是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發工資之日起開始計算一年的訴訟時效。

即使你是自動離職的,你工作期間的工資,也不能扣的。

在試用期內,員工提前3天書面形式提出離職就可以,若過了試用期,員工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就行了。

公司應在員工離職後三個工作日內結清工資,員工可以要求公司在三個工作日內結清你的全部工資,提前離職或自動離職,公司也無權扣錢。

員工可以通過快遞的方式向公司提出離職要求,同時保留好快遞單,作為曾經提前向公司提出離職的證據。

3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1、你在單位做了八個多月,卻始終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單位的做法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需要承擔支付第八十二條規定的二倍的工資的法律責任,時間從進入工作工作滿乙個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2、由於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就不能設定所謂的試用期,因此,單位需補齊試用工資與轉正工資之差。

3、社會保險屬於國家強制性保險險種,任何建立了勞動關係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對此,《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七款作了明確規定。因此,單位未按規定為你繳納社會保險的做法,同樣是違法的,應予補繳。

3、由於是事實勞動關係,你可以隨時離開,除有權得到已工作期間的工資外,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的工資;試用工資與轉正工資之差;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等。

試用期間公司無任何理由辭退員工是否違反勞動法?

4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無故辭退違反《勞動合同法》。

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5樓:星空穎雪

根據最新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這家公司辭退你的理由是不正當的。你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

但要注意,這是你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你需要保留工作證之類的能夠證明你在這家公司工作過的東西。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說明用人單位必須充分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才能辭退,沒有證據的是不能隨便辭退的。要拿實際工作表現與招聘要求對比。不能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是違法。

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要求公司支付乙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從你所說的情況看,公司辭退你的理由顯然不能成立,但如果真進入仲裁程式,公司是斷不會這樣說的,肯定另外找個理由說你不符合錄用條件。而在實踐中,只要公司付了你該付的工資,勞動仲裁對此都是認可的。退一步講,即使仲裁認為公司的辭退理由不成立,也最多裁決讓你繼續在公司幹,但你和公司既然都走到這步了,還能在公司幹得好麼?

因此,就當作一次經驗吧,工資是按你實際工作的天數支付,如你幹了10天,就付你10天的,幹了20天,就付20天的。

當然,如果公司已與你簽訂了合同,或你有證據證明公司當時答應試用期後給你的工資是1400元,你可以要求公司按每月1120元的標準支付,因為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轉正後工資的80%,不過也就多幾十元錢,如為此仲裁或訴訟,實在費時費力,願不願這樣做,還是自己思量吧!

試用期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或被辭退

8樓:紅色紙飛機

這種情況公司是不能直接辭退題主的,可以向當地人力資源局投訴、舉報、或者直接起訴公司,原因如下:

1、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這個公司沒有跟題主簽訂勞動合同,已經違法。

2、勞動法第21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這個公司都沒有向題主陳訴理由,也已經違法。

3、工資的話,勞動法第87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擴充套件資料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9樓:華律網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應當以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簽署勞動合同的年限不同,試用期可以有1-6個月不等的期限。所以試用期也應當以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屬於違法行為。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自勞動者入職之日起一年內,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自入職之日起第二個月起,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如果超過一年,用人單位為以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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