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辭職可以申請工作前兩年的加班工資嗎

時間 2022-10-31 08:30:53

1樓:

可以,只要你有證據,可以向公司申請,公司不給可以去勞動仲裁

望採納謝謝

已辭職還能要回以前的加班費嗎 5

2樓:闖王行天下

如果勞動者有加班的相關證據是可以要求之前的加班費的,從勞動者離職一年之內申請勞動仲裁都是可以的。

證明加班時間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審批單、加班通知、監控錄影、證人證言、加班時所做工作形成的書面文字記錄、電子郵件等。

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法律依據:《勞動法》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3樓:厙璇璣

1、關於時效。

勞動仲裁的時效是一年,法律依據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監察的時效是兩年。法律依據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2.關於舉證。

法律依據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所以你要收集相關證據,工資條是不夠的。找找其他物證人證。建議你去監察執法,因為他們是兩年,如果你去申請勞動仲裁,2009年的加班費就會以超過一年仲裁時效被駁回。

4樓:馬根土

工資條不是要求加班費的證據,考勤表尤其是記錄勞動時間的考勤表才是證明你加班的主要證據,然後結合勞動合同和工資條表明單位未支付加班費。

5樓:今天wj心情不錯

你還可以主張,但是你對於每一筆加班費用必須要有充足的證據加以證明,否則勞動部門是不會支援你的主張的。你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也可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這兩種方式都需要證據充足,才能更好維權。祝你好運!

6樓:金石之音

先向用人單位主張,然後再按樓上的方法去維權。加班費的證據由單位掌握,應當由單位來證明,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如果他們不出具,就視為存在加班費。

7樓:深圳110王律師

1、 可以要。從發生勞動糾紛之日起兩年以內加班、及工資單據由用人單位舉證,兩年前的加班及工資單據有勞動證舉證。

2、 「我手裡有工資條,但不是完整的只有幾個月的。這樣算證據嗎?」只要提出,算證據,但不充分。

3、可以先向用人單位主張,單位不予支付的,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要求處理,或者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8樓:金色降落傘

按照法律規定,勞動仲裁的實效為1年,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合法權益受侵害開始算,所以你的加班費可能因為實效問題拿不到。我原來遇到過相同問題,發現應當通過勞動監察去要加班費,因為勞動監察部門處理勞動違法行為的實效為2年,從勞動違法行為停止時開始算2年,這樣就不會因為實效問題而被駁回。只要能證明原來有勞動關係,剩下的就是用人單位去證明他發了加班費,這是舉證的倒置。

如有疑問可以給我發資訊。

9樓:平凡人生

當然能要求公司支付,是證據,最好請律師辦理。

兩年前的加班費 離職後還能要得回嗎

10樓:ofweek人才網

可以。  勞動者辭職後,應當在一年之內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加班費,如果超過一年時間,是不能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加班費的。   證明加班時間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

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審批單、加班通知、監控錄影、證人證言、加班時所做工作形成的書面文字記錄、電子郵件等。     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

75÷8×加班小時數×1.5倍;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

75÷8×加班小時數×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法律依據:《勞動法》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11樓:幸運的難尋

肯定能要回,但你要有證據證明才行,如果你沒有證據證明,那就不好說了,首先,你得有加班時的相關材料,還有相關人的證明,總之,能證明你那個時候在那個企業加班了的證據就行,希望能幫到你

辭職可以申請要回加班費等費用嗎

12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辭職,如果勞動者有證據證明加班的事實存在 的,勞動者是可以要回其加班費的。

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一、《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 工 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13樓:

憑勞動所得當然可要回了

離職後可以索要加班費嗎?

14樓:炫酷小汙桃

離職後一年內可以向用人單位索要加班費用。勞動爭議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加班費用屬於勞動爭議,可在離職後一年內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請求加班費用的需要蒐集相關的證據材料,比如用人單位的作息時間通知、考勤記錄等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1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2、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3、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4、提請勞動仲裁到法院訴訟,這是主要途徑,成功率較高。

16樓:瀟遙子說

自願加班可以向單位索要加班費嗎

17樓:巧公尺樂

可以的,但是要在有效期內。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1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18樓:逯昕修運晟

需要有依據才行,比如考勤表

19樓:

當然可以索要加班費,但是你的證據要齊全,因為你們沒有考勤記錄,所以很難講。雖然上班時間一共有9個半小時,你說沒有規定休息時間,但是單位完全可以說中間實際有休息時間的(吃中飯)。

還是去勞動局/勞動仲裁試試吧,不試不知道。

補充:你需要有週六上班的證據,且有公司安排你週六上班的證據(比如加班通知單),否則勞動仲裁那裡會比較煩

20樓:六和尚

辭職後,加班費和工資應當正常支付。

《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加班加點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等。

1、加班按實際天數、小時數計算

2、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加班費,沒有」未及時發放的支付補償金「的依據3、請假、加班相互抵消不合理

4、遲到不能扣工資,勞動法50條明確規定」不得剋扣」

5、15日辭職,工資發放應當按照上個月工資的一半發放,因為工資組成部分包含:加班加點工資、補貼、津貼、獎金等。

6、綜合保險費,不需要繳納。有證據證明已繳納當月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的,可以代扣

7、更改工資發放日合理,不能要求賠償金。

21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離職後,只要在一年之內提出,並且有加班證據的,勞動者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加班費的。

證明加班時間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審批單、加班通知、監控錄影、證人證言、加班時所做工作形成的書面文字記錄、電子郵件等。

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法律依據:《勞動法》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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