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18年自動辭職單位應不應補償

時間 2022-02-10 01:53:12

1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個人原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二是,依據第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合法),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馬走人。

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辭而別),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單位可以用扣工資的方法作為賠償。2、所以,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對你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3、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簽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

4、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茲有某某部門某某,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因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列舉上述違法事項任意一條或兩條都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結清工作期間的工資及時辦理離職手續。特此通知5、當然也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需要任何理由,到時即可要求單位辦理離職手續走人。

6、通知書可以這樣寫:茲有某某部門某某,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由於本人的原因,現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辭職,將於30天後離開單位,請單位做好接替工作,我會在規定時間內做好工作移交,請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特此通知7、「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籤就以**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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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對你有用~~

2樓:匿名使用者

自動辭職是沒有補償的,除非你們雙方互相有個協議,然後商定經濟補償才有的你工作18年了,如果萬不得已不建議自動辭職,你可以等合同到期後,再離職,這樣就可以獲得經濟補償了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單位叫你交自動辭職的可以申請叫單位給你補貼,假如是你自己不做的那是沒有的。

4樓:匿名使用者

主要看你與單位簽訂的合同上是否註明補嘗條款,否則一般情況下沒有補償,甚至在沒有合同到期就辭職還需要給單位補償金的。

5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補償。如果你真的想離開。那就遲到早退。經常請假。讓單位開了你。

6樓:孫法官說法

1、不論工作多長時間,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勞動者自願離職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自願支付的,不在此限。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內,自行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支付經濟補償的範圍。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公司工作了18年,要離開了是我自己要辭職的,可以得到什麼補償嗎

7樓:baby無知的螞蟻

員工本人辭職,單位是不需要支付員工任何補償的,但是單位需要結清員工在單位存在的所有工資。只有在單位違法或者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時才可能有補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8樓:如夢水雲間

個人原因辭職是無法要求補償金的。

如果以公司存在勞動法的過錯被迫辭職為理由,可以要求補償賠償金。

9樓:灬許妳世溫柔

沒有!被辭退的話是有的,按工齡算很高的!自己走啥都沒有

在單位工作了10年以上 自動辭職能得到補償嗎?謝謝告訴我

10樓:匿名使用者

自動辭職好像得不到,要單位提出與你解除勞動合同或者不續簽勞動合同才會有補償

自動辭職可以申請工作前兩年的加班工資嗎

可以,只要你有證據,可以向公司申請,公司不給可以去勞動仲裁 望採納謝謝 已辭職還能要回以前的加班費嗎 5 如果勞動者有加班的相關證據是可以要求之前的加班費的,從勞動者離職一年之內申請勞動仲裁都是可以的。證明加班時間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 考勤表 考勤卡 加班審批單 加班通知 監控錄影 證人證言 加班時所...

工作18天辭職單位要求月以後走,可以告他嘛

一般勞動者辭職,是需要提前乙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辭職,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一 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 用人單位存在 勞動合同法 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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