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法律問題民事糾紛明白的可以看下。幫忙看下。如果對方告上

時間 2022-10-25 01:10:53

1樓:明達智財權

樓主說的有道理,分析的頭頭是道

首先,之前只是口角小摩擦,誰也不礙誰

之後由口角上公升為動手

47歲先動的手,22可以說是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如果你小舅子看到二人打架只是拉架,也沒事,後來對方男的又先動手,你們還是佔理的

這麼分析,對方就想訛詐

他們非要告你們,那是要拿出證據來的

比如47真的傷的很重,經過鑑定達到輕傷以上(那是要省級以上有資質醫院鑑定才行滴,他後門也不會那麼強吧),才可能被立案追究刑事責任的

而且你方又是正當防衛,

這情況明擺著,你要真叫他去起訴,她就不橫了大過年的,願意賠償3000了事,已經很好的如果對方不講理,你就請律師,交律師費,也不給他們

2樓:八濤

你的爭議是不嚴重的後果,雙方從自己的角度來看問題,這是不可能達成一致協議!應該找警察調解和解決,這是最好的解決辦法!不要採取報復對方下一步,貴黨的不良後果。

**調解,一般都是讓你先自己諮詢,根據您的諮詢,他們進一步調解,嚴重受害方應予賠償的一方獅子大口,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拒絕直接向**解釋為什麼,讓他們統治!如果人找你的麻煩,但是是可行的你!請記住,開啟手機上的錄音功能,寫下威脅到你的證據,立即解決了問題。

關係,建議尋找派出所,人家不說你最不能忍受坑的偏見!好運

3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擾亂社會治安,派出所一般教育、罰款,有的派出所總是以拘留嚇唬,一方面好討厭罰款,另一方面壓住事態,但派出所也有拘留的先例,但要拘留你就追40多歲的男的,他有工作怕挨拘的。至於雙方怎麼解決,派出所只有調解權,雙方談不攏,派出所是無可奈何的,只好起訴,讓他們訴去好了,案件地點明顯說明是他們過錯挑起事端,雙方互毆,無法分清責任的。

有關於法律問題民事糾紛明白的可以看下。幫弟弟支個招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的糾紛後果不嚴重,雙方都是從自己角度看待問題,是不可能達成共識協議的!應該找警察調解而解決,這是最好的解決之道!千萬不要有報復對方的下一步舉措,那樣後果對你方不利。

一般警察調解都是讓你們先自己協商,他們在你們協商基礎上進一步調解,受傷嚴重一方可得到賠償,如果由一方獅子大張嘴,另一方可以拒絕,直接找警察說明原因,讓他們裁決!如果對方找你們麻煩,反而對你方有利!記得開啟手機錄影功能,記下威脅你們的證據,此事就馬上能了結。

有關係的話,建議找找派出所人,不說偏向你方吧,起碼不會挨坑!祝好運

5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一)、關於治安調解的條件

1、調解的治安案件必須屬於法定範圍。即屬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其他治安案件不得調解處理。有三個要點:

一是引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原因必須是民間糾紛。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因家庭、鄰里、婚姻、繼承、撫養、債務等民間關係引起的權益之爭。二是可以調解的案件範圍僅限於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行為。

三是可以調解的案件範圍僅限於「情節輕微」,對條的理解應該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性質較輕、手段不惡劣、動機不狠毒、後果不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小。

2、調解必須在公安機關的主持下進行。如果不是公安機關主持,則不屬於這裡所指的治安調解。

3、而且雙方當事人都有接受調解的意思表達。治安調解應當遵循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公安機關不能強制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二)關於治安調解的選擇

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而不是「應當」或者「必須」調解處理。公安機關可以選擇調解處理(即一般意義上通過賠付醫療費用、財產損失費用解決),也可以選擇決定處罰(即通過辦理行政案件,對當事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給予拘留或者罰款處罰)。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150條規定:「調解一般為一次,必要時可以增加一次。調解達成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在調解書上簽字,並履行調解協議」。

(三)調解達成協議的處理

按照法律規定,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即對當事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不再給予治安處罰。達成協議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被侵害人原諒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再要求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治安處罰;二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願意就自己的行為給被侵害人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而且雙方當事人已經就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範圍等達成一致。

雙方當事人一旦達成協議,並履行了協議,則該行為將引起兩方面的法律後果:一是對當事人來說,不能就同一事項,再要求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處罰;二是對公安機關來說,應當對該治安案件予以結案,不能就同一事項再進行查處。

(四)調解不成的處理

經公安機關調解未達成協議(也應當簽訂調解不成的調解協議書),或者雙方達成協議後反悔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治安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公安機關不能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治安處罰的同時,一併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作出決定。

二、在實際調解工作中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1、調解的強制力問題:公安機關的治安調解必須要遵循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上進行,對於調解協議的具體內容(例如賠償數額等)不具有強制性。在實際工作中,經常有被侵害人在正式調解之前要求公安機關讓對方當事人先行支付醫療等部分費用。

對此,公安機關只有在徵得對方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由其支付,也就是說,若對方當事人堅持最終一次性調解時再予支付,公安機關依法不能強制其先行支付。

2、調解與處罰的關係問題:調解與行政處罰是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選擇性處理方式。若調解完畢的,公安機關不能再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進行治安處罰。

若不調解而直接進行治安處罰,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若自願賠付對方費用等,並徵得對方諒解的,依法可以在原有處罰幅度的基礎上從輕處理。

3、調解的法律效力問題:一些當事人往往認為:只有給予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治安處罰(拘留或者罰款)才是依法處理,而調解是私了。

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因為公安機關的治安調解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對特定種類案件的處理方式,是有明確法律依據的,而且一旦雙方簽訂調解協議,即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

4、關於公安機關調解工作的難度問題:適用調解的治安案件,往往是因婚姻、鄰里、債務等民間糾紛引起,且損害後果不大,所以調解工作最大的難度並不在治安調解的範疇本身,而在於引發打架鬥毆或者損毀財物等行為的起因上。因此我們在實際調解工作中發現,很多時候雙方矛盾的焦點並不在幾百、甚至幾十元的損失本身,而是為了民事糾紛的一口氣,直接導致多次調解都不成的結果,而受侵害方往往會以公安機關辦事不力為由將矛盾轉嫁到公安機關身上,對此希望大家能有乙個清醒的認識,公安機關是站在第三方公正的立場上為群眾解決實際困難,希望大家能夠諒解公安機關調解工作的難處。

同時,調解工作往往是將雙方當事人對解決事件要求的拉攏,也就是盡量往對方的要求適當退步,當雙方當事人的意見能夠統一到一點時,調解工作也就完成了。很多時候也就導致了調解結束後,雙方當事人都認為雖然勉強接受了調解結果,但距離自己的要求有差距,而對經辦人員有所怨氣。對此也請大家能夠理解。

民事糾紛 大家幫忙看下怎麼辦?

6樓:律兜諮詢2號

答:在我國,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下列四種,即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

1.和解

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是民事糾紛的主體,他們對爭議的事項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能。是否行使處分權能、何時行使處分權能以及以何種方式行使處分權能概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2調解糾紛當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據一定的社會規範(習慣、道德、法律等規範),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資訊,擺事實明道理,促成糾紛主體相互諒解、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合意。

在我國現階段的調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這被西方人士成為「東方經驗」,除此之外,還有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公民之間的調解等。

3.仲裁

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法對民事糾紛居中審理並製作一定法律文書平息衝突的方法。仲裁屬民間性質。仲裁的基礎是當事人的合意。

也就是說,提交仲裁必須以雙方當事人同意為前提,否則,仲裁程式不能啟動。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員也由當事人選任。仲裁的最大特點是快速、簡便。

隨著國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青睞。

4訴訟民事訴訟即老百姓所講的「打民事官司」。相對於人民調解、當事人自我平息、單位(或部門、社群)處理和仲裁機制而言,民事訴訟是典型的公力救濟形式。這種公力救濟的最大特點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強制性。

民事訴訟還是國家處理民事糾紛的最有效也是最後的手段。因此,國家往往要對訴訟的主體、程式、制度等做出嚴格的規定。

7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求助**,直至《焦點訪談》。

第二,網路**!

8樓:京城李律師

如果判決已經生效,申請執行超過半年不予執行,可向上級法院再次申請強制執行。建議請律師幫助。

9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信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三)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四)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式向有關機關提出。

所以,你可以通過信訪試一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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