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單位離職,扣了工資,現在又給新單位發函,如何維權

時間 2022-10-11 03:22:39

1樓:泠映爍山新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目前老公司儘管給新公司發了函,說明你的朋友還沒有與老公司辦理離職手續,說新公司不能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在目前還沒有錯誤(因為勞動合同法規定,就是乙個員工不能在沒有與老單位辦理離職手續之前與新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如果老公司的函件致使你的朋友在辦理完畢離職手續以後也不能與新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可以去勞動仲裁的時候加上一條:老公司提供「函件」侵犯你的朋友的「勞動就業權利」,要求勞動仲裁裁決其採取行動為你的朋友恢復名譽和相關賠償,但是現在還沒有造成損害事實之前,不能申訴這個問題

3樓:

新單位能否簽訂備案勞動合同,在於原單位是否到勞動局已作減員處理。若未減員,新企業不能在勞動局備案,而原企業需繼續繳納社保金。其社會統籌部分和個人繳納部分約計43.

8%可能會從工資中扣除。勞動法規定:非個人原因的勞動者離職,享受失業金和經濟補償金待遇。

你朋友應該去正常辦理離職手續,以便享受有關待遇。如果有阻力,可直接到勞動監察大隊尋求幫助。

4樓:西政自由鳥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次應該先解除原先的勞動合同

5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理會那個無聊的「原單位」!既然能順利離職,還要勞動仲裁幹什麼啊?

何況,現在所在的公司,就一定要聽他們的??

原公司離職後,因個人過失,公司發函要求賠償

6樓:

已經扣你獎金,處理完畢。這次你不用理睬,讓公司去申請勞動仲裁好了。

7樓:初中生作為指導

你好,我認為你應當賠償損失,但是不是全部,自行協商,或者交勞動部門仲裁

離職後單位不馬上停社保,找了新工作,又一定要讓我停了社保才辦入職,怎麼辦。與原單位交涉又沒用。

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原單位7月份的保險已經結算,結算前沒有把你做減少,那麼原單位只能8月份減你的保險。如果原單位現在7月份的保險還沒有結算,那麼現在就能把你減少,然後退回你工資中扣除的保險個人部分。

你要問一下新單位給不給你上7月份的保險。(應該上,如果由於你在原單位不能減而上不了,最快從8月份開始上)我做了乙個簡單的圖你看看能明白嗎

9樓:

你讓原單位給你開個離職證明給新單位

新單位主要怕你沒有離職就去上班了

不放心老單位肯定會停的,你都沒工資了還幫你交啊?

老單位可以在24日前都可以隨時辦理停保的

你7月份已經交了

在新單位重新繳納也是8月份的事

所以沒事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停了再辦嘛~一般要停了乙個月再重新辦理的。急什麼呢?

已經離職了但是社保原單位沒停,新單位交不了,原單位繳納的全部要從我工資裡扣。

11樓:正平天王

已經離職了但是社保原單位沒停,新單位交不了,原單位需要賠償,可以去勞動局投訴或者勞動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12樓:蒼洱白子

出現這種情況,勞動者想轉移社保,就只能回公司補繳社保費用,不然,公司不開具離職證明和社保手冊,就無法終止勞動關係和社保的。新單位也就無法社保手續。

因為沒有原單位的離職證明,新單位在我工作倆月之後,辭退了我。我該怎樣維權? 30

13樓:匿名使用者

那你真的沒有原單位的離職證明嗎?如果新單位是根據合同約定辭退你,你打不贏官司的!如果對這個回答滿意,請點回答內容下面的「…」,再點選「採納」,謝謝了!

1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新單位無故辭退你,你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請執法部門幫忙維權。

15樓:匿名使用者

維權先找物件。與現單位沒有關係。原單位為什麼不給離職證明?沒有合法理由,那麼向原單位誰權。

16樓:滕逸秀

後面的用人單位因招聘的勞動者在兩個月內無法提供離職證明,而被後面的用人單位辭退是正確的。

17樓:

離職證明應該是新單位錄用時就應該讓你拿出來吧。怎麼會因為這個事,辭退你。應該和單位溝通協商。

指出來。如果單位一定要看,那就出示離職證明。如果原單位沒給你開離職證明。

那就補辦乙個。

18樓:未問前路

首先要確定你沒有離職證明是原單位的過錯還是因為你的個人緣故,如果是因為你原單位無故不給你辦離職證明,那你可以起訴單位,因為單位違反了勞動法相關規定,要求原單位賠償你的相關一切經濟損失,如果是你個人的原因而沒拿到離職證明,那新單位在這件事的處理上也並無過錯,是合乎勞動法的

19樓:勾景同

首先,帶好你的工作證明;可以找勞動部門處理,明顯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

20樓:中國教育努力

如果你沒有工作失誤,沒有原因辭退,最低賠償你3--6個月的工資福利

21樓:匿名使用者

找原單位開乙個證明,或者以後應聘說自己沒上過班!新單位以此藉口,存在故意!

22樓:匿名使用者

那就找原單位開個離職證明試試

23樓:水6元

你該怎樣維權還得看具體情況。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離職的書面證明,則用人單位違法,勞動者應當及時維權。但是,如果是勞動者自己主動放棄向用人單位索要離職證明,則勞動者自己存在過錯,自己應該承擔不要離職證明造成不利的後果。

後面的用人單位因招聘的勞動者在兩個月內無法提供離職證明,而被後面的用人單位辭退是正確的。

《勞動合同法》第89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91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4樓:黑鷹兩千職場之家

員工離職,要索取上家公司的離職單。

下家公司在錄用新員工時,也會要求提供離職證明。

在此情況下,一是看新公司有沒有要求你提供離職證明;另外,在入職時,甚至你入職都兩個月了,公司有沒有要求你提交離職證明?

如果沒有要求在提供離職證明的情況下,進行用工,也是失職行為。存在一定的責任。請參考。

(如滿意,請採納,謝謝!)

25樓:東京給方向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離職的書面證明,則用人單位違法,勞動者應當及時維權。但是,如果是勞動者自己主動放棄向用人單位索要離職證明,則勞動者自己存在過錯,自己應該承擔不要離職證明造成不利的後果。

單位拖欠工資及社保,我該如何維權?

26樓:微風

單位拖欠工資及社保,勞動者需要立即到當地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返回拖欠的工資、支付補償金(每服務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並補繳社保。

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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