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男方為父母買房算父母的個人財產嗎

時間 2022-10-04 06:26:13

1樓:行動的兔子

婚後男方為父母買房不能算父母的個人財產,應視為夫妻共有財產。但在婚後,若男方用個人財產來買房,那麼房產也算作個人財產,個人財產買房送給父母且房產證上若寫的是父母名字,肯定屬於父母的財產了。

若是哪天夫妻關係惡化,婚姻難以為繼,離婚時,也不用分割,不過,需要證明買房的錢屬於個人財產,這點恐怕很困難!

在這個高離婚率時代,一旦離婚了,那就免不了要分割財產,其中以房產最為貴重。在以下這5種情況下,婚後買房仍算個人財產。

1、父母出錢買房。結婚以後,如果父母出錢給子女買房,其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那麼這就算作父母對其子女一方的贈與,即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該房子是不用分割的。

2、使用婚前個人財產買房。在婚後,如果夫妻一方用個人財產來買房,那麼房產也算作個人財產,離婚時,也不用分割。這一點前面說過了。

3、籤有婚後買房協議。婚後買房時,有些男方為了示愛,往往只在房產證上寫女方的名字,且簽署了婚後買房協議,明確房子歸女方一人所有,在此情況下,房子就算作女方的個人財產了,對於這種做法,男方要慎重,小心「人房兩失」!

4、婚前付了首付。當夫妻一方在婚前貸款買房,且付了首付時,無論婚後另一方是否共同還貸,那麼房子都算作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該房子也不用分割。不過,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提供一定的補償。

5、夫妻一方主動放棄房子。如果夫妻最終走到了離婚的地步,但夫妻一方主動放棄了房子,那麼該房子就算作另一方的個人財產了,不過,這種情況很難遇到,畢竟房子可是很貴重的!

婚後獨自買房,想要房屋產權完全歸個人所有,這就需要夫妻雙方好好協商,切不可因此而走到離婚的地步。

2樓:d**id聊科技

婚後男方給父母買房算你們的共有財產,因為你和男方已經結婚了,所以男方的錢有一半是你的,如果他拿這部分錢給他的父母買房的話,那麼這個房子就不是他父母的財產,而是屬於你們兩個的婚後財產。

3樓:

要看房產證上寫的是誰的名字,假如寫的是男方父母的名字就算是男方父母的個人財產,假如寫的是男方的就不算。

4樓:尤允兒

不算父母的個人財產,屬於你們婚後二者共同財產,但是產權證上寫父母名字,這套房子就是父母的。

5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算父母的個人財產,因為這是你們婚內共同財產所買的,只能算你們兩個的共同財產。

6樓:江然_錦

只要在房產證上寫的是自己父母的名字,那就算父母的個人財產,如果寫的是自己的名字,那就是自己的財產。

7樓:喬科詹庫我

這是用男方自己的錢,還是你們共有的錢。前者的話是父母的個人財產,後者的話不算。

8樓:普羅旺斯拉文

是算父母的個人財產啊,畢竟是男方自己為父母購買的房屋並沒有讓你們共同承擔。

9樓:拉不拉卡

算的,因為是男方自願送的,算是男方送的禮物,送出去的東西就算個人財產了。

10樓:春花秋知

如果買房的名字是你們夫妻倆的名字,只是讓父母住的話,那房子還是你們倆的財產。

11樓:沉湖賞月

房產證寫的如果是父母的名字,房子的所屬權就歸父母所有,也就算是父母的個人財產了。

父母給首付,夫妻婚後買房屬於共同財產嗎

12樓:圖圖兔兔圖圖兔兔

父母給首付,夫妻婚後買房是屬於共同財產的,除非父母全款買房並且明確說明贈與某乙個人才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中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2、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擴充套件資料

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是: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13樓:陳金華

1、父母給首付,夫妻婚後買房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得取決於產權登記在誰的名下。若只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一方的個人財產,而非共同財產。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主要看房屋登記在誰的名下,如果是登記在兩個人的名下的,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否則不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屬於共同財產,但具體分割要按照雙方以及雙方父母出資比例,情況比較複雜,建議委託律師幫助解決更好。

望採納,謝謝。

請問婚後男方父母全款給男方買房,且房產證是男方乙個人的名字,這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5

16樓:匿名使用者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獲贈的財產原則上也是夫妻共同財產,除非明確贈與給夫妻一方所有。

所以這種情況下,男方的父母只是將房產過戶給了男方,沒有明確約定是男方的個人財產,原則上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17樓:匿名使用者

屬。只要是婚姻期間取得的財產,都屬夫妻共同財產。

18樓:蘋果茜茜

不屬於!

一方父母全款買房,並且房產證只有自己子女的名字,這樣的情況不屬於夫妻共有財產,而是一方個人財產,離婚不分割。(具體法律規定見後)

婚姻法相關規定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9樓:luck單行道

婚後的就屬於共同財產

婚後我父母出資給買房,怎麼才能算個人財產

20樓:

房屋產權登記在你的名下就是個人財產了,因為在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從《婚姻法解釋(三)》公開徵求意見反饋的情況看,作為出資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們擔心因子女離婚而導致家庭財產流失。

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願,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

所以,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多數人在反饋的意見中對此表示贊同,認為這樣處理兼顧了中國國情與社會常理,有助於糾紛的解決。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將產權登記主體與明確表示贈予一方聯絡起來,可以使父母出資購房真實意圖的判斷依據更為客觀,便於司法認定及統一裁量尺度,也有利於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

擴充套件資料

面對不斷攀公升的高房價,父母為子女婚後購房出資成為一種較為普遍的現象,這也與我國的國情相適應,有著深厚的倫理基礎。

根據統計,在2011年至今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涉一般商品房離婚案件中,一方或雙方主張存在父母出資的案件約100件,佔到了30%以上。曾經凝結父母對子女關愛的購房出資,在離婚糾紛中往往成為了雙方當事人爭執不下的「主戰場」。

對於法院來說,在處理此類糾紛時,要注重證據的審查,綜合案件情況對於父母出資時的真實意思表示作出準確判斷;同時,要正確適用法律,特別是要區分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與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的適用條件,並詳細向當事人解釋法律規定。

21樓:上海申京律師事務所

如何認定這所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婚後共有財產,需要根據事實和法律規定來分析。

第一,如果夫妻約定,在婚姻存續期間,女方父母或親友贈送給女方的財產,屬於女方個人所有,這所房子就不是夫妻共有財產;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如果女方父母出自購房時有是給女兒的特別宣告,這所房子就不是夫妻共有財產。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第三,既沒有夫妻的約定,又無女方父母出資購房時的宣告,這所房子就是夫妻共有財產。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九條「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節錄)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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