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法律人員幫忙分析這個關於欠錢不還的事例

時間 2022-09-20 22:06:22

1樓:戚廣利

1、這個應當是委託**關係,你姑父完全可以要回這筆錢。

2、你姑父不能向委託**人索要賠償,拿回本金即可。

2樓:阿六八八

關於房子的情況要搞清楚,如果是虛構的,可按詐騙報警。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有借條就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要回來。如果是欠條,有時間問題。如果簽訂得時間離現在比較遠了,可能會失效。要讓他重新寫乙份。謹慎期間,錄個音吧。這樣他想賴也賴不掉

4樓:重慶律師孫潭

看款項是怎麼給對方的,現金還是銀行轉賬,打借條沒有,借條上有沒有具體還款期約定,看是否過訴訟時效。這些問題都要考慮,你最好去本地律所與律師面談處理。

5樓:首善天下

本案中屬於有關委託的案例.即你姑父委託別人幫助他買套房子,這30萬元不是借貸關係.

就本案而言,你姑父如果想拿回30萬元,可以很明確地告訴那人不再需要他的幫助買房子,請那人將30萬元退還即可.即解除委託關係;那人是沒有任何理由不退還款項的,如果那人惡意不還,當然可以通過訴訟的法律途徑予以解決,其中重要一點是一定要有對方收得你姑父30萬元的證據,這是致勝的關鍵!

乙個法律案例,求人幫忙分析 10

6樓:圓圓

歌星張林晚上將在體育館舉行一場個人演唱會,其傍晚出門購物時,遇到某進出口公司的車輛,駕駛員開車不慎,將張林撞傷,造成當晚演唱會被取消,演唱會舉辦單位中泰公司因此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該進出口公司賠償因演唱會取消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辯題:該進出口公司是否應當賠償中泰公司的損失

觀點:該進出口公司應當賠償中泰公司的損失。

論點1從應承擔責任的主體來看:

應先判斷該司機此時是否正在執行公務。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所以如果被告人是在執行公務則是由公司承擔,如果員工並不是在執行職務,則公司不承擔責任。

判斷員工是否在執行職務應依據以下幾點:

1.職權性。即工作人員根據法律賦予的職責許可權實施的行為履行職務行為。

2.時空性。即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必須在特定的時間、地域範圍內實施。

3.身份性。即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必須以單位的名義。

依據本案的實際案情分析:

在沒有保險的情況下,員工當時駕駛的是公司的車輛,但並不清楚他是否是在執行公務。一般情況下,可以先由進出口公司承擔責任,事後公司再根據駕駛員的過失追究其個人責任。

在車輛購有保險的情況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以下稱為交強險),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此時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的義務。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交通肇事罪。

根據刑法構成要件四要件理論分析交通肇事罪:

1.主體:其犯罪主體是年滿16歲的交通運輸工具的駕駛人員、交通裝置的操縱人員、交通運輸活動的直接領導等。

所以,該案件的駕駛員主體符合這一構成。

2.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

所以,該案件的客體符合這一構成要件。

3.主觀方面:過失

主觀要件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這種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違章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的心理態度而言。行為人在違反規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後駕車、強行超車、超速行駛等,但對自己的違章行為可能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應當預見而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嚴重後果。

該案件的司機是因不慎駕駛而造成該起交通事故,而不是因主觀意志故意實施的。所以,

該案件的駕駛員主體符合這一構成

4.客觀方面:

(1)必須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在交通運輸中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

(2)必須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

(3)嚴重後果必須由違章行為引起,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4)違反規章制度,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從始發車站、碼頭、機場準備載人裝貨至終點車站、碼頭、機場旅客離去、貨物卸完的整個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

該案件並不符合客觀要件的第二條和第四條,司機的行為並沒有造成重傷或死亡,所以,該案件的客觀方面不符合該罪的構成要件。

綜上所述,該員工不構成交通肇事罪,這只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

3.從兩個事件的聯絡上看:

刑法上的必然因果關係說所指的必然聯絡是,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內在的、必然的、合乎規律地引起和被引起的聯絡。

那麼這種必然聯絡就不可能再包括偶然因素。司機造成的交通事故與林星的演唱會取消咋一看是有必然聯絡的,但如果事故對受害人造成的傷較為輕微或者醫院的救治即使且有用,那麼演唱會就不會取消,所以這兩件事情中還可能存在其它偶然因素,因此它們並不是必然聯絡。

4.從損失方面看:

歌手及其公司遭受的是一種間接損失。間接損失又稱消極損失,就是可得利益的喪失,即應當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權行為的侵害而沒有得到。

間接損失包括:可得的財產之法定或天然孳息的喪失、可得利潤的喪失、可得工資獎金的喪失、可能的掙錢能力的喪失或降低等。按照大陸法各國的民法理論與實踐,構成間接損失的可得利益須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是當事人已經預見或應當合理預見的預期利益;

(2)必須是未來必然能夠得到的利益;

(3)必須是直接與違法行為相關聯並因之而喪失的利益。

我放認為,司機的行為對演唱會的取消造成的是一種間接損失。

但是,財產所有權侵害賠償原則上是應當賠償間接損失的,但是也有人用《民法通則》中第117條第3款的「其他重大損失」的說辭來將間接損失的賠償理解為「重大的間接損失」,財產所有權侵害的賠償原則是全部賠償,包括直接損失的賠償,也包括符合法律規定的間接損失的賠償。而且,如果不賠償間接損失,也難以填平財產所有權被侵害對受害人造成的財產利益的損失,有違公平原則。

所以我認為該案件,進出口公司應承擔演唱會取消的損失。

7樓:杭州一絕律師

舉辦單位無法起訴進出口公司的,張林自己來起訴,主張張林的誤工費(即相當於對中泰公司的賠償和自己的報酬)。舉辦單位可以起訴張林。

8樓:

建議你最好諮詢當地律師,請乙個律師啦。

關於法律的案例分析 15

9樓:北京劉輝律師

協商無果,起訴解決。

可以委託律師處理的。

10樓:法律專家羅春麗

只要這筆借款是在李某和王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借,張某可以起訴李某和王某。因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個問題太寬泛。消費者權益包含很多,針對不同的權益由不同的維權方式。不能一概而論。

1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委託律師處理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協商無果,起訴解決。

幫忙分析下這個案例

13樓:大鋼蹦蹦

我認為這個談判人員構成沒有任何問題,就該是這樣,經濟事小,方向事大。唯有不足就是還應配上乙個行政秘書和乙個生活秘書。

14樓:鳶尾迭

1.我覺得有官僚主義作風

2.理論上欠缺專業的知識,應為沒有專門和高階的技術人員隨行

3.消減**,配備專門和高階的技術人員

4.任何乙個組織,無論大小都需要團隊合作,雖然合作的形式與管理者的管理藝術有關,但高效的團隊合作,一定是組織成員共同努力的結果,因為組織內上級、下級,員工與員工的不是簡單的加權,而是乙個複雜而微妙的動態管理過程。

作為乙個典型的組織團隊——談判團隊,也是如此。在現代社會中,商務談判往往比較複雜,涉及的範圍比較廣泛。就涉及的知識面而言,包括產品、技術、市場、金融、法律、保險等諸多方面。

若是國際間的商務談判,還涉及國際法、國際**、外語等知識,而這些知識絕非個人能力、知識、經驗所能勝任的。所以商務談判除了一對一的談判之外,更多情況下需要乙個談判團隊。這個商務談判團隊為實現某一具體的談判目標,根據新的組合放大了個人力量,並形成了一種新的力量。

它是團隊的總體效應,但僅僅依附於團隊的存在。團隊的力量**一方面是團隊成員的個人素質和能力以及經驗,另一方面則需要體現管理者的管理能力。如何提高談判團隊的管理效率?

我想主要從如下三方面著手:

一、談判前需組建乙個高效的談判團隊

高效的談判團隊才能夠有力保障談判的成功。作為乙個商務談判團隊其準備工作主要來自兩個方面,團隊成員的結構與規模。它貫穿於商務談判整個過程,目的是使資源成本最小化,使團隊功能最大化。

首先,管理者需要明確談判團隊的人員構成原則,主要有兩方面的內容:一方面需要管理者需要選擇具有良好的專業基礎知識,並且能迅速有效的解決隨後可能出現的問題;另一方面參加談判人員必須關係融洽、能求同存異。要求參與人員必須遵循知識具有互補性、性格具有互補性、能力具有互補性,分工明確性等具體細則。

其次,要對談判團隊的規模進行有效控制。控制談判隊團隊的規模實質上就是如何搭建乙個高效的談判班子。從實踐經驗來看,由於商務談判設計內容較多,所以大多數談判團隊由多人組成,談判團隊由多少人構成是最合適的呢?

國內外專家普遍認為乙個有效的談判團隊一般由6人構成。因此構成談判團隊主要由談判管理者、經濟人員、技術人員、法律人員、翻譯人員、記錄人員這六大人員構成。人員數量的搭配必須要適當,適當做出修整,比如說在國內商務談判中一般不需要翻譯人員。

總之,談判人員的搭配必須與公司人力資源、談判的目標、談判的規模、談判內容相適應,盡量避免多餘的人員設定,力求成本最小化。

幫忙分析一下這個案例,最好能給出法律依據及理由,謝謝

15樓:匿名使用者

(名師解析2007年國家司法考試真題(卷四))1.陳某將趙某扣押向其索要10萬元的行為構成何種犯罪?為什麼?

構成搶劫罪,而非綁架罪。因為陳某是直接向趙某索取財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財物。

涉及搶劫罪與綁架罪的區分。

2.高某將趙某扣押向其索要10萬元的行為構成何種犯罪?為什麼?

構成非法拘禁罪,而非綁架罪。因為高某並無綁架的故意,而以為是索要債務。

3.陳某與高某是否構成共同犯罪?為什麼?

構成共同犯罪。根據部分犯罪共同說,陳某的搶劫罪與高某的非法拘禁罪之間,成立共同犯罪。

4.高某在公園取得李某10萬元的行為是否另行構成敲詐勒索罪?為什麼?

不另外構成敲詐勒索罪,因為高某的行為屬於拘禁他人之後,索取債務的行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

5.陳某對趙某的死亡,應當如何承擔刑事責任?為什麼?

不另定故意殺人罪,因為陳某的故意殺人行為包含在搶劫罪當中。

6.高某對趙某的死亡後果是否承擔刑事責任?為什麼?

不負刑事責任,因為陳某的殺人行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範圍。

7.高某的投案行為是否成立自首與立功?為什麼?

成立自首與重大立功,因為被檢舉人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第五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第六十八條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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