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上必須夫妻都簽字嗎?法律有無規定

時間 2022-09-07 02:32:19

1樓:北京中聖暉

當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有房產時,房產是登記在一方名下,還是登記在雙方名下,其效力的判定應該是不同的。

一、我國《城市房地產法》確有「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的規定。但這裡「共有人」的含義是什麼呢?從立法本意來看,該條款中「共有人」的含義應該是指產權證上明確載明的共有人,不包括未經登記的實際共有人,因為產權證是一種權利憑證,具有公示的效力。

如果要求購房人審查擬交易的房產是否還存在其他的實際共有人勢必會加重買受人的注意義務,這也是不現實的。因此,買受人依據賣房人提供的房產證進行交易是正當的、合法的,其交易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由此,當房產登記在擅自處分人一人名下時,其與買受人的買賣行為應該認定為是有效的(善意取得)。

當然,如果其他的實際共有人有證據證明買受人是惡意的,其買賣行為便不再受到法律的保護,比如,其他實際共有人有證據證明買受人明知道房產是夫妻二人共有的房產,甚至也知道夫妻二人正在離婚糾紛之中,那麼買賣行為便會因為買賣雙方惡意串通而導致無效,即使房產已經過戶到買受人名下,買受人也應該返還房產。因此,在房產登記在擅自買房人一人名下時,原則上應該認定行為有效,只有在買賣雙方惡意串通的情況下才無效,舉證責任在其他實際共有人一方。相反,如果在這種情形下認定無效,勢必會損害無辜買方的利益,助長賣方以其他共有人不同意為理由而隨意反悔,從而也不利於不動產的交易,這與我國《物權法》立法本意相違背。

認定買賣行為有效還可以增強人們的法制觀念,在房產登記的問題上要依法辦事,而不是依習慣辦事,對推進法治建設是有積極意義的。

二、當房產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時,按照《城市房地產法》規定,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轉讓。前面已經陳述,此處的「共有人」是指產權證上登記的共有人,因此,當房產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時,夫妻一方擅自處分的行為無效。同樣,這也存在著例外的情形,這就是當買受人善意取得時買賣合同應該有效,但這需要買受人對自己的「善意」提供證據,而且必須是已經辦理了過戶手續,如果尚未辦理產權變更手續,也不構成善意取得,買賣行為依然屬於無效。

總之,在房產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時,夫妻一方擅自賣房的行為原則無效,但善意取得為例外,這時舉證責任在買受人。相反,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採用了原則有效的做法,顯然違反了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同時也會嚴重損害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同時,在這種情況下認定買賣行為無效,可以加強買受人的主意義務,促使其對房產登記情況進行認真的核實,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三、綜上,依據產權登記的兩種不同情形,擅自買賣行為效力的認定原則也是不同的,第一種情形以有效為原則,無效為例外,而且認定無效的舉證責任在實際共有人。第二種情形以無效為原則,有效為例外,而且認定有效的舉證責任在買受人。針對不同情況採用不同的原則,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兼顧和平衡了實際共有人和買受人的利益。

2樓:蚊不叮蟲不叮

看你們的房屋是不是共有的。如果房產證上有雙方的名字,就需要都簽字。

如果只有一方的名字,則需要出具另一方的同意書。

3樓:匿名使用者

買房還是賣房?情況不一樣的

賣房合同夫妻只有一方簽字合同有效嗎

4樓:jiawen廖

夫妻共同財產屬雙方共同所有,因此處分必須雙方共同簽字,一切以房本為標準,如房本是兩人姓名簽定買賣合同時必須夫妻雙方到場籤不可代簽與委託。

一、夫妻單方擅自賣房:

作為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其處分權自然由夫妻共同享有,雖然夫妻之間對於日常生活事務享有有平等的處理權,但是房屋買賣屬於處置家庭資產的重大事項,任何一方均不具有擅自處分的權利。因此,出賣房屋的一方雖然也為房屋的共有人之一,但其未經對方同意而出賣的行為也屬於無權處分。

二、法律依據:

1.《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

3.《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中更是明確規定,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轉讓。

參考資料

房天下.房天下[引用時間2018-1-20]

5樓:誠心為您諮詢

賣房的夫妻只有一方簽字,簽訂的合同也是有效的,因為夫妻一方對家庭財產有處分權。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房屋買賣合同需要夫妻雙方簽字嗎

6樓:鑽誠投資擔保****

當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有房產時,房產是登記在一方名下,還是登記在雙方名下,其效力的判定應該是不同的。

一、我國《城市房地產法》確有「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的規定。但這裡「共有人」的含義是什麼呢?從立法本意來看,該條款中「共有人」的含義應該是指產權證上明確載明的共有人,不包括未經登記的實際共有人,因為產權證是一種權利憑證,具有公示的效力。

如果要求購房人審查擬交易的房產是否還存在其他的實際共有人勢必會加重買受人的注意義務,這也是不現實的。因此,買受人依據賣房人提供的房產證進行交易是正當的、合法的,其交易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由此,當房產登記在擅自處分人一人名下時,其與買受人的買賣行為應該認定為是有效的(善意取得)。

夫妻共有房產,買賣合同只有一人簽字有效嗎?

7樓:13820206137薛

如果買房是一次性或者純公積金貸款,整個過程根本就不需要你簽字,

另外,你這種情況買房人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應該符合的條件:

(一)出讓人無權處分;

(二)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須是善意的。善意一詞是拉丁文bona fides來的,亦稱不知情,指不知存在足以影響法律效力的事實的主觀狀態。我們這裡所說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占有人係非法轉讓。

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並不應知轉讓人是非法轉讓,一般是誤信其為所有人或其他有處分權的人。例如,錯誤地認為動產的承租人、借用人、受寄人、運送人是所有人或其他有處分權的人,並且依轉讓物當時的環境,他也不應知道占有人係非法轉讓,如果是對讓與人的行為能力、**權的範圍、意思表示的瑕疵發生誤解,不受善意取得的保護。

第三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這裡的善意,是指取得標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占有人為非法轉讓。這裡不僅不要求第三人有出讓人有權處分的確信,而且是推定任何參加交易的第三人都具有這種善意。

物權法對這種善意的保護,是公信原則的體現。與之相對應的就是惡意第三人。惡意就是第三人依當時的情況知道或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讓與的權利。

即根據當時的環境,依交易的一般情況,可以得出讓與人無權讓與的結論,則第三人應視為惡意。例如第三人以不正常的低價購買物品,如無相反的證據,應認為是惡意。

(三)以合理的**轉讓;

(四)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總結一下,只要買房人支付了市場價買了房子,你追回的可能性不大,

結果就是,你向法院申請分賣房所得的房款。(如果你們協商不成的話)

8樓:翻滾吧雲盤

1、如果房產證上註明是「個人所有」,你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從法律上將是有效的;

2、如果是你們夫妻婚後購買的房產,從法律上講,屬於你們夫妻共有財產,你的配偶可以向你主張損害賠償的權利;

3、如果買方不知道是夫妻婚後購買的房產,買方屬於善意購買,你的配偶無權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9樓:順冰數碼

房子可以乙個人賣的,一增無效的,你有一半的產權,可以到房管局把產權過戶凍結

10樓:交o友點o我

夫妻雙方如果沒有離婚,應該是有效的

房屋買賣合同上需要乙方夫妻雙方簽字按手印,

11樓:吳欽霞律師

《婚姻法》第十七條及《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我國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財產的處理權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因為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可以決定。第二類是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對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的,則需要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原則上不適用夫妻相互**權。但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該條第二項規定了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房屋買賣,不適用夫妻互為**。如果房屋屬於婚後共同財產,需要雙方簽字或捺手印確定。

12樓:樓慧秀

房屋買賣合同上需要賣方夫妻雙方簽名按手印,買方則不需要。

購房合同夫妻單方簽字有效嗎

13樓:

1、夫妻一方簽訂的購房合同,是完全有效的。因為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2、《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 )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規定購房合同夫妻雙方簽字需要注意如下:

一、合同中的空白條款

在簽訂合同時,你會發現,一些條款下面,會有空白條款的存在。有一些空白條款需要雙方確認後填寫或者需要特殊註明的,但有的開發商會告知購房者合同是同一版本,有的空白地方可以不填,這樣開發商就有可能在空白地方做手腳。

因此購房者如果確實沒有特殊說明,可以在空白地方劃一道斜線表示此處無內容,以免給開發商留下可乘之機。

二、補充協議中的義務與權利是不是對等

補充協議是對購房合同的補充,一般會在補充協議中約定很多合同中沒法明說的約定。

有些開發商會在此時玩起了文字遊戲,比如開發商會約定自己的違約責任是月的萬分之幾,購房者的違約責任變成了日的萬分之幾,一字之差,違約款就相差30倍。

在簽合同時,需要重點關注補充協議中的責任劃分是否合理。

三、違約責任和賠償約定

合同中的違約責任和賠償約定,需要大家重點關注。在整個購房流程中,時刻都有可能出現違約行為,一旦出現違約,法院判定責任及賠償,首先參照的是合同中的約定。

四、交房日期與交房標準的約定

交房日期是開發商將房子交給購房者的最後期限,交房標準是在交到購房者手中時,房子的配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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