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案件怎麼舉證,工傷案件中由誰舉證?

時間 2022-07-27 10:47:50

1樓: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由於工傷認定所涉及的情形相當繁雜,其結果往往演變為民事或行政訴爭。就其「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僅適用於受到事故傷害的典型情形。

現今工傷保險的適用範圍,已經超出了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範圍。

相對於舉證責任倒置,是舉證責任的正置,這是舉證責任的一般規則,其簡要的表述為:「誰主張,誰舉證」。將其引伸到工傷認定當中,凡當事人提出工傷認定請求,應就這種請求所依據的事實主張提出證據加以證明,凡未能提供證據或者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實事主張的,在工傷保險機構調查取證無果的情況下,就要由申請人承擔不利後果。

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舉證責任規則適用於工傷認定,不僅包括舉證責任的倒置,還應包括舉證責任的正置、舉證責任的轉移和免證等。

2樓:軟萌的麻薯

舉證責任,就是指在仲裁或者訴訟中應該由誰來擔負提出證據並用證據來證明事實的責任,對於沒有足夠證據證明的待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一般而言,一方當事人主張一定事實,該方當事人就應當對該事實加以證明,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誰主張、誰舉證」。但是,在工傷索賠案件中,雖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是由於多方面的原因,在訴訟中勞動者總是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

因此,在工傷事故索賠中,為了切實充分地保證勞動者的利益,對舉證責任的分配作了一些特殊規定。如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的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除《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以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的《工傷認定辦法》第14條還進一步規定:「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當然,工傷職工也不是絕對免除舉證責任的。

在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時候,工傷職工要提供勞動合同文字或者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證明等。另外,對工傷認定不服,或者對經辦機構核定的保險待遇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勞動者承擔的舉證責任相對來說就會小一些。

但這並不是說勞動者就不必重視證據的收集與提交了。恰恰相反,要充分保護自己時合法權益。勞動者就必須要善保留證據、積極收集相關證據、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提交證據。

工傷案件中由誰舉證?

3樓:法幫網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第2款的規定,職工或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而用人單位認為不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這裡的舉證責任是指在工傷認定中,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或者親屬,對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是否為工傷發生爭議,用人單位對認為不是工傷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如果用人單位不能出示足夠的證據證明職工受到的傷害不是工傷,那麼,用人單位的訴求就得不到法律支援。

在《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用人單位負有舉證責任,主要基於以下考慮:

(1)負傷職工與用人單位相比處於弱勢地位,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最基本的原則;

(2)負傷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是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區域,用人單位有條件和便利收集職工負傷證據;

(3)用人單位有可能為逃避事故責任,而採取轉移現場,撕毀、銷毀相關檔案材料等手段,使證據滅失。該條規定也不排斥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等工傷認定申請人也有收集證據,向工傷認定機構舉證的權利。

4樓:東綺玉

違反規定操作發現一次警告,二次理應開除絕對不能湊合,因為消極情緒注意力不集中會給公司帶來損失,在職人員不把制度當回事,把安全第一當兒戲,這類人只會給公司帶來麻煩,一擔出現受傷既苦了自己還苦了他人,(特殊情況除外)。工作中不用心,受了傷談國家法律那是有一套

認定工傷如何舉證?

5樓:法幫網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如認為職工不是工傷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工傷保險條例》基於勞動者處於弱勢地位,舉證能力不足等原因,免除了勞動者證明自己屬於工傷的舉證責任,將舉證義務轉移到用人單位。工傷行政確認案件歸責責任原則實質上適用的是舉證責任倒置,由用人單位就否認工傷進行舉證。

行政訴訟案件通常的證明標準是「有說服力」的證明標準,也就是說,行政事實基礎事實存在可能性只要達到80%以上,法院就應當予以認定。

由此可見,工傷行政確認案件的證明標準適用的是絕對優勢標準,即用人單位提交的證據證明勞動者不屬於工傷的可能性達到80%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方可作出不屬於工傷的認定。若勞動保障部門未按照上述歸責原則對用人單位否認的工傷的情況作出的不屬於工傷的工傷認定,法院則應予撤銷勞動保障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

6樓:東綺玉

違反規定操作發現一次警告,二次理應開除絕對不能湊合,因為消極情緒注意力不集中會給公司帶來損失,在職人員不把制度當回事,把安全第一當兒戲,這類人只會給公司帶來麻煩,一擔出現受傷既苦了自己還苦了他人,(特殊情況除外)。工作中不用心,受了傷談國家法律那是有一套

發生工傷怎麼舉證證據,認定工傷如何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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