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超過一年的若干問題

時間 2022-04-30 03:34:06

1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相關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但是訴訟時效還有「中斷」「中止」之規定,即可以參照《民法通則》時效條文的規定。

在這裡還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74.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從提出請求時起,訴訟時效中斷。經調處達不成協議的,訴訟時效期間即重新起算;如調處達成協議,義務人未按協議所定期限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期限屆滿時重新起算。

為此,在適用損害賠償的時效時,有些事故停留在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村委會或者老人會)調解,應當注意上述《意見》174條的規定。

2樓:風舞秋花

《民法通則》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通則》136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l)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失的。」

《民法通則》137條規定:「訴訟時效的起算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但是,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按照你說的情況,法院應該受理。

3樓: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所以你起訴沒有問題,因為你才知道有追償的權利撒。 法院也會受理的,這是符合和諧精神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工傷,本應當在出事後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的,再要求工亡賠償的,不過,應當是過時效的。

可與單位協商,如單位同意賠償,可以獲得賠償。

5樓:深圳劉勇

法院會受理,但是時效已過。

建議協商解決。

如何認定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一年訴訟時效的

6樓:華律網

《民法總則》施行前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是一年,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總則》改變了《民法通則》短期一年訴訟時效的規定而規定為三年。因此,2017年10月1日後發生的人身侵權損害,提起訴訟的時效為三年時限。對於《民法總則》施行時,已經屆滿一年訴訟時效的人身侵權仍適用一年訴訟時效,尚未屆滿一年訴訟時效的,適用三年訴訟時效。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是,並不是所有侵權糾紛都統一適用《民法總則》規定的三年訴訟時效,如《專利法》等民事特別法規定的訴訟時效與民法總則規定的訴訟時效如不一致的,仍適用特別法的規定。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超過訴訟時效便喪失勝訴權,所享有的債權成為自然之債無法得到法院的保護,因此,建議大家在發生侵權糾紛後,如協商無果,應盡快提起侵權訴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民法總則施行後(2017年10月1日後)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

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通則關於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超過一年的若干問題!

7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相關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但是訴訟時效還有「中斷」「中止」之規定,即可以參照《民法通則》時效條文的規定。

在這裡還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74.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從提出請求時起,訴訟時效中斷。經調處達不成協議的,訴訟時效期間即重新起算;如調處達成協議,義務人未按協議所定期限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期限屆滿時重新起算。

為此,在適用損害賠償的時效時,有些事故停留在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村委會或者老人會)調解,應當注意上述《意見》174條的規定。

8樓:德子煒

一、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一般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而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二、《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民通意見》第168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

三、我國《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的規定,訴訟時效中斷了三種法定事由:

1、提起訴訟;

2、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當事人通過口頭或書面的方式向義務人主張權利可以產生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9樓:匿名使用者

以你知道能得到賠償的時候開始計算

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一年,從什麼時候算起。

10樓:安巨集偉安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8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如何認定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一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日

11樓:正商觀察者

首先,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其次,關於訴訟時效的計算,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12樓:帥帥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通意見》)第168條「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夠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了規定,由於上述規定過於原則和抽象,致使在訴訟時對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一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日有不同的認定方式,主要有人身損害事故發生日、受害人**終結日、傷殘評定日。

在審判實務中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應自受害者各項損失費用確定之日起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日更為合理及便於操作。

13樓:alice丶

自身體受害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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