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怎樣計算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

時間 2021-12-23 03:35:01

1樓:踏理尋法

根據傷殘賠償總額、賠償責任係數、賠償指數等,有下式:

n      n

c=c ×c (i  +∑i   )(∑i  ≤10%,i=1,2,3……n,多處傷殘

1  1  h    a=i     a=ii=1     i=1

式中:c――傷殘者的傷殘實際賠償額,元;

ct――傷殘賠償總額,元;

c1――賠償責任係數,即賠償義務主體對造成事故負有責任的程度,ih ――傷殘等級最高處的傷殘賠償指數,即多等級傷殘者,最高傷殘等級的賠償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即增加一處傷殘所增加的賠償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侵權責任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條列》

首先,事故責任劃分問題。事故責任由交警根據雙方的過錯以及原因力比例來綜合認定。出院後申請傷殘鑑定再計算賠償金額。

等傷情穩定後及時的進行傷殘鑑定

具體的賠償本律師團隊可幫助計算

縱橫法律網-湖北成和誠律師事務所-詹定東律師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侵權責任法》之相關規定,侵害他人造**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和**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具體計算涉及到戶口等情況,可委託律師計算。

縱橫法律網-湖北成和誠律師事務所-劉凱律師

怎樣計算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

4樓:華律網

《民法總則》施行前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是一年,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總則》改變了《民法通則》短期一年訴訟時效的規定而規定為三年。因此,2017年10月1日後發生的人身侵權損害,提起訴訟的時效為三年時限。對於《民法總則》施行時,已經屆滿一年訴訟時效的人身侵權仍適用一年訴訟時效,尚未屆滿一年訴訟時效的,適用三年訴訟時效。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是,並不是所有侵權糾紛都統一適用《民法總則》規定的三年訴訟時效,如《專利法》等民事特別法規定的訴訟時效與民法總則規定的訴訟時效如不一致的,仍適用特別法的規定。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超過訴訟時效便喪失勝訴權,所享有的債權成為自然之債無法得到法院的保護,因此,建議大家在發生侵權糾紛後,如協商無果,應盡快提起侵權訴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民法總則施行後(2017年10月1日後)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

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通則關於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5樓:韓曉柒系列

但是,這一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何時開始起算,司法實踐中存在較多的爭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8條的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雖然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上述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也對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做出了進一步的規定,但是實踐中有時還是難以把握。

應當說,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與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價值有關。學界通說一般將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價值歸結為以下四個方面:第一,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

第二,穩定社會經濟秩序,保護交易安全。第三,便利法院的審理工作。第四,保護債務人,使之不致因很久以前發生的、難以澄清的事件而被提出履行債務的以前。

只有確保權利人和義務人合理明確的語氣,訴訟時效制度對於權利人才不是一種無法預知、令人措手不及的損害,對於義務人才不是一種名義上享有但卻無法正確把握的權利。因此,訴訟時效制度本身必須表現出較高的確定性,以便指引當事人調整行為和安排生活。關於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世界各國主要有兩種方式:

一是主觀標準,即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開始計算。我國即採用此種方式。所謂知道權利被侵害,是指權利人已經在主觀上明確知道了自己的權利被侵害,這是一種確定的主觀狀態;而所謂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是指雖然權利人主觀上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但是從他所處的環境來看,他已經具備了從主觀上明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條件,只是由於他本人的懈怠才不知道權利被侵害的事實,這是一種推定的主觀狀態。

二是客觀標準,即從權利可以行使之時起算。如《日本民法典》第166條規定,消滅時效,自權利可以行使時起進行。《義大利民法典》第2935條規定,消滅時效自權利得主張之日起開始。

所謂權利可以行使之時,是指行使權利時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至於權利人主觀上是否知道權利被侵害則在所不問。就這兩種方式而言,應當說各有利弊。按照主觀標準,有時雖然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但是由於客觀上或法律上的障礙而不能行使權利,比如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肇事方逃逸的,權利人雖然明知權利被侵害,但是根本不知道侵權人究竟是誰,顯然無從行使權利。

若此時法院仍以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而不保護權利人的利益,將有悖於訴訟時效制度設立的初衷。畢竟,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在於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而不在於侵奪權利人的權利,也不在於縱容義務的不履行及規避民事責任的承擔。按照客觀標準,有時權利行使雖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但是權利人主觀上確實不知道權利被侵害,此時開始起算顯然對權利人過於嚴苛。

那麼,在司法實踐中,應該如何確定權利行使的時間?衷震律師認為,應區別具體情形,從權利人的主、客觀兩個方面考慮,盡量做出對權利人有利的解釋。具體來說,在權利行使不存在障礙的情況下,對於人身損害比較明顯的,若受害人所受傷害比較輕微,以受到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若受害人所受傷害比較嚴重,需要住院**的,沒有構成傷殘的以**終結之日開始起算;構成傷殘的,以做出傷殘鑑定之日起開始起算;需要後續**的,後續**部分以後續**終結之日開始起算。

對於人身損害不明顯的,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有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在權利行使存在障礙的情況下,則要等到障礙消除時,再按照以上所述的不同情形確定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之日。

6樓:博愛傑杰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2、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七章 訴訟時效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方式是怎樣的

7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6)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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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 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 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 住院費等收款憑證 誤工費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護理費 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交通費和住宿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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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計算人身損害賠償中的營養費及法律依據

經法醫鑑定或 醫院證明,受害人傷情嚴重,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 的,其費用可以酌情賠償。營養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計算。應賠償的期限,可以委託法醫鑑定,也可以在徵求 醫院的意見後酌定。侵害人探視受害失時攜帶的食品,一般應當視為贈與。24條僅有 營養費根據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