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真合同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嗎,傳真檔案可作為證據使用嗎

時間 2022-04-24 01:02:31

1樓:華律網

傳真合同是合同的形式之一,也是現如今比較流行的一種合同方式。採用這種方式的合同,大大節省了雙方的時間與精力。但卻有人在質疑,傳真合同究竟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合同法》明確指出:書面合同的形式可以表現為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從這條可以看出,合同的形式包括傳真件。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以傳真形式達成協議,內容符合合同構成要件的,合同自承諾內容的傳真到達對方時成立。傳真件合同文字同樣具有證明合同成立的證明能力,但由於在實踐中,傳真合同可能在傳送過程中經常出現字跡不清、內容模糊等情況,並且容易被偽造、篡改,所以其效力一直備受爭議。要想證明傳真合同的有效性,那麼就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如電信公司傳真**記錄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則即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傳真的合同也屬於書面合同,只要符合合同的基本規範,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從證據能否證明案件事實的角度看,傳真件本身並不能直接證明案件事實,傳真件實際是原件通過資料電文的形式而形成的複製件,其證據效力不能與原件同日而語。

所以,傳真件作為證據使用時能起到初步證明案件事實的作用,但不能通過其所載明的內容直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傳真件作為孤證時一般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而需要通過其他補強證據予以佐證。

3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的形式可分為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口頭形式是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合同內容的合同。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其他形式則包括公證、審批、登記等形式。

4樓:哼哼哈哈呵呵切

其實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個人或單位在簽訂合同時,往往並不是面對面的簽訂書面文字,而大多是通過相互之間以傳真件形式簽訂的。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是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書面形式中包括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而資料電文中就包括傳真的形式。

所以,是可以通過傳真的形式來訂立合同的。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當事人想僅通過提供傳真件來認定合同的效力,則這份傳真件要至少能夠證明是傳真人所發的,根據傳真號碼、時間等事實足以認定傳真內容的真實性。否則不能單獨作為證據使用,必須有其他證據加以佐證。這也就要求,當事人在進行商事活動時要樹立良好的法律意識,及時儲存證據,最好通過簽訂書面合同完成而不是通過傳真的形式。

如果情況緊急或是時間緊迫的情況,通過傳真的形式締結的合同,當事人最好通過證據補強措施再通過書面文字確認。由於傳真內容的可偽造性強,所以作為孤立的證據一般不能證明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如果不能結合其他證據證明基本法律事實,就有可能面臨不利的法律後果。

傳真檔案可作為證據使用嗎?

5樓:匿名使用者

傳真檔案,作為電子資料,可作為證據使用

《新刑事訟訴法中》已將「電子資料」 列為證據種類之一新刑事訴訟法第48條第2款規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新刑事訟訴法於2013年1月1日起實施。

6樓:戚廣利

傳真件並非證據原件。傳真件的效力不能與原件同等對待。但在訴訟過程中傳真件是可以作為乙份有效的證據被法院所採信的,當然法院在將傳真件作為有效證據認定時可能會從如下幾方面考慮,這是作為當事方必須要注意的事項:

第一,傳真件是否傳真人所發出,是首先要認定的問題,要根據接、發傳真的號碼、時間以及登記的**號碼加以認定其真實性。

第二,對於重大問題因時間緊迫需要通過傳真及時變更或者處理的,應當保證在發出傳真的同時也要將傳真件的原件寄發給接收人,以示證據的統一性和完整性。如果接收人未經審核或者在履行過程中傳真者未將原件寄發給接受者的,接受者有責任和義務要求傳真者履行應盡的證據保全義務。

第三,合同簽訂履行和變更事宜通過一系列傳真和其他書面證據能夠證明其連續性的,特別是雙方互有傳真往來彼此是相互銜接的,足以認定傳真件的真實性並具有證據效力。

第四,應當注意唯一的傳真件作為孤證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必須有其他的直接證據或者間接證據鏈加以佐證,方能作為證據使用。

傳真件可以作為證據嗎

7樓:毋鴻禧

傳真件並非證據原件。傳真件的效力不能與原件同等對待。但在訴訟過程中傳真件是可以作為乙份有效的證據被法院所採信的,當然法院在將傳真件作為有效證據認定時可能會從如下幾方面考慮,這是作為當事方必須要注意的事項:

  第一,傳真件是否傳真人所發出,這是首先要認定的問題,法院會根據傳真的號碼,時間以及登記號加以認定其真實性,通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將傳真件視為雙方履行的依據之一,臨時有變更的,也應對傳真件之原件存檔處理,並對該傳真件發出時做出登記記錄。對於傳真件接收者未經事後核實便依照傳真件的內容履行的,如果不符合上述幾種情況的特徵,不能認定傳真件真實有效。   第二,對於重大問題因時間緊迫需要傳真及時變更或者處理的,應當保證在發出傳真的同時也要將傳真件的原件,寄發給接收人,以示證據的統一性和完整性。

如果接收人未經審核或者在履行過程中傳真者未將原件寄發給接受者的,接受者有責任和義務要求傳真者在履行應盡的證據保全義務。同樣,如傳真接受者不能證明上述基本事實的,傳真接受者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   第三,合同簽訂履行和變更事宜通過一系列傳真和其它書面證據能夠證明其連續性的,特別是雙方互有傳真往來彼此是相互連線的,足以認定傳真件的真實性並具有證據效力。

  第四,應當注意,惟一的傳真件作為孤證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必須有其它的真接證據或者間接證據鏈加以佐證,方能作為證據使用。對於證據保全,各方當事人均應當承擔此類似合同義務,任何一方忽視證據保全的義務的,均可能承擔訴訟中敗訴的結果。 本回答由法律法規分類達人 韓飛推薦

合同的傳真件是否有效,合同傳真件的證據效力

8樓:華律網

傳真合同是合同的形式之一,也是現如今比較流行的一種合同方式。採用這種方式的合同,大大節省了雙方的時間與精力。但卻有人在質疑,傳真合同究竟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合同法》明確指出:書面合同的形式可以表現為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從這條可以看出,合同的形式包括傳真件。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以傳真形式達成協議,內容符合合同構成要件的,合同自承諾內容的傳真到達對方時成立。傳真件合同文字同樣具有證明合同成立的證明能力,但由於在實踐中,傳真合同可能在傳送過程中經常出現字跡不清、內容模糊等情況,並且容易被偽造、篡改,所以其效力一直備受爭議。要想證明傳真合同的有效性,那麼就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如電信公司傳真**記錄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則即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9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的形式可分為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口頭形式是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合同內容的合同。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其他形式則包括公證、審批、登記等形式。

10樓:土流集團

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同時該法第三十三條又規定, 當事人採用信件、資料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與合同的成立是兩回事。 建議商友事前要求對方先簽定確認書, 並就其註冊登記的真實合法情況進行必要的核實後, 結合合同的實際內容就合同生效附條件或附期限, 再互相傳真簽字蓋章的合同; 同時,雙方應互相快遞簽字蓋章的合同原始文字。

確認不一定都要當面,只要足以證實雙方訂立合同及其內容是真實意思表示即可。確認可以多種方式,當面確認較為保險,但不是唯一的。應盡量持有雙方互相確認的合同原始文字,並注意合同當事人主體及內容的真實性及合法性。

「合同雙方蓋章傳真即生效」的做法不保險,要慎重而行,並在簽定合同和履行合同過程中盡量做到有備無患!

隨著電子商務的日益發展,電子郵件和傳真等資料電文以其快捷而方便的特性使得使得其應用越來越廣泛,但發生商務糾紛後,如何分析看待其證據效力,部分商友認識上還存在一定誤區,尚需結合具體法律事實來客觀分析,並公正認定其證據效力。

資料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傳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資訊,電子郵件等資料電文可否作為有力證據使用,要結合雙方合同是否有約定使用這一形式。我國《電子簽名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有,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檔案、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資料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資料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採用電子簽名、資料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因此,電子郵件是否具有證據效力,尚需分析案件關聯事實,並斟酌具體情況來依法認定。

一、傳真合同的隱患

1、傳真屬於原件還是影印件爭論不一。一部分人認為傳真件屬於影印件,其無法真實再現原件經過修補所造成的瑕疵,因而屬於影印件。另一部分人則認為,當事人之間通過傳真對書面合同的條款進行確認,與在同一張合同紙張上簽字確認並無實質區別。

因此,用傳真訂立合同,若合同正常履行則沒有問題;若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就傳真件到底是原件還是影印件就難以確定,影響審判結果。

2、傳真件缺乏證據效力。通常而言,只有同時具備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的證據才有證據效力。因此,法院在認定傳真件的證據效力時,通常考慮諸多因素:

a、傳真件是否是傳真方所發出,接收方是否收到了傳真;b、當事人之間傳真往來過程是怎樣的;c、當事人訂立合同過程中是通過什麼方式商談的;d、是否有其他相關證據佐證用於補強合同傳真件證據。乙個案件中若只有傳真件而沒有其他佐證予以證明且對方又予以否認的,則該傳真件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二、律師支招

1、以傳真簽訂合同後,雙方應當通過信函郵寄合同給對方並分別簽署非傳真的書面合同。

2、收集、保留其他能夠證明雙方以傳真方式簽訂了合同的證據,如有關信函、**錄音、電子郵件、有關的憑證(如**的記錄單)等。

3、傳真件上一定要有對方的號碼顯示。

4、雙方最好能夠及時就傳真內容補簽書面確認書。

總之,不要隨意用傳真訂立合同,即便使用也要謹慎,留存相關證據材料。

錄音可以作為證據嗎,請問錄音可以作為證據嗎?

滿足四種情況,才是有效證據。1.合理合法場所獲取,不得竊聽。2.必須是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得脅迫。3.錄音必須具有連貫性,談話內容清晰可識別。4.必須有其他證據相互印證。錄音可以作為證據嗎 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是訴訟活動中一般要具備以下三個特性才能作為證據 第一,客觀真實性,對於電子證據為了保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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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可以作為起訴證據起訴嗎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63條 證據包括 一 當事人的陳述 二 書證 三 物證 四 視聽資料 五 電子資料 六 證人證言 七 鑑定意見 八 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個人微博,可以看成網路證據,書證,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個人微博如果是真名確定唯一性,可以直接作為證據使用。個人的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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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能作為離婚證據嗎,錄音可以作為離婚起訴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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