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車庫物業收費歸誰所有,小區地下停車場產權歸誰?

時間 2022-04-22 12:16:58

1樓:一蓮一荷花

開發商。

地下車庫管理費,顧名思義,屬於管理費用,用來支付地下車庫的燈光、裝置設施養護、人員開支、清潔和公共財產保首先,確2113認是否繳納了異地人防建設費,如5261果開發商4102交了這個費用,則地下車庫最1653初產權屬於開發商,開發商可以**,物業向購買車庫的業主收取的管理費則全部屬於開發商。

1、如果是開發商規劃的內車庫或地下停車庫,那麼停車位收益歸開發商所有。

有些開發商在一開始售房的時候就劃定小區內的車位屬於自己所有,這樣業主們就不能得到小區停車位的所有權,所以在以後使用過程中,要有收費所得理應是給開發商所有。

2、如果是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通常是指地面停車位,那麼停車位所得屬於業主共有。

3、如果在購房時,開發商與業主就停車位收益有特殊約定的,那麼應按照約定確定停車位收益。

此外,小區停車位究竟要收多少錢,一般來說小區收取停車費沒有統一的強制性標準,主要由業主與物業等權益相關人協商決定或參照當地**部門的指導**而定。因此,小區停車位的具體收費標準,應看各地**的指導**具體如何規定,同時參考具有相關利益的當事人的意見來判斷小區停車位如何收費。

另外,有些人認為既然小區停車位不當然屬於全體業主,就會疑惑這個車位的產權問題。其實,根據一些地方規定某些地下停車位的建築面積按照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規劃用途建造地下停車位,並和地上建築物一樣要計入整個宗地上的建築面積。

因此,該種停車位可擁有獨立的產權,此類地下停車位可單獨核發房屋所有權證,也可以與購買的商品房合併核發房屋所有權證。此種地下停車位開發商有權予以**、出租。通過買賣而擁有產權的業主雖然無須繳納車位使用費,但仍應按期繳納物業管理費或車輛看管費。

業主在簽訂買賣合同的同時也要注意車位的產權年限。

此種地下停車位開發商有權予以**、出租。通過買賣而擁有產權的業主雖然無須繳納車位使用費,但仍應按期繳納物業管理費或車輛看管費。業主在簽訂買賣合同的同時也要注意車位的產權年限。

最後,因為小區車位並不當然屬於業主,在實際中經常有物業過來收取停車費,要是對方並沒有權利收取費用,因此損害了較多業主利益的,建議業主們可以聯合起來向法院起訴,若是起訴有困難的,還建議可以直接找個專業的律師處理。

2樓:個人行家

房屋的產權也是業主的,是不是物業管理費也歸全體業主所有啊?那物業還收費做啥?

地下車庫管理費,顧名思義,屬於管理費用,用來支付地下車庫的燈光、裝置設施養護、人員開支、清潔和公共財產保險等等。

3樓:純良且誠懇丶福星

首先,確認是否繳納了異地人防建設費,如果開發商交了這個費用,則地下車庫最初產權屬於開發商,開發商可以**,物業向購買車庫的業主收取的管理費則全部屬於物業所有;如果開發商沒有繳納異地人防建設費,則地下車庫產權歸全體業主,開發商無權**,此種情況物業向業主收取的管理費用在扣除成本及部分管理費之後剩餘的歸全體業主所有。

4樓:財狼臥底

用來支付地下車庫的燈光、裝置設施養護、人員開支、清潔和公共財產保險等等。

5樓:孫法官說法

1、建築物內地下車庫的歸屬,由開發商與業主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形式進行約定。沒有特別約定的,車輛的所有權屬於開發商所有。收費亦歸開發商所有。

2、但如果地下車庫不是建築規劃範圍內的設施,是在占用業主公共區域建設的,則屬於業主共同所有。收費歸業主共同所有。

《物權法》

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小區地下停車場產權歸誰?

6樓:曾艷華

地下車位的產權歸屬

一、地下車位的產權歸屬目前有3種型別,小區業主在購買小區地下車位之前一定要弄清車位的產權歸屬問題。

1、業主分攤建設費用

如果購房時地下車位面積已經列入公攤面積被分攤,這類地下車位辦不了產權證,屬於全體小區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銷售,更無權轉讓。

2、開發商獨立建設

如果地下車位建築面積未分攤,且開發商單獨取得車庫產權的,則開發商可以對購房人**產權,但地下車庫只能預售給本小區範圍內的商品房預購人。

3、地下防空工事

部分地下車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國家強制配套,禁止開發商銷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對照這一條,如果地下車位屬於人防工程,也就是開發商的投資已經隨著土地使用權的轉移而自動轉移給了全體業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車庫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

二、查詢產權歸屬辦法:

一般情況下,開發商是不會公布詳細的地下車庫產權資料,業主想要得到相關資料可以根據《**資訊公開條例》向人民**申請**資訊公開。

7樓:百庫大全

目前我國商品房住宅小區停車位存在四種形式:第一種是住宅小區地面停車位;第二種是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第三種是樓房首層架空停車位;第四種是樓房屋頂平台停車位。對於這四種停車位的物權歸屬,我們將逐一討論:

一、住宅小區地面停車位:

所謂地面停車位是指直接設定在小區地表,以劃線分割方式標明的停車設施,是經**發出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准同意的。房地產開發商預售或現售商品房住宅小區建築房屋單元後,並辦理了初始登記及轉移登記,房屋單元所有人(即建築物區分所有人)便按份共同擁有了該小區宗地號的全部土地使用權。由於地面停車位是直接設定在小區土地表面的停車設施,也就是直接設定在房屋單元所有人按份共有的土地表面上。

實際上地面停車位的房地產權就是土地使用權。又因為地面停車位只是通過劃線分割而成,不具備建築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構造上和使用上的獨立性標準。所以,它不能夠成為所有權的客體,而只能被視為土地使用權的客體。

(陳華彬著:《現代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04頁。)因此,住宅小區地面停車位的房地產權由小區房屋單元所有人共同擁有。

關於它的使用,有學者認為該種使用權所產生的收益必須歸全體區分所有人享有。

結合我國實際,應當由地面停車位的使用人向業主委員會(即全體區分所有人的代表機構)交納使用費或租金,同時向提供看管服務的物業公司交納看管費用。因此,無論是開發商還是物業公司都無權擅自在小區的地面設立停車位,而必須在得到業主大會的許可並與業主委員會簽訂協議,對有關收益分配作出具體約定(比如可約定租金所得用於彌補小區內的物業管理費用開支)後,才能設立和運營這種地面停車位。否則,將構成無權處分的侵權行為。

二、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

所謂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是指開發商利用地下空間而建造的停車位。在如今的社會,市場經濟的競爭下,土地的需求日益膨脹,很多開發商就不得不向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間發展。

在我國現行的房地產行政管理法律的制度下,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的建築面積一般情況下是不計算建築容積率的(所謂「容積率」,是指乙個小區的總建築面積與用地面積的比率。對於開發商來說,容積率決定地價成本在房屋中佔的比例,而對於住戶來說,容積率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適度。),即該停車位並沒有獲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面積份額。

也就是說,該小區的土地使用權面積完全由地上建築物(即房屋單元)分攤,地下建築物便成了不分攤土地使用權面積的部分。依據「物權法」理論,計算建築物容積率的建築物是主物,不計算建築物容積率的建築物是從物。此時的地下停車場便成了依附於地上建築物的從物而歸屬於主物(地上建築物)的所有人即全體業主。

所以,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的產權,實際上是依附於房屋單元的占有、使用、收益的不完全物權。初始登記時,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依法不能取得獨立的房地產權,其法律權利依附於計算容積率的房屋建築物。也就是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的產權應由小區的業主共同享有,開發商或物業公司是無權擅自處分的。

當然在徵得業主大會同意後,開發商或物業公司可以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委託,將停車位予以出租,所得租金收入歸全體業主所有,用於彌補物業管理費用開支。

同時,停車位使用人必須向提供看管服務的物業公司交納看管費用。然而,從全國範圍內來看,也有一些地方規定某些地下停車位的建築面積是計算建築容積率的,即按照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載明的規劃用途建造地下停車位,並和地上建築物一樣要計入整個宗地上的建築面積。

因此,該種停車位可擁有獨立的產權。如北京市就規定,此類地下停車位可單獨核發房屋所有權證,也可以與購買的商品房合併核發房屋所有權證。此種地下停車位開發商有權予以**、出租。

通過買賣而擁有產權的業主雖然無須繳納車位使用費,但仍應按期繳納物業管理費或車輛看管費。

三、樓房首層架空停車位:

所謂樓房首層架空層停車位,是指將建築物地面上的第一層架空而形成的停車位。在現行的房地產行政管理法律的制度下,首層樓房架空層停車位的建築面積也是不計算建築容積率的,也不能獲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面積份額。樓房首層架空停車位的產權歸屬與地下停車位的情形如出一轍,樓房首層架空停車位的產權應由小區的業主共同享有。

四、樓房屋頂平台停車位:

所謂樓房屋頂平台停車位,是指在小區商品房樓頂平台上設定的停車位。對於樓房屋頂平台停車位的產權歸屬頗有爭議,有學者認為其應屬於頂樓住房所有權的範圍,也有學者認為應當歸建築物的全體區分所有人共有。

而依我的看法,我認為應屬於由最高一層的區分所有人所有也就是屬於頂樓住房所有權的範圍。因為當業主購買了此房屋時,他也同時擁有了此房屋的所有權,頂樓部分相當於房屋的附屬部分,也由最高一層的區分所有人所有了。同理,開發商和物業公司都無權擅自在屋頂平台設定停車位,而應與該樓的業主進行協商並徵得同意之後才可。

當然,如果物業公司提供看管服務,也可以收取一定的看管費用。

8樓:忙碌的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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