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案例分析問題,刑事犯罪案例分析

時間 2022-04-22 10:45:37

1樓:匿名使用者

兩人涉嫌搶劫罪

陳某答應私了,葉某便要求賠償10萬元,陳某只答應2萬元,要求寫賠償10w的文書,屬於敲詐勒索,但是:將陳某打到在地,並致其昏迷,看到老陳昏迷,葉某蹲下發現老陳的提包,便拽過來,發現裡面有10萬元的現金,變拿走 行為轉換成搶劫

兩人故意的內容是要錢,不是劫持人質,不是綁架此時王某提醒葉某:「他一走,就不認賬了,還是趁機拿到錢最好由於致人重傷,都應該獲得10年以上刑罰

王出謀劃策,應該從重處罰,葉處罰相對較輕

2樓:網球寶貝

1、二人使用暴力逼迫陳某簽寫賠償10萬元自願書,構成敲詐勒索罪,而不構成搶劫罪。雖然二人當場使用暴力,但只是逼迫寫賠償書,而不是當場劫取財物。陳某日後是否賠償便具有選擇自由。

葉某、王某的行為不符合搶劫罪「因無法反抗而被迫交付財物」的要件,不構成搶劫罪。葉某的行為也不屬於正當的行使權利,因為其採取的暴力恐嚇手段,已經超出了正常行使權利的範圍。

2、二人後拘禁陳某,向老陳勒索10萬元,應以綁架罪論處,而不以非法拘禁罪論處。刑法規定,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他人,定非法拘禁罪。雖然葉某索要賠償是基於陳某與其妻通姦,陳某也答應賠償,但只是答應2萬元。

葉某通過暴力威脅的方式單方面主張10萬元債務,已經構成敲詐勒索罪。通過敲詐勒索罪單方面設立的債務不是這裡的債務。因此,對葉某、王某不應以非法拘禁罪論處,而應以綁架罪論處。

3、葉某將老陳打成昏迷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而非正當防衛,因為葉某防衛手段不相當。

4、葉某拿走老陳10萬元的行為構成盜竊罪。這一行為不成搶劫罪,雖然葉某與老陳見面時有取得10萬元的意圖,但這種意圖不是搶劫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而只是一種交易意圖。這一行為也不能被綁架罪吸收。

綁架罪只是吸收了敲詐勒索取得財物,並沒有吸收盜竊方式取得財物。

3樓:

案例:王某,男,42歲,經營一家香腸店。劉某,男,48歲,與王某是鄰居,經常從牆縫處偷吃王某家的香腸而與王某結怨。

王某曾多次勸說劉某不要再偷吃自家香腸,但劉某不聽勸告。王某氣急,2004年9月4日買來毒藥放入香腸中,掛在院內(劉某常偷香腸處),劉某不知情,再次偷吃後,中毒而死。

論證分析:

1、犯罪主體:王某自然人,年齡已過18周歲,是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人,並且能夠獨立經營商店說明精神正常,對自己行為有辨認和控制能力, 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2、犯罪客體 :劉某的生命安全是受刑法保護的社會關係,王某用放了毒藥的香腸將劉某毒死,侵犯了劉某的生命安全,所以犯罪客體為劉某的生命安全,犯罪物件是劉某的身體。

3、犯罪客觀方面 :王某在2004年9月4日買來毒藥放入香腸中,放到劉某經常拿的位置,證明其主觀上想將劉某毒死,劉某由於食用了王某放毒藥的香腸而死亡。劉某死亡的結果,是由王某投毒的行為造成的,王某投毒的行為與劉某死亡的結果之間有內在的必然聯絡,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因此王某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為,屬於作為形式的犯罪行為。

4、犯罪主觀方面:王某因為劉某經常偷自家香腸勸阻無效而怨恨對方,具有犯罪動機;香腸是食品,而王某明知將毒藥放入食品中,會發生毒死人的結果,他還把它掛在劉某經常偷吃的地方,心想,「你不偷就沒事兒,再偷你就死。」主觀上具有放任犯罪結果發生的故意。

結論:王某的行為具有很明確的犯罪動機,並且從主觀上存在犯罪故意。他的行為與劉某的死亡結果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並對社會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

按照刑法犯罪構成四要素的規定,應當判處王某間接故意殺人罪。

刑事犯罪案例分析

4樓:

[案情]

被告人肖某系某公司汽車司機,於1994年2月13日19時許酒後駕駛無牌照的小轎車,載著張某、唐某從某市街道行駛在超車時,將在機動車道上停留下來的繫鞋帶的婦女鄭某及其子李某撞倒,致李某死亡、並將鄭某帶掛於車下。此時肖某將車暫停了一下。被告人張某、唐某發現該車撞人後,有人前來追車,即對肖某說:

「有人追來了,快跑。」肖某在明知車底下有人的情況下,又駕車逃跑,將鄭某拖拉500公尺,致鄭某顱底骨折、廣泛性腦挫裂傷、胸腹重度復合傷、急性創傷性休克而死亡。事後,張某曾兩次對唐某說:

「撞人的事,千萬不要告訴別人。」公安人員第一次訊問張某時,張某說事故發生時自己不知道,直到唐某家門口時才知道。當日公安人員第二次訊問張某時,張某即供述了全案的基本真實。

某市人民檢察院以肖某犯交通肇事罪惡和故意殺人罪、張某犯包庇罪、唐某犯窩藏罪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原判]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肖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酒後駕駛無牌照的汽車在馬路上行使,造成汽車撞死他人的嚴重後果,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又在明知他人被撞倒帶掛於車底的情況下,為逃避法律制裁,不顧他人死活繼續駕駛車將被害人鄭某拖拉500餘公尺致鄭某死亡,其行為又構成故意殺人罪,手段殘忍,情節特別嚴重。

被告人張某在案發後供述了案件的基本事實,並未作虛假證明:被告人唐某未給肖某提供藏匿處所,也未幫助其逃匿,張某、唐某的行為均屬於知情不舉,尚不構成犯罪。該院依照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人規定,判決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告被告人張某、唐某無罪。

一審宣判後,肖某以不是故意殺人、量刑重為由提起上訴;市人民檢察院以張某構成包庇罪、唐某構成窩藏罪為由提出抗訴。

[改判]

二審法院認為,肖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酒後駕駛無牌汽車拉人肇事,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肖某在駕車逃跑時意識到車底下掛著人,但仍不停車,繼續駕車逃跑,將被害人鄭某拖拉500餘公尺,放任危害後果的發生,導致鄭某創傷性休克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肖某所得不是故意殺人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張某、唐某人行為均屬知情不舉,不構成犯罪,原審對二人判決並無不當,市人民檢察院抗訴意見不予採納。

肖某的犯罪手段惡劣,情節特別嚴重,應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被害人不應在快車道上停留繫鞋帶等具體情況,對肖某可不立即執行死刑。該院依照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二)項的規定,維持一審判決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肖某有期徒刑六年、宣告張某、唐某無罪的部分;撤銷對肖某故意殺人罪的量刑部分;肖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和交通肇事罪處刑六年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5樓:匿名使用者

李、劉故意非法剝奪王生命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李、劉為共犯。李、劉見狀於心不忍,又將王送進醫院搶救,王終於脫離危險,這個是犯罪的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於中止犯,沒有照成損害的,應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減輕處罰。

中學生犯罪案例+分析

6樓:蒦是

乙個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潰於蟻穴。如從小養成了各種不良習性的話,以後要改正就很難,平時如果不注重學習科學文化知識、不注重規定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種規章制度做事,最後必將釀成大錯。

下面是幾個真實的案例:乙個是發生在2002年的一名十四周歲的中學生投毒案,這起案件發生在2002年的四月份某天下午,該學生將自己買來未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再灌入一點老鼠藥,而後放入附近一同學的課桌上,第二天,坐該課桌的同學喝了這有毒的冰袋後,很快就死了。這起案件偵破後,該投毒的中學生後悔不已,他說自已沒有想害死人,只是想讓同學吃了拉肚子,但是嚴重的後果已經造成,該學生的後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懲罰,根據《刑法》的規定,投毒致人重傷、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後該同學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同樣是2002年發生的乙個案件,被告人劉某年僅15周歲,原是某中學的學生,在一次偶然的情況下進網咖玩了一下,覺得挺好玩,以後就經常到網咖玩,之後一直沉迷於玩網咖和遊戲機,但父母不給錢,怎麼辦呢,他想到了向同學下手敲錢,一天,他在該中學操場玩時,看見同學方某,劉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給他錢,並威脅方某說,你以前跟別人打過架,被打的人叫我來拿醫藥費,自己認識許多社會上的人,不給錢就叫人來打死你,方某很怕,將自己身上僅有的五元錢給了劉某,以後劉某陸續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計六十餘元,最後一次,被告人劉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給,劉某便將方某帶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菸頭燙方某,並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錢交到劉某手中,在這種情況下,方某才將這件事告訴其父親,方某父親馬上到公安機關報案,並配合公安人員將被告人劉某抓獲歸案,劉某在接受審判時說道:「我以為只是敲點同學的錢好玩,不知道會有這麼嚴重的後果」,劉某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再就是乙個發生在2001年夏天的案例:杜某十四歲,成績一直很好,他在暑假裡,與同學玩時認識了在社會上混的李某等一夥人,他見李某比自己才大兩歲,卻比自己瀟灑得多:李某出手大方,經常帶杜到網咖、遊戲室等地方玩,他很羨慕李某,於是天天跟著李玩,但是出去玩必須要有錢,李某口袋中的錢很快就用完了,李某就對杜說:

「我們現在沒錢玩了,要玩就必須搞錢」,他們一合計杜某決定到乙個他認為有錢的同學家去搶錢,杜某帶著李某等三人趁同學的父母上班、同學一人在家之時闖入同學家實施搶劫,同時還將該同學打成重傷。公安機關很快就破了案,將李某和杜某等人抓獲歸案。到了9月1號,杜某坐在牢房裡悔恨交加,他痛哭道:

「今天是開學的日子,我多麼想揹著書包去上學呀,當時我只是想到好玩,我沒想到我的行為是犯法的,我後悔呀。」但是法律是無情的,誰觸犯了它就要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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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哈哈,好籠統。找乙個司法考試的書看去吧,太多了。或者去看法院判決都好了,希望幫到你。乙個犯罪案例分析 龍棄落 在乙個有霧的早晨,司機李某駕駛汽車進城拉貨,因超速行駛剎車不及時,在一彎道處將一行人撞死。李某為了逃避責任,丟下被撞死行人的屍體,駕車逃跑,不久,他發現後面有車追來,以為是交警追來了,...

刑事犯罪案例分析,刑事案件案例分析

案情 被告人肖某系某公司汽車司機,於1994年2月13日19時許酒後駕駛無牌照的小轎車,載著張某 唐某從某市街道行駛在超車時,將在機動車道上停留下來的繫鞋帶的婦女鄭某及其子李某撞倒,致李某死亡 並將鄭某帶掛於車下。此時肖某將車暫停了一下。被告人張某 唐某發現該車撞人後,有人前來追車,即對肖某說 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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