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違約責任的種類有哪些,承擔民事責任的種類有哪些 工程建設領域常見行政責任有哪些

時間 2022-04-12 21:34:46

1樓:華律網

違約金條款是每個合同中的必備條款。它是違約一方以金錢或者其他形式對守約一方的補償。違約金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約定,那常見的違約金有哪些型別呢?第

一、法定與約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違約金(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等)中,明文規定的違約金比例。合同對違約金作了原則性規定,且有關條例規定了違約金比例,適用法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是由當事人約定的,為約定違約金。

約定違約金是一種合同關係,稱違約金合同。這種合同屬從合同。主合同無效,違約金合同無效。

第二、懲罰性與賠償性違約懲罰性違約金,是固有意義上的違約金,又稱違約罰。此種違約金於違約時,債權人除可以請求違約金外,還可以請求債務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發生的損害賠償。賠償性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預先估計的損害賠償總額,又叫做損害賠償額的預定。

由於債權人於對方違約而請求損害賠償時,須證明損害及因果關係。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2樓:讓我久等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實行雙軌制,除過錯責任外,在某種情形下還實行無過錯原則。當事人違約,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承擔責任的,也要承擔違約責任。

構成法律責任的要件,一般包括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而違約責任按《合同法》的規定,只要「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就要承擔違約責任,無論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除了不可抗力可以免責外,都應承擔違約責任。

承擔違約責任的種類  1、繼續履行

。一方當事人在拒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有某些不適當的情況下,按照另一方當事人的請求,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即為繼續履行。

2、採取補救措施

。債務人在履行合同有某些不適當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可以採取補救措施,實現合同目的。

3、停止違約行為。一方當事人違約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其停止違約行為,違約人也應當主動停止違約行為。依訴訟程式,人民法院有權有責令違約人停止違約行為。  4、賠償損失

。在民法上包括違約的賠償損失、侵權的賠償損失及其它的賠償損失。這裡的賠償損失,是指違約的賠償損失,它是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而對另一方當事人造成財產等損失的賠償。

5、履行定金罰則。

定金,具有懲罰性,當事人訂有定金合同,若違反主合同,則應履行定金罰則。

承擔違約責任的種類有哪些

3樓:匿名使用者

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1、繼續履行;

2、沒收定金或雙倍返還定金;

3、賠償損失。

4樓:律行師誠

賠償損失,繼續履行。

承擔民事責任的種類有哪些?工程建設領域常見行政責任有哪些?

5樓:匿名使用者

答:一、民事責任主要劃分為兩類,即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

(一)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違約行為,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行為。根據不同標準,可以將違約行為根據不同標準,可將違約行為作以下分類:

1.單方違約與雙方違約;

2.預期違約與實際違約。

(二)侵權責任

侵權行為是指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行為。侵權責任是指由於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與特殊侵權行為。

一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基於主觀過錯實施的,應適用侵權責任一般構成要件和一般責任條款的致人損害的行為。例如故意侵占、毀損他人財物、誹謗他人名譽等諸如此類的行為。

特殊侵權行為,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在侵權責任的主體、主觀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於一般侵權行為,應適用民法上特別責任條款的致人損害的行為。《民法通則》第121條至第127條規定了特殊侵權行為。其中,與工程建設密切相關的有:

1.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汙染的規定,汙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定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二、行政責任主要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一)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他依法可以實施行政處罰權的組織,對違反經濟、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尚不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實施的一種法律制裁。

在我國工程建設領域,對於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等參建單位而言,行政處罰是更為常見的行政責任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是規範和調整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的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8條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二)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係對違法失職的公務員給予的懲戒。國家公務員有《公務員法》所列違紀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或者雖然構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處分。

依據《公務員法》,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公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公升工資檔次。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處分後,晉公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連帶責任的分類有哪些?

6樓:法邦網專家

1、法定的連帶責任和約定的連帶責任,法定連帶責任是依據法律的規定而產生的連帶責任。如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的責任、機動車的單位或所有人和駕駛員承擔的連帶責任;約定的連帶責任是法律並沒有規定當事人必須承擔連帶責任,而是當事人自願在合同或協議中約定彼此之間承擔連帶責任。法定的連帶責任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不得更改法律所賦予的連帶責任。

如果當事人之間有關於責任分擔比例的約定,這種約定對外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對抗第三人。

2、一般連帶責任和補充連帶責任。這種分類主要依據的是責任人承擔責任的先後順序。一般連帶責任是指各責任人之間不分主次,任何乙個人都無條件對債務(或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補充連帶責任則是指連帶責任人之間責任的承擔有先後順序,只有在第一責任人不承擔或不能承擔責任的情況下,其他的責任人才承擔連帶責任。

3、有效合同連帶責任與無效合同連帶責任。有效合同連帶責任的前提是有效合同。在合同成立之時,當事人各方具有民事主體資格,所訂合同的內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主觀上沒有過錯,客觀上沒有違約行為。

因此,或是主合同或是從合同皆為有效合同。只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或多方違約才產生了連帶責任。無效合同連帶責任產生的前提是無效合同。

或是主合同無效,或是從合同無效。由於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客觀上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因此,合同在成立時就無效。

合同無效並不能免除當事人的連帶責任,這種連帶責任即為無效合同連帶責任。區分有效合同連帶責任與無效合同連帶責任的法律意義在於,有效合同連帶責任的承擔有繼續履行合同、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方式;而無效合同連帶責任的承擔有返還原物、賠償損失、追繳財產收歸國有等方式。

4、違約連帶責任與侵權連帶責任。依連帶責任內容之不同,又可將連帶責任劃分為違約連帶責任與侵權連帶責任。違約連帶責任即指當事人共同違反合同規定而產生的連帶責任,侵權連帶責任即指當事人共同侵權行為造成損害發生而產生的連帶責任。

區分它們的法律意義在於:1、構成違約連帶責任只須具備當事人有共同違約行為和主觀上有共同過錯,不論是否致他人損害。而構成侵權連帶責任必須具備共同侵權行為,當事人在主觀上有共同過錯,客觀上存在損害事實,以及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四個要件。

至於無過錯責任,則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適用。2、違約連帶責任的承擔除繼續履行合同與支付違約金等方式外,在造成損失並超過違約金的情況下,還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侵權連帶責任的承擔,僅限於賠償損失的承擔方式。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7樓:向日葵

《合同法》規定的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可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強制債務人實際履行合同義務。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繼續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2)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二)補救措施

補救措施,是指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債權人在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強制債務人實際履行合同義務的同時,可根據合同履**況要求債務人採取的補救措施。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等違約責任。

根據《商品房合同解釋》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1、賠償損失。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2、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是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貨幣。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或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或增加。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違約責任條款約定

違約責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裡面作詳細約定,對於延遲交付貨物或者交付貨款的可以約定延遲履行違約金。還可以約定一條總的違約條款:「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導致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的,違約方需賠償守約方違約金人民幣元,該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實際損失的,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所有實際損失。

參考資料

大律師網.大律師網[引用時間20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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