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繼承權的問題,繼承權問題?

時間 2022-04-11 11:33:12

1樓:憂鬱的路

1.有兩個以上子女的,贍養人之間也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並徵得老年人的同意。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監督協議的履行。

所以,你母親和其他子女間的協議,居民委員會知不知道呢?如果不知道,你就應該證明,你母親的確按照協議書上的條件一直履行了義務。

2.子女對父母本來就有贍養的義務。而且遺產問題本來就應該尊重遺產所有者本人的意見。

既然當初大家都已經簽訂了協議,而且都自願,那它就有法律效力。不能說後來,其他子女也自動履行了贍養義務,就可以預設地變更協議。這是說不通的。

只能說,協議允許他們可以不支付贍養費,但如果他們自願支付,也不阻止,但不會產生其他法律意義。

3。訴訟時效的問題。 你姥姥去世之後,其他子女就有配合你母親去辦理過戶手續的義務,這是協議上寫明了的。

也算是一種債的關係。你母親擁有請求權,請求他們履行該義務。但是民法上對債權請求權有訴訟時效的規定,一般訴訟時效為兩年。

兩年內不行使請求權,則對方就可以以訴訟時效已過進行抗辯,拒絕履行義務。 如果對方不知道訴訟時效而不抗辯,那法院也不會提醒他,而你的請求依舊可以生效。

2樓:匿名使用者

一,確認繼承權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只要當事人沒有做出放棄遺產繼承權的書面證明,就視為接受繼承:

1,如果是接受遺贈的,需要在知道受贈之日起,二個月內,做出是否接受繼承的表示,逾期的,視為自動放棄;

2,如果發生遺產繼承糾紛,參照我國《繼承法》第八條處理。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3樓:胡延斌揚州

只接去法院起訴,請求確認你的房屋所有權。

4樓:

籤協議書時有律師公證嗎?

繼承權問題?

5樓:一棵頑強的梭梭樹

你好,房屋屬於小兒子的遺產,如果小兒子未留有遺囑,由小兒子的法定繼承人共有。

被繼承人通過遺囑的方式將該房屋歸小兒子所有,因此自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的那一刻,小兒子通過繼承已經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儘管因房屋未辦理繼承登記,房屋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但不影響小兒子取得房屋所有權。基於此,小兒子死亡後,房屋自然轉化為小兒子的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其他子女無權主張。

6樓:謹思合同專業律師

遺產繼承順序,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後秩序。《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順序的明確為遺產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時還應注意的是,在遺產的分割中,應堅持男女平等,養老育幼、照顧病殘,以及互諒互讓、團結和睦的原則。即便是立有遺囑的情況下,也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以及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此外,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無清償義務,當然自願清償的除外。

7樓:計簇箍

被繼承人與小兒子的死亡時間是個關鍵。如果小兒子的死亡在先,而且小兒子的妻子與子女未盡到贍養被繼承人的義務,那麼遺囑可變更不執行,房子可大夥平均分配。如果被繼承人先於小兒子先,只是小兒子沒有去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現在他自己死了,但並不影響和妨礙遺囑的執行,房子的所有權歸小兒子的妻子及其子女所有。

繼承權問題

8樓:律師老娘舅

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按照法定繼承,女兒和姑姑的父母都是屬於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有權利繼承。

《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9樓:四川瑞利恆律師事務所

單憑年的描述不影響法定的繼承權。

遺產繼承權的問題,房子遺產繼承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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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繼承法算的話三兒子和四次女有繼承的權利,但房產只有一出,可以折價或 平分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 配偶 子女 父母。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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