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繼承權的問題,關於農村土地繼承權的問題

時間 2022-03-13 17:01:40

1樓:

承包的果園收益是可以繼承的。也就是說,土地補償款是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因此,作為子女你們每個人都有繼承權的。

你弟弟以管理果園為由獨佔補償款是沒有道理的,當然,如果你弟弟在果園管理過程中支付了必要的費用,是需要在遺產中先行扣除的。並且,他提供了必要的勞動,在分配的時候應該多分一些。

2樓:匿名使用者

農村土地不是私有財產,不存在繼承的問題。

3樓:孫艷律師

回答您好,我是百平台度合作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

對於農村承包土地,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土地承包人的承包收益。如果承包林地的,在承包人死亡後,繼承人可以在約定的承包期限內繼續承包土地。如果土地是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途徑獲得承包權的,繼承人可以繼承承包獲得收益的同時,在承包期內可繼續承包土地。

提問你好

回答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的。

提問我資詢一下,我奶奶再世時跟著我叔叔,我奶奶的土地我叔叔種著,去世了之後,我奶奶的土地可不可以我們兩家平分

回答您奶奶的土地由子輩繼承,子輩死亡的,子輩的份額由孫子輩繼承。

提問我奶奶去世之後我們有沒有繼承她土地權,

回答這個份額可以自行協商確定

孫子輩不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如果您得父親已經離世的話,您繼承的是您父親的份額

提問協商不成

可不可以通過法院判定

回答可以去法院去起訴確定共同繼承的份額

提問再嗎

回答孫子輩不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如果您得父親已經離世的話,您繼承的是您父親的份額。可以去法院去起訴確定共同繼承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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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

1 你們繼承的是補償款而非土地使用權

2 無遺囑按照法定繼承,你們兄弟3人有平等繼承權,補償款3人平分,與誰是管理人無關。

5樓:匿名使用者

農村徵地土地賠償,是按照該村集體成員人數平均分配的。

你父母已經去世,那麼肯定就不再是村集體的人員了,就沒有資格享有土地賠償權,進而就沒有你說的所謂土地賠償款繼承了。

至於果園,可以作為你父母遺產的青苗賠償的部分,予以賠償,並且你三兄弟都有資格繼承。

如果你弟弟在果園管理過程中支付了必要的費用,是需要在遺產中先行扣除的。並且,他提供了必要的勞動,在分配的時候應該多分一些。

6樓:

土地的所有權人是村集體,個人只有使用權。從這個意義上說,土地不是遺產。

又,生不增地死不減地。使用權人可以繼續享有死者土地利益,地被徵佔,利益由繼續享有土地承包權人獨佔。如何分割利益由土地承包權人決定。

土地承包法第2章規定: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承包的,對此本法第15條做了明確的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於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存在,因此不發生繼承的問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

關於農村土地繼承權的問題

7樓:66殘若惜雨

首先要說的是,農村家庭承包地(責任田)是以戶為單位承包的,不存在繼承的問題,除非該家庭戶沒有人或者全家遷入設區的市,村委不能收回責任田。請問你出嫁了嗎?在婆家有無新分的承包地,如果有,你不能繼承,如果沒有,雖然你的戶口已遷出,但仍然可以繼續承包該責任田。

8樓:孫艷律師

回答您好,我是百平台度合作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

對於農村承包土地,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土地承包人的承包收益。如果承包林地的,在承包人死亡後,繼承人可以在約定的承包期限內繼續承包土地。如果土地是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途徑獲得承包權的,繼承人可以繼承承包獲得收益的同時,在承包期內可繼續承包土地。

提問你好

回答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的。

提問我資詢一下,我奶奶再世時跟著我叔叔,我奶奶的土地我叔叔種著,去世了之後,我奶奶的土地可不可以我們兩家平分

回答您奶奶的土地由子輩繼承,子輩死亡的,子輩的份額由孫子輩繼承。

提問我奶奶去世之後我們有沒有繼承她土地權,

回答這個份額可以自行協商確定

孫子輩不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如果您得父親已經離世的話,您繼承的是您父親的份額

提問協商不成

可不可以通過法院判定

回答可以去法院去起訴確定共同繼承的份額

提問再嗎

回答孫子輩不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如果您得父親已經離世的話,您繼承的是您父親的份額。可以去法院去起訴確定共同繼承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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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農村土地承包責任田的繼承權問題

9樓:匿名使用者

有的,但是合同到期後就停止了。

我國對於土地承包,我國是以戶為單位的。如果原來是農業戶口,現在已經轉為非農業戶口,將來父母不在人世時,因為現在已經不是該村集體的成員了,所以不能再繼續承包只有村集體成員才能承包的土地,繼承權合同到期後就停止了。

因為和村集體是承包關係,因此,農田無處分權,只有使用權,對山林現在可以申請林業 部門批准,**林木。

10樓:風合義語薇

果如你所說,使用權應該是在二老之子,所有權在集體

11樓:富察若穀類夏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這塊土地的使用權人是他的繼承人,

農村土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所有權即農村集體組織。

12樓:環樂康

首先要說的是,農村家庭承包地(責任田)是以戶為單位承包的,不存在繼承的問題,除非該家庭戶沒有人或者全家遷入設區的市,村委不能收回責任田。請問你出嫁了嗎?在婆家有無新分的承包地,如果有,你不能繼承,如果沒有,雖然你的戶口已遷出,但仍然可以繼續承包該責任田。

13樓:禾凝慕子薇

1、需要看具體情況

一、《土地承包法》規定的能夠繼承的土地承包權只有兩種,分別是林地和通過招標、拍賣或公開協商取得的「四荒地」。

二、因我國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製而非個人承包制,家庭成員中有死亡的,減人不減地。本來不需通過繼承也可儲存承包權。但《土地承包法》中規定承包期內,全家轉為非農業,承包地收回。

所以說一要看土地承包權是什麼;二要看子女戶口情況。

2、請問在這種情況下,這塊土地的使用和所有權在哪一方?

所有權肯定是村集體

使用權要看承擔權登記情況,從解釋情況分析,應該是二老的侄子

農村土地承包權能否繼承?

14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首先應當明確的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規定的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承包的,對此該法第十五條作了明確的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於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存在,因此不發生繼承的問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

例如,在乙個三口之家中,妻子因病去世,妻子生前分到的承包地並不產生繼承問題,而應當由丈夫和孩子繼續承包,妻子的父母不能要求繼承,因為土地是以戶為單位承包的,只是在分配土地時按照人口計算土地的數量。因此,只有在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情況下,才存在是否允許繼承的問題。

關於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有一種意見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承包方的一種財產權利,應當允許繼承,這樣做,既符合法理,也有利於穩定承包關係。這種意見有一定的道理,但對繼承的問題應當考慮我國土地承包的性質和實際情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項權利,具有成員權的性質和保障農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如果承包方的繼承人不是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城鎮落戶,例如承包方的子女大學畢業後在城市就業,也就沒有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權。

如果承包方的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例如承包方的子女結婚後在本村單獨立戶,由於其一般已經依法承包了乙份土地,再允許繼承,將因繼承而獲得兩份承包地,在我國目前農村人多地少,人地矛盾比較突出的情況下,有失公平。因此,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為解決無地人口的土地問題,緩解人地矛盾,體現社會公平,對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許繼承,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並嚴格用於解決人地矛盾。當然,如果承包方的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又沒有分到承包地的,可以優先承包被繼承人的承包地。

承包地雖然不允許繼承,但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如已收穫的糧食、未收割的農作物等,作為承包人的個人財產,則應當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對此,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法定繼承的,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人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可以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自承包人死亡時開始繼承,而不必等到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時才開始繼承。

前面所講繼承的問題,主要指耕地和草地,關於林地能否繼承的問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允許林地繼續承包,與規定林地不得收回和調整的原因一致,主要是考慮到林地的承包經營與耕地、草地的承包經營相比有其特殊性。

林業生產經營週期和承包期長,投資大,收益慢,風險大,如果不允許繼承,不利於調動承包人的積極性,還可能出現亂砍濫伐,破壞生態環境的情況。而且,承包人可能對林地作了長年、大量的投入,在剛剛開始獲得收益時去世,不允許其繼承人繼續承包,是不合理的。因此,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林地的繼續承包可以參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無論繼承人另有林地承包經營權,或是在另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落戶,還是取得城市戶口、在城市就業,在承包期內,都有權承包。應當注意的是,同耕地和草地一樣,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林地承包也是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的,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也不發生繼承的問題,應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

當然,此時林地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應當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15樓:濟南程律師

因家庭承包還是其他形式的承包不同而繼承權不同。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將農村土地的型別分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將農村土地承包分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兩類。「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的承包,承包方的主體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針對「其他方式的承包」,該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權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該項規定實際上是針對上述「四荒」地做出的,並不包含耕地,對於耕地,承包人死亡後,其繼承人能否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現有立法沒有明確的規定。

如果賦予公民對耕地承包的繼承權,會出現以下導致農村耕地承包合同履行失控,日益減少的農村耕地變得更加緊張,耕地承包合同失去原有的本質和意義,挫傷廣大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等不利影響。譬如繼承人系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其他戶,如果繼承了被繼承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後,其享有的土地份額明顯多於其他村民,有違公平原則。再如繼承人系其他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如果繼承了被繼承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後,則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由其他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耕種,出現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與該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爭田奪地的混亂局面。

這有違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收益權應當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享有的性質,而且侵犯了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的利益。

有人認為《物權法》明確把土地承包經營權規定為用益物權,既然是物權,那麼作為財產權的用益物權可以繼承,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也是可以繼承的。

其實,以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這種用益物權是農戶基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通過合同方式、無償取得的一種財產權。因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限制,土地承包經營權嚴格限定為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戶享有,這種財產權具有嚴格的人身屬性,因此,它不具有可繼承性。

因此,我國土地承包法對耕地的承包經營權未予支援,而確定了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的耕地承包經營權模式。家庭成員對於土地承包權在性質上是財產的共有關係,即用益物權的共有。因此,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只要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在,就不發生繼承的問題,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

所謂承包土地「生不添,死不去」。若承包人死亡,作為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情況下,因為耕地不屬於該戶的私有財產,其承包經營權不允許繼承,該承包經營合同因「戶」這一主體消亡而終止,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或另行發包,或嚴格用於解決農村新增人口的生活用地矛盾。只是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回耕地時應當將土地上的收益抵償給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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