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決生活中的勞務糾紛,如何處理勞動糾紛

時間 2022-04-09 06:17:12

1樓: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我國目前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這是解決勞動爭議的三個渠道。

1.通過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勞動法規定,在用人單位內部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工會代表三方組成。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所進行的調解活動是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活動,具有群眾性和非訴性的特點。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的步驟如下:

(1)申請:指勞動爭議當事人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的請求。

(2)受理:指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接到當事人的調解申請後,經過審查,決定接受申請的過程。受理包括三個環節:

第一,審查發生爭議的事項是否屬於勞動爭議,只有屬於勞動爭議的糾紛事項才能受理;

第二,通知並詢問另一方當事人是否願意接受調解,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調解,調解委員會才能受理;

第三,決定受理後,應及時通知當事人做好準備,並告之調解時間、地點等事宜。

(3)調查: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了解情況,掌握證據材料,弄清爭議的原委以及調解爭議的法律政策依據等。

(4)調解:調解委員會召開準備會議,統一認識,提出調解意見;找雙方當事人談話;召開調解會議。

(5)製作調解協議書:經過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即由調解委員會製作調解協議書。

2.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裁決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依法成立的、獨立行使勞動爭議仲裁權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同級工會、用人單位三方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擔任。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為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辦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乙個帶有司法性質的行政執行機關,其生效的仲裁決定書和調解書具有法律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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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何處理勞動糾紛?

3樓:華律網

處理勞動糾紛,有以下幾個方式:第1、雙方自行協商。雙方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是當事人應首先爭取解決爭議的途徑。

當然協商解決是以雙方自願為基礎的,不願協商或者經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程式或仲裁程式。第2、調解程式。當事人可以向本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程式是自願的,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才能受理該案件; 當事人可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另外,工會與用人單位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不適用調解程式,當事人應直接申請仲裁。第3、仲裁程式。

若經過調解雙方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仲裁程式是強制性的必經程式,也就是說,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且符合受案條件,仲裁委員會即應予受理;當事人如果要起訴到法院,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式,未經過仲裁程式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第4、法院審判程式。當事人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4樓:儒德律師

如果公司拖欠工資,可以給公司以拖欠工資傳送解除通知,去當地勞動仲裁委申請要求拖欠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5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現實困惑

2011年9月,曾某到北京一家汽車銷售服務****工作,雙方當時沒有簽訂勞動合同。2012年10月至12月曾某因病休假。那時公司比較忙,希望曾某少請一段時間病假。

曾某拿出醫生開出的病休證明,拒絕早回公司工作,公司經理一氣之下以曾某曠工為由解除了與曾某的勞動關係。曾某很不服,他認為自己確實是身體有病才請的病假,再說還有醫生的證明,公司居然因此說自己是曠工,還解除了勞動合同。他越想越生氣,就找到公司要求給個說法。

那麼發生勞動爭議後該怎麼辦呢?

律師答疑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可以按照以下程式解決:

1.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一致後,雙方可達成和解協議,但和解協議並無強制履行的法律效力,而是由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本單位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調解。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雙方願意調解的,可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後,可依據自願、合法原則進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協議書,調解不成的,也應做好記錄,並在調解意見書上說明情況。勞動爭議的調解應當自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調解不是勞動爭議解決的必經程式,調解協議也無強制履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仲裁。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爭議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書面的形式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交的申訴書,要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①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②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③證據、證人的姓名與住所。申請書內容有欠缺的,當事人可在仲裁委員會指導下進行補正。

當事人可在仲裁委員會裁決前撤訴,但在法定的申請仲裁期限屆滿之前,再次提起申訴的,仲裁委員會仍可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實行仲裁員、仲裁庭制度。

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應當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3名仲裁員組成。簡單的勞動爭議,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審理。

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於**4日前將**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

仲裁庭作出裁決後,應製作仲裁裁決書。當庭裁決的,應當在7日內傳送裁決書。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的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起訴,仲裁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自覺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訴訟。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經過仲裁裁決,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必須受理。

人民法院一審審理終結後,對一審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在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對一審裁定不服的,當事人可在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二審審理所作出的裁決是終審裁決,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履行。

法條鏈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七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6樓:法律快車

一、維權途徑之一:協商

勞動爭議發生後,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自行協商,達成新的協議或者有過錯的一方改正錯誤,消除爭議。

二、維權途徑之二:調解

發生勞動爭議後,勞動者可以向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調解。調解申請,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提出。

三、維權途徑之三:仲裁

仲裁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式。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勞動爭議範圍包括:

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規定發生的爭議;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等。

四、維權途徑之四:訴訟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但需注意,未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五、維權途徑之五:監察舉報投訴

《勞動法》第85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並責令改正。」第88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於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據此,勞動者發現自己的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

六、維權途徑之六:信訪

勞動者在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還可以通過信訪的方式,向各級工會、婦聯以及**信訪部門反映。

勞務糾紛該如何處理,責任該如何承擔? 20

7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務糾紛如何解決?

8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對貴企業解決糾紛的態度贊一下,可以看出貴企業是一家負責任的公司,不似一些無良的企業,違法侵害員工利益還百般抵賴。

一、工資賠償的標準是以員工每月綜合工資的標準計算的,但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貴企業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應從該員工入職滿乙個月起,向其支付雙倍工資。可按公司每月的支付其工資的標準,進行差額補償;

2、公司辭退員工,應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如果沒有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應支付乙個月的工資做帶通知金,此項按員工離職時最後乙個月工資支付(滿勤計算);

3、根據該員工於公司工作的期限,貴公司還應給予員工辭退補償,工作滿半年不足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未滿半年支付半個月,此項同樣按員工離職時最後乙個月工資支付(滿勤計算);

二、公司需書面通知辭退,做好通知備忘錄,將上述公司的賠償詳細列明。並限定員工於公司要求的期限內交接工作,逾期員工既未提出仲裁,又未辦理交接,可視員工自動離職,放棄相關權利(代通知金和辭退補償部分),同時公司可追究員工離職未做交接的相關責任。

特別注意事項:上述處理方案,需確保通知該員工,並做好相關已通知的備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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