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沒有產權證的房屋,合同有效嗎

時間 2022-03-21 06:51:38

1樓:搜狐焦點

買套房子對很多市民來說,是人生中一項最大的消費了。所以,買房無小事。買房注意事項有哪些?

很多購房者都非常注意這個問題,尤其是首次置業的購房菜鳥,往往買房時不知道哪些細節需特別注意?

舉例:

蘇州的王先生,通過某房地產經紀公司將自己尚未取得的商品房賣給李先生,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且完成了首付款的支付。雙方約定餘款在王先生取得房屋產權證後以貸款方式支付。

但結果因開發商的原因,王先生遲遲未能拿到房屋產權證,後王先生以涉案房屋未辦理產權證,不能買賣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其與李先生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支招

首先,王先生上訴申請將被法院駁回,其次,法律將維護房屋買賣雙方合同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該規定系管理性規範,目的在於規範房屋的交易管理,而非效力性規範,並不因此而影響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說,房屋買賣方即使沒有取得房屋產權證並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提醒

各位購房者,沒有產權證的房屋由於辦理房產證的不確定性,所以存在很大的風險。買賣無房本的房子,簽約時一定要仔細,謹慎。合同中,關於時間的條款一定要具體。

買方交付定金(或首付)後,要先辦理入住。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04-27,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2樓:翻滾吧雲盤

《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關於「未依法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即沒有權屬證書的房產在法律上所有權不能轉移,關鍵是當事一方是否具有完全房產所有權...

《合同法》第130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眾所周知,房屋買賣分為兩道程式:

一是雙方就買賣房屋經協商達成一致,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當事人之間發生債的法律關係,雙方均受合同的約束;二是雙方依合同履行義務。買受人應依約支付價款,出賣人應將房屋交付買受人並辦理過戶登記,將房屋所有權轉移於買受人。

可見,合同關係是因,過戶登記、轉移所有權是果。過戶登記能否進行、所有權能否轉移只是合同能否得到完全履行的問題,與合同的效力無涉。以房屋沒有取得權屬證書、不能辦理過戶登記為由反推合同無效是顛倒因果關係,不符合交易的順序與邏輯。

《物權法》第15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規定:

「買賣雙方自願,並立有契約,買方已交付了房款,並實際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買賣手續不完善的,應認為買賣關係有效,但應著其補辦房屋買賣手續。」

3樓:創是iy滴

回答如果賣方與買方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即使沒有房產證,也不影響合同效力。但可能發生履行不能進而承擔違約責任。

買房的目的是為了占有使用,但如果賣方沒有產權證,即意味著賣方無法將產權轉移登記至買方名下,買方取得房屋產權的合同目的就無法實現,自然房屋買賣合同的就無法履行完畢。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性質上不屬於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應作為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買賣雙方就尚未領取房產證書的房屋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不會因此無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更多6條

4樓:

沒有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5樓:會飛的黃魚幹

看具體情況。如果屬於能進入房產交易市場的產權房屋,即使沒有產權證,房屋買賣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是禁止進入房產交易市場的小產權房或者農村自建房,則簽署的房屋買賣合同屬無效合同。

6樓:九天神龍

有效,不過只對合同雙方有效,對第三人無效。

7樓:

無效,房子拆遷什麼的,那還是人家的名字,我都不敢買

8樓:果子的粉絲

沒有房屋產權證,就不能說明合法所有,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沒有產權證的房屋有幾種情況:

1。產權有爭議 這種房屋不能買賣。

2,違章建築 房屋本身就違法,**隨時有權拆除,這種房不能賣。

3。購買的房屋,產權證正在辦理過程當中。房屋買賣過程還沒有完成,交了錢還沒有取得產權,暫時不能賣。

無產權證房屋買賣協議一定有效嗎

9樓:

沒有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合同並非必然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首先,房地產管理法第條的規定屬於行政管理性質的規定,目前的主流觀點是,違反了該規定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

其次,房地產證是擁有所有權的證明,沒有房產證即意味著沒有所有權,出賣沒有所有權的房屋屬於無權處分。但無權處分行為在無權處分人取得處分權利以後便生效,轉而成為有權處分行為。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依此規定,沒有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合同並非必然無效。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

張先生從李女士處買了一套房屋,該房屋的產權證正在辦理中,之後張先生又把房屋賣給了王先生,並且雙方簽訂了購房合同,結果房價**,張先生起訴到法院主張合同無效,願意返還王先生所交的定金,結果法院判決合同有效。

法院認為:雖然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

但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規定未取得權屬證書不得轉讓是行政管理的規定,即要求行政機關對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房屋不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是從物權公示的原則出發,為了保證交易安全所採取的行政管理措施。

只要合同雙方當事人對於房屋的權屬情況沒有產生誤解,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就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這是符合合同法精神的。

同時,根據我國《物權法》第15條的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案例分析:

首先,這類房子因沒有產權,買房人無法辦理過戶,也就無法享有對房屋的處分權。而更大的風險在於,如果之後房屋可以辦理產權,房屋****後賣房人反悔,單方面提價,可能不配合過戶。

更有甚者賣房人可能以不正當手段,將房屋以更**格轉賣給第三人,造成兩個買家之間房屋權屬的爭議。雖然本案中合同被法院確認為有效,並追究了違約方的責任,但在房地產交易過程中,由於程式複雜,對於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而進行交易的雙方來說,均產生較大風險。

10樓:鄭大五附院吳敏

經常有人拿著房屋買賣合同來,要求與對方解除合同,理由是簽訂合同時賣方沒有房產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

那麼,沒有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合同一定無效嗎?並非如此。   首先,房地產管理法第條的規定屬於行政管理性質的規定,目前的主流觀點是,違反了該規定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

  其次,房地產證是擁有所有權的證明,沒有房產證即意味著沒有所有權,出賣沒有所有權的房屋屬於無權處分。但無權處分行為在無權處分人取得處分權利以後便生效,轉而成為有權處分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依此規定,沒有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合同並非必然無效。   再次,有的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在賣方拿到房產證或者具備轉讓條件以後雙方再履行買賣合同,這樣的合同也並非一定無效。

這樣的合同其實是附條件合同,在所附條件 「賣方拿到房產證或者具備轉讓條件」成就以後合同才生效。在賣方沒有拿到房產證時,該合同不生效,但不生效不是無效,一旦條件成就合同就生效;如果合同所附條件確定不會實現,該就成為乙份無效合同了。   最後,只有符合一定條件的合同才是無效合同。

比如說:雙方都知道賣方沒有房產證,卻簽訂了乙份買賣沒有房產證的房屋的合同;買方或者賣方有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行為;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者利益;等等。   合同應當遵守。

現代合同法的原則是盡量讓合同生效,這也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必然要求。同時由於合同的無效屬於絕對、當然、自始無效,因此,當發現合同出現無效事由時,應當及時予以解除,以免造成更大的損失。

11樓:

無房產證房屋買賣協議有效嗎?

無產權證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

12樓:手機使用者

甲有一套商品房,房產證正在辦理中。甲在未取得房產證的前提下把房子賣給了乙,並且雙方簽訂了購房合同,結果房價**,甲起訴到法院主張合同無效,願意返還乙所交的定金,結果法院判決合同有效。 法院認為:

雖然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但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規定未取得權屬證書不得轉讓是行政管理的規定,即要求行政機關對未取的房屋權屬證書的房屋不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是從物權公示的原則出發,為了保證交易安全所採取的行政管理措施。只要合同雙方當事人對於房屋的權屬情況沒有產生誤解,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就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這是符合合同法精神的。

同時,根據我國《物權法》第15條的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法院通過以上法律規定認定該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請問沒產權的房子能買賣嗎,沒有產權證的房屋能買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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