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居住權,居住權是什麼概念?

時間 2022-02-20 13:06:33

1樓:起點書廳

居住權,是指對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居住權雖然不能阻止房主**、抵押房屋,但設定了居住權的房屋等於流通價值為零!

因為,沒有人會接受這類房屋的抵押和**,除非居住權人同意取消居住權。簽訂租賃合同後享有的權利是債權,簽訂居住權合同、登記後享有的權利是用益物權,這是兩種完全不同型別、不同等級的權利。

而且,租賃合同最長不能超過20年,但是居住權合同可以籤超過20年。對於長期居住在公租房、廉租房的人來說,設立居住權遠遠比籤租賃合同要更令人心安。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原則上不能出租,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那麼問題來了,怎麼查到房子有沒有設定了居住權呢?購買二手房時,買方可以跟賣方一起去或者讓中介去房管局查冊,查冊表裡可以反映出這套房屋有沒有登記過抵押權、有沒有居住權、有沒有被司法查封。

2樓:卿三娘

居住權是2021年民法典中的乙個新詞

簡單的說就是這個人可以沒有房子的產權,只要有居住權他就可以在有居住權的時間內一直住在這房子裡。

所以,二手房交易需要查一下是否有有居住權的人。

居住權是什麼概念?

3樓:瑞春楓

居住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設立居住權,可以根據遺囑或者遺贈,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

例如,某人在遺囑中寫明,其住宅由他的兒子繼承,但應當讓服務多年的保姆居住,直到保姆去世。設立居住權,應當向縣級登記機構辦理居住權登記,經登記後居住權才成立。物權法上的居住權,不包括因房屋租賃產生的居住權,不包括住旅館等,房屋租賃或者住旅館不需要向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登記。

起源居住權起源於羅馬法。從淵源看,居住權最早產生於羅馬婚姻家庭關係中,而且與財產繼承制度緊密相關,最初是作為生活保障的制度設計而存在的。在羅馬共和國擴張以前以及擴張後的相當時間裡,羅馬家庭在其社會生活中居於主要地位。

家庭的基礎是家長權。 與家長權相適應,在財產繼承方面實行概括繼承制度。 在當時的羅馬社會,死者往往以遺囑指定一家子為其財產的概括繼承人,而其他非家長繼承人一般不能取得家產繼承權。

為使他們生活獲得保障,家長往往通過遺贈方式將部分遺產的使用權贈與其他子女。 所以,在羅馬,家長通過遺贈方式將房屋的居住權贈與部分家庭成員,以使受遺贈人的基本生活得以保障是在早期社會中就已經存在的客觀事實。

4樓:矯梅花天雲

居住權,是指特定的公民在自己依法占有的房屋內因居住和生活而享有的並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使用房屋的權利。

居住權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徵:

第一、居住權的主體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據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第二、居住權的客體只限於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第三、居住權屬於一種用益物權。居住權人對房屋的使用應限於居住的目的。

第四、居住權的取得應有法定的依據或有關合同的約定。

第五、居住權的取得應辦理登記手續,並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居住權的取得

居住權的設定主要可通過以下幾種方式:

第一、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權。如承租人依租賃合同而取得對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權。

第二、直接依法律的規定取得居住權。如未成年子女對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權。

第三、依遺囑等法律行為取得居住權。房屋所有權人可通過設立遺囑的方式為他人設定居住權。

第四、因取得時效的經過取得居住權。

居住權的內容

居住權的內容主要是指居住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居住權人的權利主要有:

第一、居住權人享有對房屋的使用權,但此種使用權須限於居住的目的。

第二、居住權人享有附屬於房屋使用權的各項權利,如相鄰權等。

第三、居住權人有權為居住的目的而對房屋進行修繕和維護。

第四、居住權人有權在居住期間內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轉租承租的房屋必須先經過原出租人的同意。

居住權人的義務主要有:

第一、居住權人在居住期間負有保管房屋的義務。

第二、居住權人不得就其居住權設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權利負擔。

第三、居住權人應當承擔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維修費用及其他使用過程中的合理費用支出。

第四、居住權人不得隨意改變房屋的結構和用途。

第五、居住權人在居住期屆滿時負有返還房屋的義務。

5樓:卯茗桖

這個好!我把房子居住權讓給乙個人,得到一筆錢,再把房子賣出去又得到一筆錢。

6樓:幽燕金秋龍抬頭

居住權就是小強經濟學的老婆被我搞爽了,然後他老婆為了想和我多搞幾次就寫了個證明,證明我有權住在這個房子裡面!前提是要搞爽!

居住權是什麼?

7樓:手機使用者

居住權,是指特定的公民在自己依法占有的房屋內因居住和生活而享有的並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使用房屋的權利。

居住權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徵:

第一、居住權的主體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據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第二、居住權的客體只限於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第三、居住權屬於一種用益物權。居住權人對房屋的使用應限於居住的目的。

第四、居住權的取得應有法定的依據或有關合同的約定。

第五、居住權的取得應辦理登記手續,並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居住權的取得

居住權的設定主要可通過以下幾種方式:

第一、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權。如承租人依租賃合同而取得對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權。

第二、直接依法律的規定取得居住權。如未成年子女對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權。

第三、依遺囑等法律行為取得居住權。房屋所有權人可通過設立遺囑的方式為他人設定居住權。

第四、因取得時效的經過取得居住權。

居住權的內容

居住權的內容主要是指居住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居住權人的權利主要有:

第一、居住權人享有對房屋的使用權,但此種使用權須限於居住的目的。

第二、居住權人享有附屬於房屋使用權的各項權利,如相鄰權等。

第三、居住權人有權為居住的目的而對房屋進行修繕和維護。

第四、居住權人有權在居住期間內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轉租承租的房屋必須先經過原出租人的同意。

居住權人的義務主要有:

第一、居住權人在居住期間負有保管房屋的義務。

第二、居住權人不得就其居住權設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權利負擔。

第三、居住權人應當承擔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維修費用及其他使用過程中的合理費用支出。

第四、居住權人不得隨意改變房屋的結構和用途。

第五、居住權人在居住期屆滿時負有返還房屋的義務。

8樓:

居住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

第一、居住權作為一種獨立的用益權制度,屬於物權,是一種他物權。由於居住權人可以對房屋直接行使其權利,但房屋所有人並無為之有積極作為的義務,故居住權屬於物權。同時,又由於居住權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設定,因而居住權又屬於他物權。

第二、居住權的主體範圍限定為特定的自然人。因為羅馬法設立該制度的初衷就是:隨著「無夫權婚姻和奴隸的解放日多,每遇家長亡故,那些沒有繼承權又缺乏或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生活就成了問題。

因此,丈夫和家主就把一部分家產的使用權、收益權等遺贈給妻或被解放的奴隸,使他們生有所靠,老有所養。」故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如合夥團體)不可以成為居住權主體,其主體範圍具有有限性。

第三、居住權的客體為他人的所有的建築的全部或一部分,還包括其他附著物。如中國物權法徵求意見稿就明確規定:居住權的客體為他人的住房以及其附著物。故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設立居住權。

9樓:茹戲自

居住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設立居住權,可以根據遺囑或者遺贈,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物權法上的居住權,不包括因房屋租賃產生的居住權,不包括住旅館等,房屋租賃不需要向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登記。

10樓:納笛

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一旦房屋產權已經變更,戶口也已經遷移完畢,此房屋還會有人享有居住權嗎

11樓:楊小介

居住權就是你能居住,但是不能拆建之類的

12樓:京華雨潤

1,b可以使用,a不能收取房租,但可以適量收點2,b的配偶戶口遷入必須徵得房產所有權人同意(最好是書面),長期居住權只針對b!

3,雙方友好平等協商,建議可以按照房產所在地區的市價折算現金給予!

4,b無權處置此房產,b不能改變房子現有狀態!b只能居住

居住權房子過戶問題

具體可以把合同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約定清楚,降低法律風險 若對方撤了,可以追究其違約賠償責任 不會,放心吧,如果戶已經過了,等在產證的時間,原業主沒有權利私自撤銷的,因為需要網簽的,確定了您的買賣關係,單獨任何一方不能以任何形式撤銷的,只有雙方達成協議,雙方到場才可以撤銷的,放心吧 現在你是沒有任何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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