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個人名義買的房子經過公證處公證以後這個房子屬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時間 2022-02-18 13:05:11

1樓:天津六月雪

如果公證歸你個人所有,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不能分割。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做公證作為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是《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婚姻法》的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房子如果在婚內過戶公證給另一方,離婚時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3樓:王元頁

需要按不同情況處理:

1,房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公證贈與對方的:

如果已經過戶並且登記在對方一人名下,則屬於對方個人。

如果只是部分贈與,登記在兩人名下的,仍然屬於共同財產。

如果只是辦理了贈與公證並未過戶的,在過戶之前贈與人撤銷公證的,房產屬於贈與人婚前個人財產。

2,房產屬於婚後購買的夫妻共同財產,公證贈與對方的:

如果已經過戶並且登記在對方一人名下,則屬於對方個人。

如果只是辦理了贈與公證並未過戶的,在過戶之前贈與人撤銷公證的,房產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婚前已到公證處辦理了贈與的房產,但房產證上的名字一直沒改,這筆房產在結婚後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10

4樓:匿名使用者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內獎金;容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按上述《婚姻法》打款,無論是婚前婚後都是女方個人財產。

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比較複雜,首先第乙個問題先說屬於妹妹的這一半房子,產權與夫妻雙方專結婚的時間,和這套房子的用途屬有關係。如果夫妻結婚時間較長(長短一般以法官客觀評定,如半年的時間應該是短時間),而且這套房子是用於夫妻居住的,那麼這套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反之就不是共同財產,但是如果用於出租,那麼租金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房子的產權屬於女方婚前財產。

其次再說姐姐那一半房子,對於贈與部分,如果已經公正,那麼從公正之日起贈與合同生效。但物權法規定不動產以登記為準。也就是說,現在沒有產權變更。

這套房子從法律角度來講還是姐姐一半妹妹一半。但如果針對這套房子發生官司糾紛,那就得看姐妹雙方對各自針對這套房子的權利的使用了。由於貼主細節部分太含糊,無法給予十分明確的答案,但總體來講,如果這套房子涉及到官司,對於貼主沒有什麼利處,至少姐姐的那部分很難具有主動權,物權的優先效力和排他效力。

房子再沒有更名的情況下,產權還是姐妹兩個人共有。姐姐部分的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6樓:匿名使用者

全部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內財產公證,離婚是否不算共同財產?

7樓:華律網

婚內財產公證在雙方離婚後,依然有效,不因雙方婚姻關係的變化而變化。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對婚內財產公證的,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法證明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內容的真實性的過程。

對婚內財產公證,夫妻雙方必須同時到場。公證過的婚內財產協議具有公證效力,具有法律約束力。公證效力,是指公證證明在法律上所起的效用和約束力。

公證作為一種證明制度,其證明結果的直接表現是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因此,公證的效力又稱為公證書的效力。公證書是公證效力的物質載體和具體的表現形式,具有普遍的證明效力。

公證書在法律上具有能夠直接證明公證確認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是真實的,合法的效力。公證有三種基本的法律效力,即:1.

證據效力;2.使法律行為生效的效力;3.強制執行的效力。

8樓:不是小飛鶴

要看公證書的內容。如果公證書中將財產公證到一方名下,離婚時不屬於共同財產。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約定財產屬於女方一人所有,是不屬於共同財產的,但以規避債務為目的的協議是無效的.

10樓:仝晴波

推薦京都律師事務所,

他們有一批專業的財產糾紛律師。

婚後乙個人買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11樓:華律網

夫妻結婚後,不論財產是誰買的,也不論錢物是誰掙的,家裡的財物一般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有協議約定,其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權,包括實際占有的所有權和非實際占有的所有權。

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應該有以下幾方面:(一)工資、獎金;(二)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財權的收益;(四)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2樓:未來法律

您好,要分情況看。

一、屬於共同財產的

1、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乙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買的房子屬夫妻共有,離婚時,有一方想擁有房屋所用權的,評估單位進行評估,然後對另一方進行分配;如果雙方都想擁有房屋所有權的,雙方進行競價;如果雙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進行拍賣,然後進行分配。

二、不屬於共同財產的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三、婚後買房的注意事項

共同買房需要特別留意的有四個方面。如簽約、房貸申請以及交易過戶等環節,都需要夫妻雙方到場。此外,夫妻共同買房在證件準備工作等方面,以及申請房貸等事宜,也需要提前研究。

1、簽約雙方親自到場

在買房過程中,涉及到諸多簽約過程,如簽訂買賣合同、申請房貸以及交易過戶等,這需要夫妻雙方同時到場。除了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之外,申請房貸、辦理過戶手續時,也需要雙方親自到場。專家解釋說,在申請房貸時,有些時候會以夫妻名義共同申請,因此銀行方面需同時考察兩人的資質,辦理相關手續時也必須同時簽字。

另外,辦理過戶手續時,原則上要求同時到場,因為根據《物權法》規定,夫妻共同購置的房產,到底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需要在買賣合同中體現出來,進而在房產證上載明,因此需要雙方到場簽字確認。但如果無法到場,也必須辦理公證收取委託手續,並將相關事宜交代清楚。

2、證件準備是關鍵

夫妻共同買房,需要提供的證件比較多,而且一件都不能少。在夫妻共同申請房貸時,需要提供夫妻兩人的收入證明,如果兩人為非本地居民,還需提供雙方提供 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否則按照非本地居民貸款政策對待。當然,在辦理按揭貸款時,如果其中一人收入較高,通過資質審批不成問題,另外一方的收入證明則無需提供。

3、主貸、次貸有講究

由於信貸政策有變化,因此在確定主貸人和次貸人時,需根據實際情況而定,而不能簡單地只看收入的高低程度。夫妻共同還款時,在確定主貸款人、次貸款人時,一定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定。一般情況下,在銀行住房貸款合同中,只把一方作為「貸款人」(常說的主貸款人)而無論房產證上是否寫了雙方的名字,另一方都可作為「共同貸款人」。

在確定主貸款人時,應當選擇夫妻間收入較高較穩定者,同時注意年齡的限制,否則會影響到貸款期限。

此外,專家提醒還需注意信貸政策的變化。對於非本地居民來說,如果無法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則會被區別對待,如房貸首付比例提高,利率水平上浮,這無疑會增加購房成本。因此在確定主貸款人時,要考慮到這個因素。

4、所佔份額提前定

夫妻共同買房,財產所佔份額各是多少,需提前確定,以免日後產生糾紛。依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在共同購房過程中,即使房產證上沒有出現另一方的名字,也不影響其對房屋享有所有權。

但目前有少數夫妻,財產實行aa制,在共同買房時需要考慮財產份額問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所有者可以選擇共有形式,如果是選擇共同共有,則雙方享有的權益相同;如果按份共有,則需要提前分割,並在房產證上載明。

5、準夫妻買房重登記

在此需要特別提醒的是,目前有不少準夫妻共同買房的現象存在。為了減少糾紛,專家建議應該在房產證登記內容方面下點功夫。

這裡所說的準夫妻,是指即將結婚、但尚未領取結婚證的那部分人。夫妻婚姻存續期間,是從領取結婚證之日起算,因此在未領取結婚證的前提下共同買房,並不能當做共同財產。在這種情況下共同買房,如果是雙方共同出資,比例各半,則需在房產證上同時登記兩人的姓名。

如果雙方出資比例不等,雖在房產證上也會登記兩人姓名,但必須說明各自所佔比例大小。還有一種情況也需提前考慮,即只有一方出資的情況下,是否在房產證上也登記上另外一方的姓名;如果登記上,不出資一方所佔份額是多少,也需要確定下來,並在房產證上載明。

13樓:未來法律

您好:根據新《婚姻法》規定婚後買房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1、婚後買房只寫乙個人的名字:

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乙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父母出錢買房:雙方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由一方父母出錢的,房產證只能寫乙個人地名字,如果父母雙方共同出錢,由小兩口還貸的,房產證寫上小兩口的名字,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使由一方父母出錢還貸,只要房產證上寫小兩口的名字,同樣是夫妻共同財產。

3、父母出錢買房:單方

父母單方出錢買房,婚後買房屬於共同財產嗎?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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