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婚前一方個人買的房子婚後又賣了,用賣房款重新購買的房子算夫妻共有財產嗎?謝謝

時間 2022-04-11 03:16:26

1樓:匿名使用者

住房分為產權和債權,不要弄混淆。

住房產權,由於是婚後購買的住房,婚姻法規定在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前提,不管登記人是夫妻倆誰名字,都屬於婚後共有財產,一人一半權益。

債權,由於購房所用款項是使用一方婚前個人財產,這筆錢屬於這一方婚前個人財產,這一方可以憑此主張對另一方的債權。

2樓:

除非在婚前做過財產鑑定,不然婚後所有財產均為共同財產。

3樓:

我國婚姻法有明確的規定,夫妻共同購買的所有財產屬於夫妻共同所有。而婚前一方的房子,在你們結婚前、後並沒有公證或約定,所以屬於共同所有。

4樓:風過誤拂弦

您好我是學法律的,回答您的問題:婚前該房子是個人財產.婚後新買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沒有針對此房做特別的約定).

5樓:

婚後的一切財產都算是夫妻共有財產。除非在婚前一方的財產是在公證處公證過。

希望能幫到你。謝謝

6樓:匿名使用者

婚前是一方的房子,沒有做婚前公證也應該屬於共有財產。新買的房當然是共有了。

7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看雙方就此房產有沒有約定

如果沒有約定 則

婚前個人房產屬個人所有;不隨著居住年限的延長轉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 婚後用於夫妻共同居住的,房產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8樓:冷雨a桃花

應該是公有的,除非在婚 前做過公證。

9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算是婚後共同財產。

婚前買的房子,婚後算共有財產嗎?用做婚前的財產公證嗎?

10樓:特特拉姆咯哦

婚前買的房產,要看是不是全款買的,如果是就是婚前財產,如果婚後還貸的,在一方名下的,離婚需要給另一方補償,是否做公證全看個人意願,可以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11樓:麥穗兒談教育

為全款購買,就屬於個人財產,法律無爭議。但對於婚前買房婚後共同還貸,比較複雜,以目前法律和司法實踐看,婚前部分為個人財產,婚後共同還貸部分為共同財產。所以對於貸款購房的情況,最好做財產公證。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12樓:51cto鄧鵬

不算共同財產,算個人的,若雙方另有約定除外。

一般情況下婚前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後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稱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財產主要包括下列財產:

(一)夫妻雙方或一方工資、獎金、津貼及其他工資性收入;

(二)夫妻雙方或一方生產、經營的收益所得;

(三)夫妻雙方或一方通過其智財權獲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夫妻雙方或一方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主要是指: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夫妻對上述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和支配權,這裡的有平等的處理權和支配權有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第二層含義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13樓:秦福律師

若為全款購買,在沒有另外協議的情況下,就屬於個人財產,法律無爭議。

但對於按揭貸款購買房屋,比較複雜,以目前法律和司法實踐看,婚前部分為個人財產,婚後共同還貸部分為共同財產。但徵求意見的司法解釋三,此種情況歸結為個人財產。

所以對於貸款購房的情況,若要確定為共同財產,最好做財產公證。

14樓:王元頁

婚前財產就是個人財產,如果婚後共同還貸,離婚 時有權要求對方進行補償

15樓:匿名使用者

婚前購房屬於婚前個人財產,不因結婚而可以成為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做婚前財產公證。

16樓:

房屋產權以登記為準,房屋是婚前購買,那麼該產權屬於產權登記人所有。但是如果雖是婚前購買,但是婚後共同還貸,那麼房屋歸產權登記人所有,但是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旦離婚,應當由房屋產權人將該部分支付給另一方。

17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你個人財產,可以公證。

18樓:匿名使用者

婚後應該算共同財產,但是你在沒有結婚前就想離婚,那你為什麼要結婚呢?

19樓:馬邊綠茶

有效。《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婚姻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或擬結為夫妻的當事人,訂立財產約定要產生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一般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有效要件。

第一,當事人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訂立夫妻財產約定的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由於我國法定婚齡大大高於成年年齡,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障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所以當事人無論是婚前訂立夫妻財產約定或者婚後訂立夫妻財產約定,都不會涉及未成年問題。當事人在訂立夫妻財產契約時依法當然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同時,當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於22周歲、女性不得早於20周歲。

第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當事人在意志自由並能確認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內心意志與外部表現相一致的狀態。意思表示真實的情形下訂立的夫妻財產約定,才能對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的內心意志與外部表現不適應,則意思表示不真實。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行為不正當地干涉了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嚴重破壞了意思自治原則,極大地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因此,這些行為導致的意思表示於法於理有悖,不能產生法律上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

第三,當事人親自為的行為,不適用**

夫妻是婚姻財產關係的主體,是財產權利的享有者和財產義務的承擔者。訂立夫妻財產約定是一種與當事人身份有密切關係的法律行為,當事人必須親自實施,不得**,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關係當事人所作的約定都無效。同時,因契約關係到當事人雙方一生或重大的個人財產利益,涉及到夫妻雙方相互扶養的義務,涉及到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的義務以及對長輩的贍養義務,因此只有當事人本人才能恰如其分地訂立與其社會、經濟地位適格的契約。

如中國移動公司安徽分公司的何某與其妻子李某訂立的夫妻財產約定必須也只能由何某與李某簽訂,其他任何人都無法洞察何某、李某的內心真正感受。

第四,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行為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否則只能成為無效的或可撤銷的法律行為。這裡的「法律」不僅包括民事法律規範,同時也包括其他部門法律規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婚前房產婚後**,用賣房款再購得的房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婚前房產婚後賣需要另一方簽字嗎

20樓:長運小貸

看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了。如果是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不需要妻子/丈夫簽字。

一、按照新婚姻法規定,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的房屋產權,均為共同財產。

二、新婚姻法對於婚後房產權屬問題的其他幾種情況:

1、夫妻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

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餘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離婚時房屋的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後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係的法定憑證,但並不是意味著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後財產,還是要將財產**細分為婚前婚後兩部分進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後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公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的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後,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範圍包括:

(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2)購買商品房; (3)購買經濟適用房。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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