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離職我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時間 2022-02-15 21:10:27

1樓:昂雨晨

先說明一下,也許我的答案並不是你要的.

我不認同你的做法,本來是你主動的局面如果你這樣一做就會很被動。以下為分析:

1、年終獎金的概念,你說這是績效獎。績效獎一般公司會和員工簽訂或者制定相應的制度,對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發放有規定。現在公司扣發你的該獎金。

公司應該拿出相應證據,考核表等。你認為你符合嗎?如果是,去申請仲裁好了。

公司不能說我認為你不符合就不符合的。

2、員工離職應該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當然不通知好象法律上也沒有明確規定如果不提前會承擔什麼樣的法律後果。但是,如果你是掌握秘密的或者是重要崗位的,給公司造成了損失是可以要你賠償的。

3、如果你不提前通知就走了,而且做法不合法(也許你會說公司先錯了,但如果你認為公司真的錯了可以採取合法途徑主張自己的權利),公司可以不認同你即時辭職,如果公司想難為你,只要在離職證明中寫明辭退。並註明離職時侵占公司財物等。你以後如何執業?

4、不怕官司是假的,你不是在問公安機關會不會去抓你嗎?

5、交不交違約金要看你的合同是什麼時候簽訂的,如果是2008年1月1日前簽訂的,而合同中又有該約定,那就應該按合同約定;如果合同是此後簽訂的,就不用了,但我估計你肯定是此前簽訂的。

6、問一下,電腦裡所存公司檔案及秘密有沒有在那承諾裡確認。如果確認了?

7、總體意見:不這樣做為上策。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用人單位對非正常離職的職工可按曠工處理,給予除名。按照國家規定,非正常離職的勞動者不享受任何待遇(企業將有權停止繼續繳納自離職工的社保及公積金)。

3樓:韓飛律師

如果勞動者沒有按照正常的辭職程式辭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了一定的損失,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新的勞動合同法不交違約金,至於電腦,還是需要歸還的,但是你能證明是你自己買的,就算是用公司的錢買的,也不需要還啦

員工擅自離職應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5樓:

從目前企業的實際操作來看,除非員工離職給企業造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或者員工與企業有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保密協議等限制性條款,否則,員工自動離職,一般企業只會做出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並停發當月工資,並不會追究勞動者的刑事或民事責任。

不過本人建議,盡量還是雙方協商後和平解除勞動合同為好,因為這樣勞動者也可以獲得之前企業的祝福和開取的離職證明,對接下來的重新就業幫助很大。

不交接就辭職會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6樓:

需要承擔由此給單位造成的實際損失的責任。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7樓:靜的窒息

如果因為你的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損失,那麼公司有權要求你進行賠償!但是你可以合法的理由直接辭職走人!

8樓:西右衛門

沒後果。既然你都放棄了乙個月的工資。單位不能扣住你勞動手冊什麼的,否則你可以去申請仲裁

9樓:一生清貧

可以啊,曠工三天算自動離職,不用承擔責任,只是那樣有點不服責任

10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你要去勞動部門好好問問,嚴重的要承擔法律責任

11樓:獨自等待阿斯

這是不成熟的想法,既然工作了,就要有職業精神,咱們不能因為別人不講誠信,自己也不講,那你不是把自己放到和對方一樣的位置上了麼。而且你這麼做對你來說沒有一點好處,先不說工資損失了,你的聲譽損失就會讓你以後找工作舉步維艱,現在很多公司招人前都會做盡職調查,你這樣做,以後還有那間公司敢要你呀。正確的做法是,即便要辭職也得按規矩來。

12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走就行

這樣的工作真的很氣人

前提是你的保險什麼的沒有 沒有任何關係與公司牽扯

13樓: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我也想非正常離職,會有什麼後果嗎?

1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用人單位對非正常離職的職工可按曠工處理,給予除名。按照國家規定,非正常離職的勞動者不享受任何待遇(企業將有權停止繼續繳納自離職工的社保及公積金)。

15樓:淡易林孤蘭

如果工廠之內的話建議去工廠內的人力資源部拿辭職單填寫向上級呈交辭職報告,一般是提前乙個月辭職,如果有緊急事情突然不想做了,可以越級向經理,主管方面反映問題。很好辭的,望採納

16樓:濤聲海韻

勞動法中非正常離職是可以拿到上月工資的,但是如果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而因為非正常離職,可能社保、檔案和離職證明會有麻煩。

17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30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就可以,或先請假走人,走後再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不需要單位同意或批准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我也想非正常離職,會有什麼後果嗎?,

1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用人單位對非正常離職的職工可按曠工處理,給予除名。按照國家規定,非正常離職的勞動者不享受任何待遇(企業將有權停止繼續繳納自離職工的社保及公積金)。

19樓:思思和維維

可能會被扣掉工資,如果沒有被壓工資的話沒什麼影響。

20樓:匿名使用者

幹嘛非正常離職,你是說直接走了不管嗎?有必要嗎?

你就辭職嘛,把離職手續辦完好吧,重新再找工作就可以了。

21樓:濤聲海韻

辭職一般需要提前申請,除非單位協商同意,或者單位有違法行為,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當事人也應該按照相關程式辦理離職手續,才能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正常情況下,員工辦理辭職和離職的流程如下: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三十天(試用期提前三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單位人事部門 ,並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部門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了解其離職原因並做記錄。

2、按照離職手續表辦理相關手續: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如果屬於部門主管以上崗位,可能需高層領導批准簽字。

(2)、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 ,工作服 ,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後由助理簽字確認 .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 ,出差報銷 ),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後,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5)、人事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備案手續;憑備案審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係;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 ,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手續。

(7)、人事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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