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發生在以前,認定在以,工傷發生在2011年1月1日以前,認定在2011年1月1日以後,如何賠償

時間 2022-02-14 10:16:35

1樓:匿名使用者

本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2樓:匿名使用者

2011年生效的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所以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非因你主要責任造成的,才是工傷。

你找一下當時參與處理的交警,看能不能出乙個調解書。

3樓:匿名使用者

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如果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活著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4樓:匿名使用者

按2010年的標準賠償。

5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2011年以後的標準。

縱橫法律網 孫金剛律師

如果工傷發生在2011年1月1日《工傷保險條例》修訂以前,5月份才申請工傷認定,賠償的標準是新法還是舊法?

6樓:

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

……………………(前面略,下面是決定的最後兩個自然段)本決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傷保險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本條例施行後本決定施行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依照本決定的規定執行。

這句話的意思就是以工傷認定時間為界,2010年12月31日以前認定的工傷,按修訂前的《工傷保險條例》執行,2011年1月1日以後認定的工傷,按修訂後的《工傷保險條例》執行,而不是以受傷時間為界。

7樓:匿名使用者

按工傷發生的時間做為賠償標準。也就是按2010年標準執行。

在2011年7月1日最新工傷賠償標準前發生的工傷現在未處理的,賠償怎麼算? 到底按照舊的 還是新的

8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你以前沒拿到賠償錢 就按最新的

9樓:匿名使用者

新條例自2011年1月1日實施,實施前已完成工傷認定的,待遇按老條例賠償!

10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

本決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傷保險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本條例施行後本決定施行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依照本決定的規定執行。

2011年1月1日實施的新的《工傷保險條例》中,工亡的賠償標準怎麼計算?

11樓:

應該理解為,以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本年度中工亡職工的工亡補助金。具體計算方法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20」。

以2010年為例,應該用2009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計算,應為17175x20=343500元。

另外,請注意,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全國平均工資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

12樓:匿名使用者

以前是按照統籌地區計算,現在改成了按照全國平均工資計算,也就是全國不管哪個地區,同命同價,命是可以用錢買的。。20倍就是全國年平均工資*20。

13樓:厙璇璣

要看統計局發布的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多少,2011年的就是以2010年的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計算。按照2009年的基數算,2010年的工亡賠償是34萬左右。

1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 我兒子是今年8月1號在大連上班 下班回家的的路上讓車撞了 沒了 工亡任定在1個月前下來了 陪嘗沒有到位 問問按現在的規定能配什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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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 患職業病的 五 因工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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