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諮詢如果公司的員工在意外中死亡,公司將最多賠償多少

時間 2022-02-13 01:47:33

1樓:匿名使用者

提供下山東省的供參考,具體請參見你所在省、市的規定

非因工死亡賠償

1、喪葬費 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2個月。(山東省標準調整為1000元)

2、一次性救濟金 10個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救濟費。

3、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 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補助標準按企業所在地調整為5類:280元、250元、220元(博興)、200元、180元(詳見2007 9號下檔案)

(一)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職工遺屬的補助標準,在上述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

(二)職工遺屬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補助標準基礎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項情況的,補助標準在上述補助標準基礎上提高30%。

供養直系親屬條件: (1)、父(包括養父)、夫年滿60歲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母(包括養母)、妻未從事固定報酬的工作;(不滿50周歲,有勞動能力,可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能夠維持相當於當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不應列為供養直系親屬;如經鑑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它收入**,確係由職工本人提供收入維持基本生活的,可列為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齡未滿l6歲或者滿16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的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弟妹)年齡未滿l6歲或者滿16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的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5)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費、個體經營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範圍。

(6)一次性處理,父母通常計算至72歲(中國人平均壽命),孩子計算至18周歲

2樓:保定坐看峰雲

先要看是不是工傷,若是工傷則可以獲得工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具體數目各地不一.

企業在職職工意外死亡賠償標準

3樓:我是黃黃你是誰

非因工死亡人員的待遇,包括兩項: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的撫卹金,具體數額可以根據以下規定及當地地區的規定來計算。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工人與職員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待遇的規定: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由勞動保險**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兩個月;另由勞動保險**項下,按其供養直系親屬人數,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到十二個月。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條工人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職養老後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除由勞動保險**項下付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二個月作為喪葬補助費外,並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一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二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九個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十二個月。

3、第四十五條工人職員的直系親屬,其主要生活**,系依靠工人職員供給,並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均得列為該工人職員的供養直系親屬,享受勞動保險待遇:一、祖父、父、夫年滿六十歲或完全喪失勞動力者;二、祖母、母、妻未從事有報酬的工作者;三、子女(包括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十六歲;四、孫子女年未滿十六歲,其父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力,母未從事有報酬的工作者。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在職職工因病死亡,單位應當補償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卹金和遺屬生活補助費。

喪葬補助金按其死亡時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四個月發放。

撫卹金按其(包括在職參保人員和已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計發乙個月死亡時上一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最多不超過20個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計算到月,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

但對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的支付標準,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不盡一致,且差異較大。因此具體標準建議諮詢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如果職工是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其具體賠償標準是: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5樓:管東平大律師

按照非因公死亡待遇補償

廣州律師管東平

6樓:匿名使用者

買保險應該賠得多一點,光靠公司賠償那是假的,除非公司為職工買了意外保險的。

7樓:

如果因工死亡,可以要求20年的年工資的賠償。

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合同法》比《勞動法》更進一步,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不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保留向用人單位追繳社會保險費用的權利,還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不繳社會保險費用而將其作為工資發放給員工的做法風險極大,即使是員工主動要求不繳納社會保險的也不行,一旦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既要補繳社會保險,還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目睹了眾多類似你的情況,我只能表示遺憾,由於你不懂法,現在想維權,難!你又是乙個國企改制的犧牲品。

1、2005年公司改制,是履行相關程式的**行為,全員買斷已核准補償金,你有沒有在相關協議上簽名認可,如果已簽名,那就是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了,連續工齡就此中斷,補償領沒領,那是另一回事。

2、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回聘後的工齡就歸零重計,那就不是13年,而只有三年。

這三年你又與現單位簽訂了離崗協議,又符合相關勞動法和國企改制安置法規。

3、你現在不想和公司解除合同,與法無據,而且,所有證據材料,都對你不利,都有你自己簽名認可。

你現在最大的維權是如何爭取更多的補償問題。建議你聘請律師提請勞動仲裁:

1、依據2005年當時的《勞動法》,以拖欠支付補償金為由,爭取增加賠償金25-50%

2、依據2008年的《勞動合同法》和《實施條例》,以當地上年度平均月工資標準為由,爭取3個月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

3、依據社保等強制性繳納法規,以單位違法未交社保等為由,爭取補辦、補交相關手續,特別是失業救濟金及相關失業優惠享受等。

祝你好運! 新勞動合同法與舊法的區別恰恰就在這十年上,舊法是:在乙個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但新法:是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如果員工提出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合同。

而且從你的描述中也看出來,你和公司之前的種種都是雙方協商好的。所以我建議:

1、不能與勞資鬧矛盾,否則『買斷』等錢拿的會不順利。

2、我大概算了一下公司要給你的補助,按你的實際情況並不少。我不知道這個1800元里是否包括了,新法出台後,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拿到相當於乙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現在全球經濟不好,公司也有難處,能給你們一些已經不錯了,好多公司還不給呢。 前個回答有誤,改正

1、新的勞動合同法規定你這個情況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第一次入廠起算)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醫療期後和培訓後不能勝任工作)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2、如果11月合同到期,公司不和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公司就應該給你經濟補償金,如果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單位還是不簽訂,如何維護權益

《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勞動合同到期,如果單位降低條件或者明確不與你簽訂合同,你可以要求單位要給你經濟補償金。你的情況就是11月到期,如果單位拒絕和你籤就必需給你補償金

4、補償金的計算為工作滿1年給1個月的工資,年限從你用工之日起算,而且根據你的情況應該適用下面的5,要1個月的

5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6、如果違法解除合同應該給補償金,從用工之日起算,如果合同自然到期,補償從2008.1.1起算

7、所以你應該得到1個月的補償。

作為勞動者需要了解的是,用人單位應該按照職工的工資基數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這裡的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獎金與其他福利待遇費用,低於工資的繳費基數都是違法行為,用人單位不依法定的繳費基數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做法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企業不上保險一年滯納金三倍

員工有權按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要求補償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工資處相關負責人表示,按照去年掌握的情況,北京市有不少企業不為員工參保,或要求職工自己上保險。

新法實施後,如果企業再不為職工參保,職工以此為由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合同,而且有權按照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企業要求補償金。同時,企業不僅應為職工補齊保險,還須交納每天以千分之二複利計算的滯納金。一年算下來,滯納金相當於本金的2.

98倍。

因此,如果企業未給職工交納保險金,不僅要付出一年增加3倍的保險數額,還要承受職工隨時有權解除合同的風險,並支付對職工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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