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傷的法律問題,請專業律師幫忙解答下謝謝

時間 2022-02-11 01:11:20

1樓:七台河李陽平

你這事很麻煩,也很不好辦,但你找個好律師為你理順一下,還是可以主張回權益的。

一、先從法理關係上縷:

1、工傷的構成要件之一是必須與用人單位建立有合法的勞動關係。

2、你也車禍是在工作中還是上下班途中?如果是工作中,無論你多大責任(只要不是自殺自殘或吸毒、醉酒、違法犯罪),都不影響工傷的認定,可以認定為工傷;如果是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則有了「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限制了,你要是責任化分為主要責任的話則不能認定為工傷了。

3、你本應認定為工傷而單位沒有認定為工傷,單位存在過錯或不當,它應承擔過錯責任。而你本人當時或在1年內沒有提出認定申請也存在不作為,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但要是當時你處於昏迷中或自治能力喪失,現在恢復了其能力,可以請求工傷認定部門啟動特殊認定,也許還有一線生機。

4、單位採取拖、騙、哄等非法手段阻障了你的工傷認定,影響了你享受工傷待遇,則單位存在著不當與過錯,單位要承擔不利法律後果是。可以以工傷管理機關不認定工傷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單比照工傷應有待遇承擔你的損失陪償。可以在訴訟中法院受理後審理中由法院委託工傷等級鑑定或傷例等級鑑定,按鑑定結果栽定賠償額。

5、即使你承擔過錯責任,也只能減少或降低對方的陪償比例與額度,對方不可能不賠你一部分,即使從因果關係與公平責任,它也要承擔賠償義務。

二、如何辦:

1、找個硬實的律師為你維權,這需要辦案經驗相當豐富與能力來操作。

2、可以通過當地的信訪機關幫助,獲得行政干預促使問題解決。

因為我回答的有些問題可能違知道規範,請不要追問,如有不明白地方可私信解答。

2樓:駝絨色特

《勞動法》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還有《工傷保險條例》,《非法用工單位**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工傷認定辦法》《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企業職工**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t6721-1986》《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gbt 16180-2006》

另外,還有各省直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如《江蘇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等。

3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認定、人身意外傷害的時效均是一年。人身意外傷害如果存在法定中止、中斷時效的事由,可以在受傷害之日起一年後申請,即使不存在法定中止、中斷事由,對方不主張超出訴訟時效,人民法院時可以受理並支援你的觀點的。

4樓:律師助理小趙

工傷人身損害時效都是一年,過了就過期了。

工傷律師請進來幫忙解答,謝謝

5樓:李建成律師

您好,您可以申請工傷認定並要求享受工傷待遇的!

6樓:郝孝偉律師

你好,如果摔倒受傷不是該工人自己主要責任的話,算工傷。

關於工傷事故,請有關律師朋友來幫忙解答

7樓:匿名使用者

1.首先要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如受傷被認定為因工受傷,等傷情穩定後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鑑定工傷等級,然後按照傷殘等級計算傷殘賠償數額;

2.工傷的賠償標準是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以及各地市出台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的。

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如受傷被認定為工傷,可享受如下工傷待遇:

(1)醫藥費由用人單位全額墊付;

(2)停工留薪期內(工傷**、**期間)工資按原待遇發放;

(3)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

(4)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按由工傷職工所在地標準發放;

(5)如經勞動能力鑑定為1-10級傷殘的,還可以享受傷殘津貼(1-6級傷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5-10級傷殘解除合同後領取)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10級傷殘解除合同後領取)等待遇。

4.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的義務,工傷職工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8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像你親戚的這種情況有以下幾個問題要分步解決:

一、工傷的認定。由於他是在工地工作時受的傷,應該可以認定工傷。但期間可能要碰到的問題是勞動關係的認定。

如果真的出現這樣的情況,那麼在工傷認定前的第一步還得走乙個勞動仲裁來確定勞動關係,然後再進行工傷認定。根據上海的工傷實施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在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乙個月內進行工傷認定的申請,否則你將應於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去當地的工傷認定中心(像上海的一般都在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您的話可能得去寶山區社保中心)。

二、工傷認定後,將進行勞動能力鑑定,鑑定傷等級以及護理等級,再由此確定工傷待遇。

三、勞動能力鑑定以前的工資要照付、醫療費(有醫療保險的,由醫療保險承擔,不足的由工傷**承擔),誤工費、護理費等都要支付。還要根據鑑定一次性支付傷殘補助金、按月支付相應工資比例的津貼等。

四、如果單位繳了工傷保險的,則由工傷**和單位同時承擔這些費用,如果沒有繳的,全部由單位來承擔。

9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先進行工傷鑑定,在工傷鑑定的級別出來後,根據工傷等級,申請手術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以及住院補助等各項資金,如醫院出具需有人陪床的證明檔案,可以申請陪護人員的誤工費.如果沒有足夠的資金,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10樓:趙歡慶律師

你好,員工因在工作時間或者工作場所導致的傷害都是構成工傷的,所造成的損失,公司應該全部予以承擔。其中包括:醫療費、住院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法、後續**費、傷殘補償金、如構成1-4及工傷的,不能解除合同,公司應按照員工工資的數額的95%-75%的津貼(發放至退休為止)等費用。

之後進行工傷認定,進行協商賠償事宜,如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11樓:手機使用者

先進行勞動關係的認定----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賠付

12樓:

1、如果老闆沒有給你們採取安全措施,上班發生的事故,屬於工傷,而且企業要承擔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費用,支付相應的工資。

2、雖然沒有簽定勞動合同,但存在實際勞動關係,這由當地的勞動部門進行認定後是可以解決的。

3、根據情況,如果請律師要費用,你可以找當地勞動部門或當地工會組織,請求他們幫助。

13樓:

這種涉及錢且不是小錢的事情還是請個律師放心。

關於工傷認定 請相關律師幫忙解答!

14樓:福州林律師

工傷保險條例

關於工傷分類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首先, 不知道你是否有醉酒,如果有醉酒是不能被認定工傷的。其次, 根據你的描述,你在下班後,與同事在公司吃飯,且持續時間較長,3至4個小時,你這情況有點超出合理時間,因此,認定工傷可能性較低。

請專業律師或懂法律人士幫忙解答,萬分感激,謝謝謝謝

15樓:匿名使用者

你母親現在還在,不存在分割問題。乙個人去世後,有權利分割其遺產的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此三者皆沒有的情況下才由以下人分割: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此三者再皆沒有,則歸國家或集體所有。

需要說明的是,前面所說是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的,若有遺囑,一律依遺囑繼承和分割。另外前面所說的分割遺產的近親屬的繼承權是均等的,舉例:如有人去世,活著的近親屬有父、母、妻子、乙個兒子,那麼就是每人四分之一。

至於贈與協議,不經過公證也是有效的。公證只是使證據效力更高,不是證據生效的條件,也就是說兩份證據衝突則優先採納經過公證的。 只有你母親去世了,才存在分割繼承的問題。

你母親現在還在,她的房子,她有權任意處置,誰都無權提出分房子。請專業律師或懂法律人士幫忙解答,萬分感激,謝謝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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